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和經營範圍表述,現將梅州市貫徹落實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經營範圍統一核減“中藥材、生化藥品、抗生素原料藥、抗生素製劑”;“血液製品、細胞治療類生物製品及其他生物製品”統一規範為:“生物製品”;新增“上述經營範圍含冷藏冷凍藥品,上述經營範圍不含冷藏冷凍藥品”兩個表述,兩者二選一。其他經營範圍保持不變。
二、原經營類別為“處方藥、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經營類別調整為:“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格式調整為:“省份簡稱+兩位分類代碼+四位地區代碼+五位順序號”。其中兩位分類代碼為大寫英文字母,第一位 A 表示批發企業,B 表示藥品零售連鎖總部,C 表示零售連鎖門店,D 表示單體藥品零售企業;第二位 A 表示法人企業,B 表示非法人企業。四位地區代碼為阿拉伯數字,對應企業所在地區(市、州)代碼,按照國內電話區號編寫,區號為四位的去掉第一個 0,區號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為調整碼。
四、自2024年1月1日起,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換發、變更業務的,按新規則執行。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按照新許可證號編號規則和經營範圍表述更換新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