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規定,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其它商事主體,應當於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廣東)”報送2022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尚未年報公示的市場主體應當在今年6月30日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廣東)”報送2022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從2023年7月1日(含當日)起,對不按規定參加年報公示的商事主體,將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經營異常狀態,並按《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罰,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