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製定頒布實施《反有組織犯罪法》,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的必然要求,是黨中央開展掃黑除惡鬥爭的標誌性成果,是構建中國特色反有組織犯罪製度的成功探索和偉大實踐,是推進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法治化、長效化的裏程碑。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一、《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立法意義?
答:【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有組織犯罪嚴重侵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以及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一直以來,我國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製度比較分散、未成體係,部分文件效力位階低,與反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防範、治理和保障等方麵的法律規定比較缺乏,客觀上影響了打擊黑惡勢力效果。
二、什麼是“有組織犯罪”?
答:【第二條 第一款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本法規定的有組織犯罪包括: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犯罪。
三、有組織犯罪的特征是什麼?
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須同時具備四個特征: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組織特征:穩定性、規模性、嚴密性。
2、經濟特征:攫取經濟利益手段具有多樣性,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其所獲取的經濟利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係組織的生存、發展。
3、行為特征:采取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等,數量多次,違法犯罪行為出於組織意思或利益,被組織認可。
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範圍內產生影響,並具有重大性。惡勢力組織的特征參考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但不要求經濟特征。
四、什麼是惡勢力組織?
答:【第二條 第二款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五、《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是如何規定的?
答: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六、“軟暴力”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嗎?
答:【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製,足以限製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法明確將“軟暴力”作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對有組織地以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圍而不打,打而不傷、傷而不重”的軟暴力方式進行了界定。
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分工要求?
答:【第六條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互相配合,互相製約,依法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動員、依靠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根據本條,相關機關需分工負責,既相互配合協同,確保形成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強大合力,又相互製約監督,有效防止包庇縱容、違法辦案等情況的發生,從而共同推動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深入開展。
八、各級政府部門在反有組織犯罪中的職責?
答:【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將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納入考評體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不僅強調政法機關履行職責,各政府部門也負有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有協助預防和治理的職責。
九、人民群眾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有怎樣的重要性?
答:【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國家依法對協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
有組織犯罪是對於任何眾多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潛在威脅,因此必須深刻認識到,作為整個社會的一分子,無論是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對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都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
十、對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表彰和獎勵?
答:【第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離不開各有關部門的配合協作。對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的意義重大。
十一、重點行業領域如何建立防治有組織犯罪的長效機製?
答:【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業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長效機製,對相關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
有組織犯罪的產生與發展既需要一定的勢力範圍,也需要相關程度的經濟基礎,因此往往涉足,甚至控製特定行業。相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在防控有組織犯罪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相關主管部門不僅應注重內部監督,還應注重協同治理,會同公安機關共同落實長效防控的職責。
十二、怎樣處置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財產?
答:【第三十四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並處沒收財產。對其他組織成員,根據其在犯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違法所得數額、造成的損失等,可以依法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預防和治理有組織犯罪,需要徹底摧毀其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複燃。對犯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確屬骨幹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隱匿資產的積極參加者,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其他組織成員,應當根據其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財產刑的適用。
十三、有組織犯罪組織的“保護傘”實施的行為一般有哪些?
答:【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麵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幹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掃黑除惡需要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是反有組織犯罪的工作重點。本條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確了對於這些行為應當全麵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十四、如何通過全國掃黑辦12337智能化舉報平台舉報涉黑涉惡組織犯罪案件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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