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園區分局:
為貫徹落實市委全力建設蘇區融灣先行區和推動梅州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優化營商環境,更大力度服務和支持食品經營企業規範化、規模化、標準化發展,市局製定了《梅州市食品經營連鎖企業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試行)》,並已經市司法局審查通過,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縣(市、區)局、園區分局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本辦法開展食品經營連鎖企業許可便利化工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可徑向市局注冊許可科反饋。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梅州市食品經營連鎖企業許可便利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食品經營企業規模化發展和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推動企業誠信體係建設,持續提升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指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在本市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開展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對其連鎖門店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實施便利化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便利化,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經營企業的連鎖門店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新辦、變更、延續等事項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免於現場核查等舉措。
第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評審以及便利化審批的管理工作;組織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管理;指導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分局,下同)實施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審批工作。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提出評審申請;對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審批舉措,加強食品安全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條 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申請評審以及連鎖門店許可便利化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轄區內注冊且連鎖門店3家及以上,使用統一商號(字號),具有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範化管理的活動;
(二)本市連鎖門店具有相似或者標準化的設施設備、布局流程、加工過程等;
(三)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及連鎖門店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請條件:
(一)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或者連鎖門店近二年內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或者連鎖門店近二年內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未按規定處理,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或者連鎖門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
(四)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五條 評審采取自願原則,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評審申請書(附件1);
(二)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體係報告,包括統一的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等內容(模板見附件2);
(四)連鎖門店的標準化設施設備清單、布局流程圖;
(五)食品經營連鎖企業食品安全規章製度目錄清單(目錄可參照附件3)。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營業執照能夠實現網上核驗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不需要提供。
第六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的評審申請後,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評審申請材料之日起啟動評審工作,組成評審組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
  評審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指定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評審組成員人數不少於3人且應為單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領域人員組成。有關專業領域的人員,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邀請,確保評審結果客觀、準確、公正。
  第七條  評審組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是否具有統一食品安全管理體係,連鎖門店食品經營設施設備、布局流程等是否相似或者標準化進行評審,並對連鎖門店進行現場抽查比對。
第八條 評審組根據評審情況,出具《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評審意見書》(附件4)。
《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評審意見書》中各項評審內容均為“符合”的,評審組評審意見為“通過”;評審內容存在“不符合”的,評審組評審意見為“不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評審組評審意見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的評審結果。
評審結果不影響食品經營企業連鎖門店采用一般程序辦理許可事項。
評審結果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告。
第九條 經評審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連鎖門店新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承諾符合以下情況的,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於現場核查,當天作出許可決定。
(一)采取與評審申請內容一致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食品經營;
(二)設施設備、布局流程等各項指標、參數條件不低於申請評審時提交的設施設備清單、布局流程圖相關標準;
(三)按照申請評審時提交的食品安全規章製度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條 經評審符合食品經營許可便利化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連鎖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以及延續等事項時,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當場受理許可申請,免於現場核查,直接作出許可決定。
與經評審的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等不一致的變更申請,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連鎖門店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布局流程、設施設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與申請許可時承諾的事項是否一致。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工作中發現已享受便利化審批舉措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該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及其連鎖門店不再適用便利化審批舉措,二年內不得提出評審申請。
  (一)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情形;
(二)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或者連鎖門店因違反相關規定,被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三)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或者連鎖門店因存在食品安全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或者連鎖門店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未按規定處理,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對取消享受便利化審批舉措的食品經營連鎖企業將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上級文件對食品經營許可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