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商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一、《梅州市商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體現的主要特點:
(一)強調申請人、商事主體第一責任人責任及義務。
首先是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其次是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使用被征收房屋,使用禁設區域場所從事違反規定的經營項目,使用非法建築或通過隱瞞事實、申報虛假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信息、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獲得工商登記,其領取的營業執照不能作為向登記機關索取賠償的依據。
(二)強調申請人、商事主體自律、誠信。
本辦法主要按照“申報+承諾”方式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
(三)大幅簡化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自主申報承諾製(以下簡稱為申報製),采取申報+承諾方式,商事主體隻需提交登記信息申報表及承諾書,無需提交產權證明及租賃合同,即可辦理登記。
二、《規定》主要修改內容
(一)將原《規定》第五條拆分為第五、第六條,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自主申報承諾製,將住所登記需要提交的房產證、村(居)委證明、單位證明、租賃合同等,統一改為按照“申報+承諾”方式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並強調了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增加第八條,對“一照多址”作出具體規定,一是無需辦理前置許可,二是範圍在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登記的商事主體,在其他地方增設經營場所時,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增設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也可以按照傳統方式辦理分支機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