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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0-08-18 16:16:0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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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精神,我們研究製定了《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以及《廣東省職稱評審委員會管理規定》、《廣東省職稱評審紀律規定》、《廣東省職稱自主評審管理服務規定》、《廣東省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重新評審和確認規定》和《廣東省初次職稱考核認定規定》等5個配套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8月7日


  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評審管理,強化評審服務,保證評審質量,根據國家職稱製度改革要求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在本省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職稱評審統籌規劃、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的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可根據需要成立本行業職稱評審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實施評審管理服務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職稱自主評審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具體規定另行製定。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下放和轉移職稱評審權限: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廣州、深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下放正、副高級職稱的評審權限,由廣州、深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本地區正、副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正、副高級及以下層級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行業優勢明顯、人才密集度高、創新能力強的地級市依法下放符合條件的專業副高級職稱評審權限,由所在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

  (三)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結合實際逐步向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下放中級職稱評審權限;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高校下放教師職稱評審權限,向具備條件的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下放單位主體係列的職稱評審權限;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大型骨幹企業下放企業主體係列的職稱評審權限;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向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轉移專業性強、通用範圍廣、標準化程度高的專業職稱評審權限;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支持條件成熟的創新創業園區、新興產業創新中心、人力資源產業園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組建社會化職稱評審委員會,麵向非公有製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開展職稱評審服務。

  承接職稱評審權限的機構,應當接受向其下放職稱評審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考核。

  第七條 職稱評審標準原則上分為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

  國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區標準包括省級標準和市級標準。省級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實際製定。地級以上市具備條件的,可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和省級標準,結合本市實際製定市級標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單位標準可由具有職稱評審權限的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標準、地區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報對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市級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於省級標準。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範圍、程序,依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對專業技術人才進行評審。職稱評審委員會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監督。

  第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同級及以下層級職稱。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擬開展管理服務範圍內的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應當按規定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係列或專業組建,不得跨係列組建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同係列或同專業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可采取聯合評審方式,共同組織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一般由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具備服務能力的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擔任。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負責向對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組建方案,並負責管理和監督所組建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申報人申報材料,組織召開職稱評審會議,對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進行公示,調查核實舉報投訴問題線索。

  第十二條 組建高(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係列或專業為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的主體職稱係列或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係列或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評審範圍內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

  (四)具有一定數量且符合條件的職稱評審專家;

  (五)具有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能力,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健全,製度完備,管理嚴格,人員到位。

  第十三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製度,由組建單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權限內進行核準備案。

  第十四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第十五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相對固定,其他評審專家均應從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產生。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按照職稱係列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2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申請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人數,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具有核準備案權限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按照職稱係列組建的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按照專業組建的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9人。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應按照職稱係列或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庫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負責建立,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進行核準備案。

  第十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是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辦事機構,負責職稱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一般設在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的內設機構或所屬單位。

  第十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受組建單位委托承擔職稱評審權限內的審核、公示、受理舉報、核查等職能,組織實施職稱評審具體工作,接受組建單位和同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九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評審紀律,符合相應職稱係列或專業、相應層級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自由職業者、離崗創業人員按有關規定申報職稱。

  職稱申報不與申報人人事檔案管理掛鉤。

  公務員、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十條 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有評審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申報材料,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麵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審核,並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三條 非公有製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由所在工作單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由人事代理機構或行業性社會組織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五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

  評審會議前須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必要培訓,學習評審標準條件、程序等評審文件。

  第二十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按照學科或專業組成若幹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於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麵評議意見;也可不設評議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或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職稱評審委員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二十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補充投票。

  第二十八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並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九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三十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布。

  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三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調查核實。

  第三十三條 評審通過人員經公示無異議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在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評審結果的審核確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

  具有職稱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由單位通過集體決策形式自主審核確認,並在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備案。

  評審通過人員經公示有異議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核查,並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或備案。因情況複雜,確需延長核查期限的,可延長30個工作日。

  審核確認或備案通過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放職稱證書。評審通過人員參加高一層級職稱評審的資曆自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日期起算。

  第三十四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查、進行投訴。

  第五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五條 建立全省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服務係統,統一數據標準,規範數據采集。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推行“不見麵”高效便捷服務。

  推行職稱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提供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台,推廣無紙化評審,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職稱申報點,受理本地區非公有製經濟組織和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材料。申報點在權限範圍內進行審核,集中報送(或指引報送)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可實施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一)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二)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寬資曆、年限等條件限製;

  (三)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曆和任職年限要求。

  第三十九條 不具備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委托經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

  第四十條 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其職稱按照評審管理權限重新評審或確認後,方可在我省申報高一層級職稱。具體規定另行製定。

  第四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才轉換工作崗位後轉係列評審晉升的,應按規定先取得現崗位同層級職稱。申報評審現崗位同層級職稱時,資曆可從取得原係列低一層級職稱的時間起算,取得原係列同層級職稱後的相關業績成果可作為有效業績成果。申報評審現崗位高一層級職稱時,資曆可從取得原係列同層級職稱的時間起算,取得原係列同層級職稱後的相關業績成果可作為有效業績成果。

  第四十二條 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向複合型人才方向發展,符合相關專業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應使用不同業績成果申報不同專業職稱。

  第四十三條 具有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學曆的全日製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以及技工院校畢業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一定年限後,可由用人單位和職稱評審委員會分別對其品德、業績、能力的表現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議後認定相應職稱。具體規定另行製定。

  第四十四條 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省級目錄,取得目錄內職業資格的,可視同其具備對應係列和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層級職稱的條件。申報高一層級職稱評審時,資曆自職業資格考試通過日期起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考核。

  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謊報、瞞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可視情形開展職稱評審專項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開展職稱評審評估。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複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製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職稱評審應嚴格執行評前申報材料公示和評審結果公示的“雙公示”製度。評前申報材料公示由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負責,評審結果公示由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期間收到的舉報投訴由公示單位負責調查核實處理。

  第四十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委員會及辦公室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製,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範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評審權限或超越權限和範圍的評審行為不予認可;必要時依照有關規定暫停其職稱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記錄期限為從撤銷職稱之日起3年。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公有製經濟組織或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必要時依照有關規定暫停其職稱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四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責令其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並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廣東省職稱評審委員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管理服務,健全評審規則,規範評審程序,保證評審質量,根據國家職稱製度改革要求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是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組織,職責是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範圍、程序,依據職稱標準條件,評審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評委會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監督。

  第三條 地區、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應當按照職稱係列或專業建立評委會和評委會專家庫,在評委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評委會。

  第二章 評委會的組建

  第四條 評委會組建由組建單位根據行業事業發展需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組建方案。組建評委會應明確開展評審的職稱係列或專業、職稱層級、評審區域、人員範圍等內容,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評審範圍。

  第五條 評委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可評審同係列或同專業本級及以下層級職稱。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係列或專業為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的主體係列或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係列或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評審範圍內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每年有一定的評審工作量;

  (四)具有一定數量且符合條件的職稱評審專家;

  (五)具有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能力,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健全,製度完備,管理嚴格,人員到位。

  第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製度。核準備案材料應包括評審係列或專業、層級、評審人員範圍、評審專家庫組建方案等。評委會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一)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原則上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其核準備案;省直用人單位組建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其核準備案;

  (二)廣州、深圳市用人單位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向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其核準備案;

  (三)地級以上市用人單位組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原則上向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其核準備案;地級以上市市直用人單位組建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原則上向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其核準備案;縣、區用人單位組建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原則上向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其核準備案;

  (四)下放職稱評審權限的地區或領域,用人單位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向所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其核準備案;

  (五)取得職稱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自主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報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六)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管理權限內直接組建相關係列或專業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不具備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委托經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委托評審須報送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出具委托函;高校、自主評審單位需委托評審的,可自行確定並出具委托函。

  我省未開展評審需委托外省或中直單位職稱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的專業,申報前材料應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並出具委托函,評審後結果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外省專業技術人才委托我省職稱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的,應提交外省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委托函,評委會方可受理。

  中直駐粵單位或外省駐粵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等)委托我省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的,應出具該單位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主管單位同意委托的函件。

  第三章 評委會辦公室的設立和職責

  第八條 評委會辦公室是職稱評委會的評審辦事機構,負責評委會的日常具體工作,接受評委會組建單位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評委會辦公室一般設在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的內設機構或所屬單位。

  第十條 設立評委會辦公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承擔評委會日常工作的組織保障條件; 

  (二)建立規範科學的管理製度和運行機製;

  (三)具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日常具體工作,工作人員能夠認真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有較高的法律法規政策水平,熟悉評審工作規定,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工作認真負責,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評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擬定評審工作方案,做好評審活動安排,通知評委會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會議。評審活動安排應提前10個工作日報送評委會組建單位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接受指導監督;

  (二)擬定評委會專家庫組建方案,按方案組建專家庫並對專家庫進行管理;

  (三)受理申報人申報材料,受評委會組建單位委托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及時將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報人補正;

  (四)對通過審核的評審材料按學科或專業進行整理分類、登記;

  (五)組織對申報人學術報告、論文論著等業績成果的水平鑒定。

  第四章 評委會專家庫的設立

  第十二條 評委會專家庫組建方案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後,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組建並做好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評委會專家庫組建原則:

  專家庫專家人數應為評委會評審專家人數的5倍以上。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但不得低於評委會評審專家人數的3倍。

  入庫評審專家職稱層次不得低於評委會評審職稱層次。除正高級評委會外,評委會專家庫應盡量遴選高於評委會評審職稱層級的專家入庫,且數量不少於入庫評審專家總數的1/3。

  初級評委會專家庫應全部由中級以上職稱評審專家組成。

  入庫評審專家專業範圍與評委會評審範圍原則上一致。必要時,可遴選相近相鄰專業專家參加,但不得超過總數的1/3,新設置的評審專業不受此限。

  第十四條 具有職稱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組建評委會專家庫,應當有1/3以上外單位的專家參加。

  第十五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職業道德;

  (二)認真履職,公道正派,熱愛職稱評審工作,正確掌握並執行職稱政策,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三)具有較深厚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專業技術水平,熟悉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和行業動態,在本專業同行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在教學、科研、生產第一線取得優良業績;

  (四)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並取得同層級職稱3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層級職稱1年以上。

  第十六條 除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院士、“廣東特支計劃”等重大人才項目入選者和行業緊缺人才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專業技術人才原則上不再作為入庫專家人選。專業技術人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庫人選。

  第十七條 評委會專家庫組建程序:

  (一)評委會組建單位提出組建方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二)評委會組建單位發函向專家所在單位遴選推薦;

  (三)專家所在單位審核推薦,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四)評委會辦公室彙總報送評委會組建單位同意;

  (五)評委會組建單位將評委會專家庫名單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

  第十八條 評委會專家庫評審專家需經評委會組建單位組織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職稱評審工作。專家庫名單不得對外公布。

  第十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實行動態備案管理,核準備案有效期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組建並報送核準備案。評委會組建單位應及時調整專家庫中不能履行職責的評審專家。

  第五章  評議組及評委會的產生

  第二十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委會可以按照學科或專業組成若幹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得少於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麵評議意見。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評議組專家由評委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評議前5個工作日內,評委會辦公室按評議組人數分別抽取正選專家和備選專家,並依次通知確認。

  同一評議組中,同一單位專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人;職稱自主評審單位的評委會不受此限,但同一評議組中外單位專家不得少於1/3。

  評議組組長由評委會辦公室在已抽取並確認的專家中指派擔任。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派,其他評審專家均應從評委會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

  評委會的專家從各評議組專家中產生。若評議組設置較多,可按各專業的評審量確定各評議組進入評委會的人數。

  不設評議組的評委會,在評審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內,由評委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並通知確認組成。同一單位專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人;職稱自主評審單位的評委會不受此限,但外單位專家不得少於1/3。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評委會評審專家分別不得少於下列人數:

  (一)按照職稱係列組建的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於25人;

  (二)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

  (三)按照職稱係列組建的中級或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

  (四)按照專業組建的中級或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不少於9人;

  (五)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人數,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具有核準備案權限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隨機抽取並確認的評議組專家或評委會專家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從評議組其他專家或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超過3名專家作為應急備用,或作為評議組或評委會的監督專家。具體由評委會辦公室報評委會主任委員決定。

  第二十五條 評委會或評議組評審時間因故推延超過5個工作日的,原則上應重新抽取評委會專家或評議組專家。

  第六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六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設評議組評議的,評議組由組長主持,在全麵審閱申報人材料和充分討論基礎上,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麵評議意見,必要時,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排序方式得出評議意見;不設評議組的,由評委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組長或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評委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二十七條 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評審時,評委會專家應認真聽取評議組組長或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的情況彙報,審閱評審材料,在充分討論和評議的基礎上,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補充投票。

  第二十八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並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評委會印章。

  第二十九條 評審會議可采用個人述職、麵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正高級職稱評審必須實行麵試答辯,其他層級評審是否實行麵試答辯由評委會辦公室報評委會組建單位決定。鼓勵采用網絡麵試答辯方式。

  第三十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包括開會時間、出席評委、會議議程、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鼓勵采用錄音錄像方式記錄。

  第三十一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對評審通過人員基本情況和獲職稱名稱進行公示,並通知申報人所在單位同步公示。

  (一)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二)公示文稿統一格式,內容包括:評委會名稱、評審通過人員基本信息及獲取職稱名稱、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眾反映意見的渠道和方式、受理部門和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係人、聯係電話等;

  (三)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受理並調查核實。

  第三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評委會辦公室應在職稱評審工作結束後按規定報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確認;自主評審單位的職稱評審結果由單位通過集體決策形式自主審核確認,報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半年內申請複查、進行投訴。

  (一)申報人提出複查評審結果或投訴的書麵申請,用人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書麵申請內容包括:申報人基本情況、申請複查評審結果或投訴的事項及理由、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申報人憑用人單位審核意見向評委會組建單位申請複查或投訴。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出具審核意見的,申報人可在前款規定的審核期滿後直接向評委會組建單位提出申請;

  (三)評委會組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查,重點核查評審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評審結果是否準確無誤;及時書麵告知申報人核查結果;

  (四)對於明顯不適當的投訴可不予受理,同時做好細致解釋說明工作;對惡意投訴的,應對投訴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廣東省職稱評審紀律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保證評審質量,營造公平、公正的評審環境,根據國家職稱製度改革要求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申報人和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組織、個人,組織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申報人所在單位等,個人包括評審專家、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 申報人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申報材料客觀如實反映本人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二)不得弄虛作假,實行學術造假和職業道德嚴重缺失“一票否決”;

  (三)不得向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了解評審情況;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施加壓力;

  (五)不得幹擾、糾纏評審工作。對本人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查、進行投訴。

  第四條 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組織應當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職責和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組織申報、審核、評審等管理服務,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五條 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申報人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二)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準時參加評審會議,認真開展評審工作。不得借評審之機壓製、打擊報複、誣陷申報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幹預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

  (三)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評審中需要保密有關事項,不得泄漏評審專家名單、評審討論內容和表決情況;

  (四)遵守回避紀律,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與本人或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與申報人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情形的;

  (五)遵守廉潔紀律,不得私自接收申報人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範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評審權限或超越權限和範圍的評審行為不予認可;必要時暫停其職稱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必要時暫停其職稱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一)申報人違反評審紀律的,一經查實,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依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撤銷其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記錄期限為自撤銷職稱之日起3年;

  (二)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的,一經查實,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理。對有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對外泄露評審內容、私自接收評審材料、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而未申請回避情形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依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的,一經查實,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並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廣東省職稱自主評審管理服務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職稱自主評審管理服務工作,進一步增強職稱評審放管服的規範性和科學性,確保評審質量,根據國家職稱製度改革要求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全省組織實施職稱自主評審工作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和職稱自主評審單位。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是指按照國家和省職稱政策規定,根據工作需要申請並經核準備案,自主組織開展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全省職稱自主評審工作的統籌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職稱自主評審工作的具體管理。各有關單位要確保職稱評審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確保評審質量。 

  第四條 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是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職稱評審工作負主體責任,接受向其下放職稱評審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可開展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類型包括:

  (一)人才資源密集、崗位管理、人事管理規範有序的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可開展單位主體係列或專業職稱評審;

  (二)條件成熟的省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大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可開展單位主體係列或專業職稱評審。

  第六條 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明確的行業主管部門;

  (二)開展職稱評審的係列或專業是本單位主體係列或專業;

  (三)擬評審的職稱係列或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四)具有一定規模和可持續成長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

  (五)製定符合國家和本地職稱政策的評審方案、評審標準條件、評審管理服務辦法等製度文件;

  (六)具有一定數量且符合條件的職稱評審專家;

  (七)組織健全,製度完備,管理嚴格,經營狀況穩定良好;

  (八)近3年職稱評審工作沒有發生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 申請職稱自主評審的程序:

  (一)申報。申請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經集體研究後,向行業主管部門申報。材料包括:申報函件、工作方案、評審係列或專業標準條件以及評審辦法等;

  (二)審核。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審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見;

  (三)確認。申請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收到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意見後,將申報材料報送對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八條 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履行的工作職責:

  (一)明確管理機構。成立或指派專門工作機構負責職稱自主評審的統籌管理工作,成立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

  (二)製定評審方案、標準和辦法。根據單位事業發展目標、專業建設、人才隊伍發展需要等情況,研究製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職稱評審工作方案、評審標準、評審辦法等製度文件。文件製定須按單位重大事項規程要求,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經民主決策程序討論通過後,按照職稱管理權限報送審核和核準備案後執行;

  (三)按計劃開展職稱評審工作。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在職稱評審前根據評審製度文件規定,製定年度評審計劃,包括評審時間、評審指標、學科或分組情況、評委專家構成、申報評審程序等,按照職稱管理權限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評審結束後,將評審情況、評審結果、投訴舉報和處理情況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四)評審結果確認及備案。評審結果由單位自主審核確認,按照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五)接受監督檢查。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巡查、檢查和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謊報、瞞報、漏報。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職稱自主評審單位的指導和監管,實行評審前情況掌握、評審中巡查抽查和評審後複查,實現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倒查追責、違規違紀處理機製,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職稱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暫停其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對於違規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職稱政策規定,指導職稱自主評審單位製定評審方案、標準條件和評審辦法等文件,指導開展高質量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係統建設,為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提供信息化服務,統一數據標準,統一數據采集,統一發放職稱電子證書。職稱電子證書全省通用,可作為專業技術水平、崗位聘任的有效憑證。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廣東省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

  職稱重新評審和確認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範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的職稱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職稱製度改革要求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重新評審和確認,是指從外省和中央單位調入、軍隊轉業、個人自主擇業創業到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對於其在進入用人單位前在原區域、原單位合規取得的職稱(以下簡稱“原職稱”),按程序進行重新評審或確認的一項職稱服務事項。

  第三條 職稱重新評審是按照我省現行評審標準和程序,結合申報人品德、能力、業績情況,對申報人原職稱重新進行的評議和認定。職稱確認是對申報人原職稱的審核確認,確認結果作為申報高一層級職稱的依據。

  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申報職稱重新評審或確認,原職稱經重新評審或確認後方可在我省申報評審高一層級的職稱。

  第四條 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原職稱的重新評審工作,按現行職稱管理權限由我省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重新評審通過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確認或備案,發放我省職稱證書。

  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申報高一層級職稱時,可一並提出對原職稱的確認申請,由開展高一層級職稱評審工作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確認意見。

  第五條 申請原職稱重新評審或確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職稱經國家規定程序評價取得;

  (二)重新評審的職稱係列、專業、層級應與原職稱相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重新評審或確認條件:

  (一)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後未在我省工作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二)按職稱管理權限應在我省參加職稱評審,但未經委托程序自行到外省、中央單位取得職稱的。

  第七條 重新評審的申報材料,與常規評審申報材料相同。確認的申報材料包括原職稱證書、職稱評審表原件或經檔案保管部門蓋章的複印件。

  第八條 重新評審時,對申報人的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繼續教育條件不作要求,資曆可從取得原職稱低一層級職稱的時間起算,取得原職稱低一層級職稱後的相關業績成果可作為有效業績成果。

  通過重新評審後,申報人資曆從原職稱取得之日起算。

  第九條 通過全國統考或全國範圍統一組織評審取得的職稱,在全國範圍有效,不需進行重新評審或確認。

  具備職稱自主評審權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跨區域、跨單位流動專業技術人才申報高一層級職稱時對其原職稱的認可辦法。

  第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關於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的暫行辦法》(粵人社發〔2010〕306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廣東省初次職稱考核認定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初次職稱考核認定工作,根據國家職稱製度改革要求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初次職稱考核認定,是指由用人單位和職稱評審委員會分別對考核認定對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品德、業績、能力的表現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後認定相應職稱的一種評審方式。是對全日製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技工院校畢業生相應職稱的簡化評審。

  第三條 初次職稱考核認定對象範圍,包括在全省各種所有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備國家承認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大學專科、中專畢業等學曆的全日製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以及技工院校畢業生。考核認定的職稱層級範圍包括員級、助理級、中級三個層級。

  第四條 用人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申請初次職稱考核認定的專業技術人才進行考核評議,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初次職稱的認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結果進行審核確認並發證。

  第五條 申報人從事與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工作,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初次職稱考核認定:

  (一)中專或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班畢業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並取得業績,可考核認定為員級職稱;

  (二)大學專科或技工院校高級技工班畢業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並取得業績,可考核認定為助理級職稱;

  (三)大學本科或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並取得業績,可考核認定為助理級職稱;

  (四)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並取得業績,可考核認定為助理級職稱;

  (五)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考核認定為助理級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並取得業績,可考核認定為中級職稱;

  (六)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考核認定為中級職稱。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初次職稱考核認定條件:

  (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與所學專業不相關、不相近的;

  (二)非全日製學曆的;

  (三)已取得職稱的;

  (四)不服從用人單位工作安排或不勝任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稱職、基本稱職的。

  第七條 初次職稱考核認定程序:

  (一)個人申請。申報人向用人單位提出初次職稱考核認定申請,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考核評議。用人單位對申報人提交的考核認定材料認真審核並考核評議;對考核評議通過人員,應在單位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審核報送。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將考核評議通過、且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人材料報送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非公有製用人單位可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申報點彙總後,報送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四)評審認定。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職稱評審委員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通過;

  (五)公示。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認定通過人員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六)審核確認。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通過人員,由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後發放職稱證書。公示有異議的,參照評審有關規定處理。

  認定通過人員參加高一層級職稱評審的資曆自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通過日期起算。

  第八條 初次職稱考核認定申報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次職稱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一份;

  (二)業績成果材料。

  第九條 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專業,不開展相應考核認定。

  第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廣東省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職〔1998〕15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