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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就業創業服務 關於印發《梅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梅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9-27 08:17:5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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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件

梅州市財政局


梅市人社〔2015115


關於印發《梅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決策部署,規範我市市、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驗收和認定,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文件精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製定了《梅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15年11月5日

梅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決策部署,規範我市市、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驗收和認定,強化創業服務、改善創業環境、培育創業主體、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的功能

(一)孵化場地保障。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後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谘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亚博网址链接 或亚博网址链接 代理功能,協助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製等服務。

二、認定條件

(一)孵化基地運營單位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安全、消防、衛生、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二)創業孵化基地應製定有各項完善的管理製度,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和專(兼)職的創業服務團隊。

(三)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建築麵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資設立的非營利性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30個以上,申請認定時入駐創業實體15戶以上。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建築麵積不少於6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15個以上,申請認定時入駐創業實體8戶以上。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於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四)創業孵化基地配套設施:

1.建立具有創業(孵化)項目推介、創業教育、創業培訓等多功能會議室1個,建築麵積不小於100平方米,不少於50個座位。

2.配套具有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係統對接的信息化管理設備設施。

3.配套有谘詢受理、政務代理(含政策法規谘詢、工商、稅務、會計代理等)、後勤服務等功能的辦公場所,辦公場所懸掛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宣傳、管理團隊架構圖、創業服務流程、入園(入孵)程序、創業服務準則。

(五)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有配套的創業服務和完善的創業實體評價準入、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製度,管理服務流程規範,能夠提供政策谘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價、開業指導、融資支持、跟蹤扶持、協助就業創業相關補貼政策落實等服務。

(六)發展前景良好,有明確具體的孵化周期,並建立相應的進入和退出機製,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的功能,孵化項目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特色鮮明。

三、認定程序

(一)申報

符合基本條件的孵化基地,向市、縣(市、區)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的相關材料。

1、申報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需向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梅州市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表2);

(2)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績效情況說明:含基地管理、服務能力(需提供孵化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複印件、孵化基地運營管理團隊成員花名冊,以及相關學曆、專業技能證書複印件)、孵化效果(需提供入駐創業實體花名冊)、社會貢獻等方麵的情況;

(3)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2、申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同意申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推薦函;

(2)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設立的證明材料;

(3)《梅州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表2);

(4)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績效情況說明:含基地管理、服務能力(需提供孵化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複印件、孵化基地運營管理團隊成員花名冊,以及相關學曆、專業技能證書複印件)、孵化效果(需提供入駐創業實體花名冊)、社會貢獻等方麵的情況;

(5)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市直單位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可直接申報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無需提供第1、2項申報材料。

(二)初審。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後,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符合申報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條件的,在《梅州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加具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評價。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申報資料後,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成立3到5人的專家評價小組,專家評價小組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逐項進行現場核對、評價,並提出評價意見(附表1)。

(四)認定。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同級財政局組成認定工作小組,對申請材料和評價小組意見進行審核,同意認定的,在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同級財政局正式發文確認。認定為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命名加掛“梅州市YY縣(市、區)ZZ創業孵化基地”牌匾;認定為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命名加掛“梅州市ZZ創業孵化基地”牌匾;在公示過程中如產生異議,經核實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不予認定。不同意認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理由。

五、退出機製

創業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基地資格,收回牌匾,並向社會公布:

(一)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於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二)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三)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內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四)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五)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六)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七)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梅州市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評價和認定程序

附表1:梅州市市、縣(市、區)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專家評價表

2:梅州市市、縣(市、區)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附件1

梅州市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

評價和認定程序


  結合資金預算和工作推進等情況,按照“優中選優、示範引領”的原則,我市每年組織評審認定一批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

  一、基本條件

  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申報對象須達到以下基本條件:

  (一)已被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具備本細則第一部分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場地保障、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商事業務代理、行政公共服務、項目展示對接等)。

  (二)各項管理製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創業實體評價準入和退出機製,擁有專職服務管理團隊。

  (三)創業孵化場地麵積不小於1300平方米,農業型基地麵積不少於40畝,以電子商務、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應用等科技含量較高、特色鮮明的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

  (四)創業實體入駐率達到60%以上,在孵創業實體近2年年均不少於20戶,提供的就業崗位近2年年均不少於100個,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於50%。

  (五)孵化基地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

  (六)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過程中沒有發生違規行為。

  二、運營評價

  以“突出績效、強化示範”為導向確定評價要點,並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完善。  

  評價要點

類別

具體內容

基地管理

孵化基地管理製度完善程度與落實情況

孵化基地服務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

服務能力

孵化場地麵積與可容納創業實體情況

在孵創業實體數量占孵化基地可容納創業實體總數的比例

孵化基地簽約並提供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創業導師隊伍情況

協助在孵創業實體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情況

孵化效果

孵化成功率

孵化基地滾動孵化水平

在孵創業實體的產值情況

社會貢獻

在孵創業實體帶動就業人數情況

孵化成功典型

具有創新性、示範性的管理服務措施

評價方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評審專家按評價要點進行評價,並提出評價意見。

三、認定程序

(一)申報。符合基本條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報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上報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申報材料如下:

1.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推薦函;

2.梅州市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見附表2);

3.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績效情況說明:含基地管理、服務能力(需提供孵化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複印件、孵化基地運營管理團隊成員花名冊,以及相關學曆、專業技能證書複印件)、孵化效果(需提供入駐創業實體花名冊)、社會貢獻等方麵的情況;    

4.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市直單位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無需提供第1項申報材料。

(二)審核評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組織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形式,對照創業孵化基地運營評價要點和評價標準,形成孵化基地運營評價結果,並在組織開展實地複核的基礎上,初步確定擬認定為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名單。

(三)認定公布。對擬認定為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在市級媒體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行文批複,認定為“梅州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並授牌,按規定落實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四、其他

凡被認定滿3個自然年的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必須進行複評。在基地被認定後第三個自然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印發複評通知。複評合格的,3年內保留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資格;複評不合格或不參加複評的,取消其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附表1

梅州市市、縣(市、區)級(示範性)

創業孵化基地專家評價表

年  月   日

評價類別

具體內容

是否符合標準

基地管理

孵化基地管理製度完善程度與落實情況


孵化基地服務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


服務能力

孵化場地麵積與可容納創業實體情況


在孵創業實體數量占孵化基地可容納創業實體總數的比例


孵化基地簽約並提供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創業導師隊伍情況


協助在孵創業實體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情況


孵化效果

孵化成功率


孵化基地滾動孵化水平


在孵創業實體的產值情況


社會貢獻

在孵創業實體帶動就業人數情況


孵化成功典型


具有創新性、示範性的管理服務措施


專家評價意見:

專家簽名:

附表2

梅州市市、縣(市、區)級(示範性)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參考文樣)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運營管理機構

名稱


地址


登記注冊機關


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性質(單選)

機關 □事業  □國有企業 □民營企業 □民辦非企業單位

辦公電話


手機


與場地提供方關係(單選)

自有 □租賃

無償使用

服務團隊人數(人)


使用(租用)期限(單選)

永久 □年

可提供服務

(可多選)

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孵化場地保障

商事業務代理 □行政公共服務

項目展示對接 □創新技術支持

其他

創業孵化基地


名稱


地址


申請層級(單選)

縣(市、區)級

地市級

市級示範性

省級示範性

基地特色



總建築麵積

(平方米)


投入孵化麵積(平方米)


運營時間(年)


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個)


已入駐創業實體數(個)


入駐率(%


基地內創業人員所辦實體情況

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創業實體數(戶)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創業實體數(戶)

2年在孵創業實體年均數量(戶)

2年年均帶動就業人數(人)





基地概況

主管部門或推薦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可根據各類孵化基地的申報條件自行進行修改;

2、入駐率=(已入駐創業實體數量/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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