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享有以下權利:
(1)提出、撤回、承認、放棄、增加和變更仲裁請求,陳述事實理由。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審查後認為應當受理的,將通知被申請人並給與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2)提出仲裁反申請。
被申請人根據案件事實及勞動法律法規,可以提出仲裁反申請。被申請人提出仲裁反申請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反申請書,並根據被反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3)答辯。
被申請人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麵答辯書,第三人應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意見書,答辯書與意見書應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未提供答辯書和意見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4)舉證(包括申請調查收集證據、鑒定)和質證,詢問證人。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舉證期限為10日。當事人應於舉證期限內,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確需要延長舉證期限的,應於舉證期限屆滿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麵提出申請;申請是否準許,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當事人提交證據,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正本,並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提交的證據應當製作證據清單,將證據逐分類編號,並對證據的來源、數量、內容和證明對象做簡要說明;證據清單上應有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並注明提交日期。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應為複印件或複製件,並於開庭或質證時提供原件核對。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於舉證期限內書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是否準許,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證人應準時出庭並提供有效身份證複印件及提供原件接受核查。
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和鑒定的,應當於舉證期限內書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書應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調查收集證據的證明對象或鑒定對象、鑒定目的、需要鑒定的原因。申請是否準許,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因審理案件需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依職權自行調查和決定鑒定。
(5)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權限。
(6)申請庭審人員回避。
仲裁員或書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①係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②本案有利害關係的;③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回避申請是否準許,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7)提出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麵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撤銷。管轄權異議申請是否準許,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8)申請延期開庭。
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有正當理由,可以在開庭前3個工作日書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9)協商約定是否公開審理、審理方式和鑒定機構,向鑒定人提問。
(10)辯論和發表意見。
(11)調解。
勞動爭議處理遵循調裁結合、以調為主的原則。案件受理後,仲裁委員會將委托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委托調解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製作《仲裁調解書》。
二、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義務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應依法行使權利。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複印件,當事人為單位的,應提交成立證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3)按要求參加庭審。
當事人應當按照開庭通知書上載明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準時到庭參加仲裁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為申請人或反申請人,仲裁委員會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仲裁反申請;當事人為被申請人、被反申請人或第三人,仲裁委員會將缺席審理:①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無正當理由遲到三十分鍾以上視為拒不到庭);②當事人到庭時未根據要求攜帶或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③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違反庭審紀律,經仲裁庭警告,仍違反庭審紀律的,或者中途退庭的。
(4)遵守仲裁活動的程序和紀律。
仲裁參加人應當遵守下列庭審紀律:①必須保持肅靜、關閉通訊工具,不準發生鼓掌、喧嘩、吵鬧、吸煙、隨地吐痰、未經仲裁庭(仲裁員)允許隨意走動或其他妨礙仲裁活動的行為;②未經仲裁庭(仲裁員)同意,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③當事人應按照仲裁庭(仲裁員)審理的安排,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④當事人未經仲裁庭(仲裁員)同意,不準發言和提問;發言時,應注意文明禮貌,不準攻擊或侮辱他人;⑤當事人未經仲裁庭(仲裁員)同意,不準中途退庭。
(5)接受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員的詢問。
當事人應積極配合仲裁庭或仲裁員的案件審理活動,對仲裁庭或仲裁員的詢問作如實回答。
(6)在其他當事人無法達成約定時,接受仲裁庭(仲裁員)指定的鑒定機構。
(7)尊重仲裁活動參加人的權利。
當事人應尊重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文明用語、不得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或侮辱。
(8)簽署仲裁文書。
當事人應當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要求,簽署相關仲裁文書,並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及注明簽收時間。
(9)提供送達地址確認書。
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準確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地址郵寄送達相關仲裁文書,仲裁文書郵寄至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被簽收的,即視為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書麵告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三、仲裁案件限審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麵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麵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①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②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③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④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並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⑤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⑥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⑦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四、對裁決不服的救濟權利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五、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救濟權利
一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生效文書載明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