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梅州市尚書教育谘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燕招訴你單位要求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勞動爭議案件(梅市勞人仲案字〔2018〕30號),已審理終結。因與你單位無法聯係,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梅市勞人仲案終字〔2018〕3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應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的工資11333.33元;
二、被申請人應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的經濟補償金5000元。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領取,逾期不領取則視為送達。上述裁決為終局裁決,你單位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