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異議的風險
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被申請人可就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如管轄異議成立,案件將被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二、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的風險
仲裁申請應當在時效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申請將被不予受理或被駁回。
三、仲裁申請材料提交不當的風險
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請求事項及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文書送達地址、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如申請材料書寫不規範,提交不當,將承擔立案審查無法通過、文書無法及時送達等風險。
四、提交虛假身份證明材料的風險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如果提交虛假身份證件或成立證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書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查明上述情況的,將撤銷案件。
五、仲裁請求不明確的風險
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寫明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如果仲裁請求書寫不明確,將被不予受理。對於當事人未提出的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審理。
六、未提供準確送達地址的風險
當事人應當提供準確的仲裁文書送達地址。仲裁文書郵寄至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該仲裁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1)仲裁文書因送達地址不準確被退回的;
(2)仲裁文書被拒絕簽收的;
(3)未及時書麵告知仲裁委員會送達地址變更的。
七、超過期限行使權利的風險
當事人應當認真閱讀仲裁委員會送達的仲裁文書,並在仲裁文書指定的期限內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超過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超過舉證期限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超過答辯期提出仲裁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超過舉證期限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調取收集證據、鑒定或超過期限申請延期開庭的,將存在被不予準許的風險。
八、舉證不能的風險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義務。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按規定履行舉證責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當事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在指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拒不配合鑒定的,將承擔於己不利的風險。
九、委托代理人授權不明的風險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注明其代理權限。代理權限不明確的代理人就特別授權代理事項做出的代理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不按時參加庭審活動的風險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無正當理由遲到三十分鍾以上視為拒不到庭)的,申請人或反申請人將被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仲裁反申請,被申請人、被反申請人或第三人將缺席裁決。
十一、違反庭審紀律的風險
仲裁參加人違反庭審紀律的,由仲裁庭(仲裁員)予以警告。 申請人或反申請人被警告兩次仍違反庭審紀律或未經同意中途退庭的,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仲裁反申請;被申請人、被反申請人或第三人被警告兩次仍違反庭審紀律或未經同意中途退庭的,將缺席裁決;旁聽人員被警告兩次仍違反開庭紀律的,將不準許其繼續旁聽。
十二、違反誠實信用的風險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提出自己的主張和進行舉證。當事人如提供虛假陳述,偽造、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據, 阻止證人作證,指示、賄買、脅迫他人作證或對證人打擊報複的, 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