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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調解仲裁 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互聯網公布規定(試行)
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互聯網公布規定(試行)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6-23 10:11:0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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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規定由梅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負責實施,履行本市範圍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以下簡稱裁決書)互聯網公布工作。

  第二條 裁決書在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設立的調解仲裁專欄統一公布,公布的裁決書包括市、縣(區)仲裁委作出的裁決書和補正決定書。

  第三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決書,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及時、真實、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 仲裁委應在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裁決書在互聯網公布的規定。

  第五條 裁決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二)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三)具有敏感性、群體性或者涉及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其它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

  第六條  當事人認為其涉及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不公布裁決書情形的,應在首次開庭審理前書麵提出,說明事實和理由,並提供證明材料,由仲裁委依照本規定作出決定。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交書麵申請的,視為同意裁決書上網公布。

  第七條  在互聯網公布裁決書時,涉及相關信息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保留當事人姓名、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其餘信息以“******”代替;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其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其餘信息以“******”代替;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全部信息;

  (四)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性別、與當事人的關係,其餘信息以“******”代替;

  (五)證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餘信息以“******”代替;

  (六)其它依法不予公布,或者公布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信息內容應當刪除,或者用不能推斷其真實信息的符號代替。

  第八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決書,除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送達雙方當事人的裁決書原本內容一致。

  第九條  裁決書應當在送達當事人15日內或發布公告送達裁決書信息之日起45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第十條  擬公開上網的裁決書,由案件承辦人呈報審批負責人審查後方可上網公開,未經審核的裁決書不得在互聯網公布。

  負責裁決書審批的主管負責人應當認真審核裁決書的下列內容: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說理是否充分;引用法律條款是否準確;終局與非終局裁決界定是否準確;仲裁用語是否規範有無歧義;裁決書是否有不予公開的情形;經審批不能上網的裁決書,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一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決書與裁決書原本內容不一致或者文字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並在糾正後重新公布。發現筆誤等需要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將更正決定按程序上網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網裁決書。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文件對本規定所涉及的事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