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梅州市梅江區岩泉燉品屋、陳耿鴻:
本委已受理廖秀梅訴你單位、經營者陳耿鴻要求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勞動爭議案件(梅區勞人仲案字〔2020〕47號),已審理終結。因與你單位、經營者陳耿鴻無法聯係,現依法向你單位、經營者陳耿鴻公告送達梅區勞人仲案字〔2020〕4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確定被申請人一梅州市梅江區岩泉燉品屋(經營者:陳耿鴻)與申請人廖秀梅存在勞動關係。
二、被申請人一梅州市梅江區岩泉燉品屋(經營者:陳耿鴻)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廖秀梅支付被拖欠的工資人民幣2500元。
三、被申請人一梅州市梅江區岩泉燉品屋(經營者:陳耿鴻)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廖秀梅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250元。
本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視為送達。上述裁決為終局裁決,你單位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