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告知書
(退回個人賬戶)
張五(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障號碼441402195810102743):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令)第六條的規定,“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麵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麵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麵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根據此項規定,若您已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申請退回個人賬戶,退回個人賬戶後即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也可以保留個人賬戶,在達到法定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時,申領基本養老金。
現您因離境定居向我局申請退回個人賬戶,我局將一次性退回您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並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特此告知。
經辦機構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聲明對以上內容已經知曉,同意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
申請人簽名:張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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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告知書(退回個人賬戶)(樣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