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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就修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答記者問
完善製度 規範程序 提升效能
來源:本網   時間:2017-08-14 08:14:3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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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修訂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以下分別簡稱《辦案規則》、《組織規則》)。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修訂兩個規則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修訂《辦案規則》和《組織規則》?請您介紹一下背景情況。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從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提出了一係列新要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是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的一項基本法律製度,是中國特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製度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的意見》都對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製度、規範仲裁程序、加強仲裁隊伍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貫徹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切實做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人社部分別於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兩個規則施行以來,對於規範仲裁機構依法辦案,推動仲裁機構和隊伍建設,維護勞動人事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當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麵臨新的形勢。一方麵,我國經濟社會正在加速轉型,勞動人事關係矛盾處於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逐年增多。“十二五”時期,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處理爭議案件402.4萬件,年均80.5萬件。2016年,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審結爭議案件82.8萬件如何通過完善仲裁辦案製度、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仲裁質量和效率,有效解決“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成為擺在我們麵前的重要課題。另一方麵,許多地區在近年來的仲裁實踐中,針對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探索,勇於創新,在完善仲裁辦案製度、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方麵形成了很多可複製、能推廣的經驗做法。這就需要我們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新要求,及時總結地方在仲裁實踐中創造的經驗做法,並通過修訂兩個規則將地方經驗上升為規章,進一步推動提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效能,更好地發揮仲裁在勞動人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中的重要作用。

問: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具有簡便、靈活、高效的特點,新修訂的《辦案規則》是如何體現這些特點的?

答: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立了“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體製,也就是說,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依法適用終局裁決的爭議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在處理爭議案件時,仲裁程序相對於訴訟程序更具有簡便、靈活、高效等特點。這次修訂《辦案規則》,就是緊緊圍繞更好發揮仲裁製度優勢來進行的,主要三個方麵進行了完善

一是依法細化終局裁決範圍。終局裁決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製度設計的一大亮點,是體現仲裁製度優勢的重要內容。其立法目的是,讓更多涉及勞動者基本權益的簡單、小額爭議案件以及涉及勞動標準的爭議案件終結在仲裁階段,減少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資源。但由於多種原因,終局裁決在仲裁實踐中的落實效果不是很理想,與法律製度設計的初衷還有很大差距。近年來,北京、天津、湖南等省市都製定出台專項製度,依法細化了終局裁決的適用範圍,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修訂《辦案規則》著重增強終局裁決的可操作性,細化了終局裁決的適用範圍,明確了適用終局裁決事項標的金額為單項計算的金額,追索競業限製期限內給予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爭議案件納入終局裁決適用範圍。

二是新增“簡易處理”程序。相對於普通民事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標的額一般較小,而且涉及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權益的案件較多,通過簡易處理程序快速審結的需求較大為此,新修訂的《辦案規則》明確了簡易處理程序,目的是使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或者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及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三類爭議案件得到高效處理按照新修訂的《辦案規則》,對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的爭議案件,經被申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縮短或者取消答辯期;仲裁庭可以采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送達相關仲裁文書;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靈活確定舉證期限、審理程序、文書製作等事項。

三是新增“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程序。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速換擋、結構調整陣痛、新舊動能轉換相互疊加,經濟下行壓力持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加大,影響勞動關係穩定因素增多,部分地區集體勞動爭議頻發。針對這種情況,《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的意見》對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快速仲裁特別程序提出了明確要求。實踐中,浙江、江蘇、廣東等公平有效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了很多有益探索。按照中央要求,在總結地方經驗基礎上,新修訂《辦案規則》專門規範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程序,明確規定對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在開庭前應當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先行調解。同時,相應縮短了仲裁委員會對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和地點等的確定和通知期限。

問:新修訂的《辦案規則》增加了“調解程序”一章,為什麼要在仲裁辦案程序中專門對調解進行規範呢?主要規範內容是什麼?

答:調解是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的重要方式。通過調解的方式柔性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有利於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降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對抗性,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過程中,調解可以分為仲裁前調解和仲裁調解兩種方式。仲裁前調解由法定調解組織依法主持進行,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仲裁調解是由仲裁機構對於已經立案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定必經程序。為進一步發揮調解在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中的獨特優勢,新修訂的《辦案規則》對仲裁調解作了專章規定,重點規範了調解組織調解與仲裁的銜接程序,強化仲裁調解作用。一是明確調解優先原則,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堅持調解優先,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實行調解建議書和委托調解製度,規定沒有經過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在仲裁庭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三是規範仲裁庭調解,規定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參與調解。四是完善調解協議仲裁審查製度,對調解組織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申請、審查時限和程序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這次《組織規則》是與《辦案規則》同步修訂的,重點對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仲裁員是熟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掌握調解仲裁理論和技能、了解調解仲裁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專業性人才。截至2016年5月底,全國各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有專兼職仲裁員2.37萬人,其中專職1.41萬人,兼職0.96萬人。總體看,我國仲裁員隊伍建設情況是好的,廣大仲裁員依法處理了大量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為維護勞動人事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職能作用但麵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仲裁員隊伍建設還存在不相適應的問題,“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仲裁隊伍專業性、穩定性和作風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加強。為此,新修訂的《組織規則》主要從三方麵完善了加強仲裁隊伍建設的措施。一是加強管理明確仲裁員的權利義務,要求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專職仲裁員和辦案輔助人員,對仲裁員考核、培訓等工作進行了規範二是加強監督。授權仲裁委員會製定仲裁監督製度申請受理、辦案程序、處理結果、仲裁工作人員行為等進行監督,明確了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具體情形及處理措施三是加強保障。對仲裁經費保障、仲裁場所和設施設備、仲裁工作人員統一著裝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要求建立仲裁員職業保障機製,拓展仲裁員職業發展空間。

問:通過修訂兩個規則,為方便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做了哪些規定?

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既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必須秉持服務為先理念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要求貫穿爭議處理全過程。這次新修訂的兩個規則,堅持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質量和效率為目標,在著重圍繞體現仲裁簡便、靈活、高效特點完善辦案程序的基礎上,還進一步方便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維權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一是完善案件管轄規定,讓當事人維權更有門。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的基礎上,新修訂的《辦案規則》明確了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具體含義,進一步細化了管轄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二是推行“一次性告知”製度,讓當事人維權少跑路。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規定,仲裁申請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機構應該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三是實行快速送達方式,縮短當事人維權周期。按照原來的規定,對於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仲裁文書難以送達的,隻能進行公告送達,並且前後要進行兩次公告,每次公告時間兩個月,延誤了勞動者維權時間。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規定,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仲裁庭可以采用張貼、留置仲裁文書並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的快速送達方式,將一次送達期間縮短為三天。四是推行“陽光仲裁”,方便社會進行監督。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仲裁庭一律公開進行庭審,努力做到仲裁辦案場所、仲裁人員名單、仲裁法規製度、仲裁庭審現場、仲裁法律文書“五公開”。五是推行流動仲裁庭,方便當事人就近維權。新修訂的《組織規則》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處理需要設立派駐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動仲裁庭,就近就地處理爭議案件。

問:在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兩個規則方麵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新修訂的兩個規則已經頒布,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我們將著力從三個方麵認真抓好新修訂規則的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宣傳和引導,廣泛宣傳新修訂規則的有關內容,增強宣傳針對性和效果,引導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通過仲裁程序依法理性便捷地維權。二是加強業務培訓,使仲裁係統工作人員深刻理解、準確把握新修訂的規則,嚴格按照新規則辦案,以程序看得見的正義”促進實現實體結果的正義。三是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仲裁員隊伍的培訓、管理和監督,研究完善仲裁員職業保障措施,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素質過硬、勤勉敬業、敢於擔當、作風優良的仲裁員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