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會同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中國企聯等部門製定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負責人就《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當前,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十分關注,請您談談《意見》出台的背景情況。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從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完善社會治理體係、增加公共服務供給的高度,對依法有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別是2015年12月6日,中辦、國辦下發了《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的意見》,對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提出了明確要求。近年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時期,全國調解仲裁機構共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756.6萬件,年均151.3萬件;2015年、2016年,分別處理爭議案件172.1萬件、177.1萬件,同比分別增加10.4 %、2.9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下行麵臨壓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不斷加大,事業單位等改革不斷深化,勞動人事爭議將進入多發期,勞動人事爭議數量增多與處理難度加大並存的態勢將持續存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任務艱巨繁重。同時,新形勢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調解仲裁工作與爭議處理的需要仍然不相適應,調解組織作用發揮不夠充分,仲裁辦案製度不夠健全,調解仲裁隊伍能力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調解仲裁基層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為切實落實中央要求,有效解決實踐中的問題,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製定了《意見》,聚焦完善製度、創新機製,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不斷完善多主體、多方式、多層次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格局,依法有效地處理爭議案件,為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係與維護社會穩定做出應有貢獻。
問:《意見》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按照中央關於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改革的有關要求,在總結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意見》確定了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協調聯動、多方參與。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揮牽頭作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發揮職能作用,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合力化解勞動人事關係矛盾糾紛。二是堅持源頭治理、注重調解。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工作方針,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勞動人事關係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三是堅持依法處理、維護公平。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製度和仲裁準司法製度,發揮司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四是堅持服務為先、高效便捷。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質效為目標,把服務理念貫穿爭議處理全過程,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優質服務。五是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新。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成果,加強製度創新,不斷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製。《意見》提出,經過各有關方麵的共同努力,到2020年,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解決機製逐步完善,調解基礎性作用充分發揮,仲裁製度優勢顯著增強,司法保障作用進一步加強,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相互協調、有序銜接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格局更加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服務社會能力明顯提高。
問:《意見》在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協商解決機製方麵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麼?
答:中央要求,要堅持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從源頭上減少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產生。可以說,防患於未然是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治本之策。做好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可以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現互利共贏,更好維護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有效地節約管理資源、降低司法成本。預防勞動人事爭議的發生,是一項係統工程,涉及很多工作。為此,《意見》提出,有關部門要立足職能職責,加大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力度,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源頭預防,推動用人單位全麵實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製度,完善單位內部依法民主管理的各項製度,建立完善勞動爭議預警機製、對話溝通機製,推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建議書、司法建議書製度,促進用人單位有效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協商是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法定程序。《意見》明確提出,當用人單位內部發生勞動人事爭議時,要引導和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根據對部分企業的抽樣調查顯示,近半數的職工在發生勞動爭議時願意將協商作為權益救濟的首選渠道。但是,受製度不完善、宣傳引導工作不到位等因素影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爭議的能力普遍偏低,大量本可以在單位內部解決的爭議不得不尋求外部解決方式,既增加了當事人維權成本,也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為此,《意見》重點推動建立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解決機製,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著力:一是依托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加大宣傳引導力度,促進當事人特別是用人單位優先選擇協商方式化解爭議。二是指導用人單位完善協商規則,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建立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製度。三是引入第三方參與協商,加大工會的參與力度,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專家接受當事人申請或委托,開展協商谘詢服務工作,幫助督促履行和解協議。
問:《意見》提出要完善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製,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調解是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重要方式。通過調解來化解矛盾糾紛,有利於把紛爭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對抗性,節約仲裁資源和訴訟成本。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中,我們一貫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不斷加強調解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製度建設,促進調解在爭議處理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目前,全國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組建率已超過90%。2016年,全國各類調解組織共受理爭議78.1萬件,占案件總量的48.5%。但是,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是調解組織建設力度不夠、調解基礎性作用發揮不夠、調解員專業化水平不高等。為解決這些問題,《意見》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見:一是分類推進調解組織建設,地方各級人社部門加強統籌協調,指導推動本地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推進縣(市、區)調解組織建設,加強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建設,積極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以及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作用,加強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調解組織建設,形成多層次、廣覆蓋的調解組織網絡。在此基礎上,加強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機製,逐步實現程序銜接、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二是加強調解規範化建設,建立專業性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製度,不斷規範調解組織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調解員行為。《意見》還提出,要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應急調解機製,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時,人社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時介入,第一時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引導進入仲裁程序。三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或者社會組織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這也是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的要求。同時,在基礎保障部分,《意見》對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也提出了措施。
問:《意見》在創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製方麵提出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是中國特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多年的發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不斷完善,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仲裁員隊伍的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據統計,截至2016年5月31日,全國共建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3005個,專兼職仲裁員2.37萬人;“十二五”期間,全國各地仲裁機構共審結勞動人事爭議案件342.9萬件,2016年共審結59.1萬件。應該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在爭議處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仲裁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辦案程序有待進一步優化,案件的仲裁終局裁決率有待進一步提升。為充分發揮仲裁作為準司法製度的優勢,《意見》提出了創新仲裁機製的措施:一是完善仲裁辦案製度,以建立仲裁辦案基本製度目錄清單為統領,指導各地完善仲裁製度體係,同時創新仲裁調解製度,依法細化終局裁決規定,建立健全證據製度,建立仲裁委員會仲裁辦案監督製度,推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三方仲裁員組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製度,實行“陽光仲裁”,推進法律援助參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等。二是簡化優化仲裁具體辦案程序,實施案件分類處理,規範簡易仲裁程序,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快速仲裁特別程序,深化仲裁庭審方式改革,推進派駐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動仲裁庭建設等。三是加強仲裁辦案管理和指導,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標準體係,建立仲裁辦案指導製度,加強案例指導,建立區域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交流協作機製等。
問:《意見》為什麼要強調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訴訟銜接機製?
答:加強調解、仲裁、訴訟之間的有效銜接,是完善勞動人事關係矛盾糾紛多元處理機製的重要內容,也是提升調解仲裁公信力、節約訴訟資源的現實需要,有利於實現矛盾糾紛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積極探索建立訴訟與仲裁程序有效銜接、裁審標準統一的新規則、新製度”。各地在實踐中主動作為、大膽探索,在加強訴調對接、裁審銜接方麵積累了很多經驗。目前,全國有15個省份的省級人社部門與同級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審銜接工作機製,在實現裁審銜接機製長效化、受理範圍一致化、審理標準統一化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積累了很多經驗。《意見》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主要從三個方麵做出了規定:一是加強調解與仲裁的銜接,強調仲裁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建立仲裁員定點聯係調解組織製度,在爭議案件多發高發地區,仲裁機構可在調解組織設立派駐仲裁庭。二是加強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強調健全勞動人事爭議特邀調解製度,鼓勵和支持調解組織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三是加強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強調各級仲裁機構和同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溝通聯係,建立定期聯席會議、案件信息交流、聯合業務培訓等製度。
問:《意見》提出強化調解仲裁基礎保障機製,要突出哪些重點?
答:加強基礎保障建設是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製的重要內容,事關調解仲裁事業的長遠發展。目前,調解仲裁工作基礎保障的重點集中在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經費保障和服務條件等方麵。受經濟發展水平、工作基礎等因素的製約,各地情況並不平衡,主要表現出調解仲裁工作人員相對缺乏、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經費保障不足、服務條件有待改善等問題。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意見》有針對性地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強調解仲裁隊伍建設,不斷拓展調解員、專兼職仲裁員來源渠道,特別是明確要求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調解員,積極吸納律師、專家學者等擔任兼職仲裁員;持續開展調解員仲裁員分級分類培訓,探索遠程在線培訓、建立集中實訓基地等培訓新模式,培訓重心向基層傾斜;鼓勵地方先行先試,探索建立仲裁員激勵約束和職業保障機製。二是加快推進調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調解仲裁辦案信息係統、人員信息係統、監測管理信息係統和在線服務平台,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三是依法保障調解仲裁經費需要,將仲裁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要加強購買服務資金的預算管理。四是改善調解仲裁服務條件,落實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要求,加強調解組織基礎建設和仲裁機構標準化建設;仲裁員、記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應著正裝等。
問:在貫徹落實《意見》方麵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意見》已經出台,關鍵在於落實。《意見》明確提出,各有關部門和地方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動將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納入當地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不斷健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工作格局,特別是要進一步把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製作為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要強化責任落實,各地綜治、人社、法院、司法、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部門要建立完善形勢研判、信息溝通、聯合會商、協調配合製度,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互動有力、運轉高效的聯動機製。要營造良好環境,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現代傳媒,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宣傳工作。人社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明確要求,並對《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