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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政策解讀 《梅州市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梅州市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4-01-22 16:02:4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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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梅州市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解讀如下:

  一、製定目的:為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督,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守法自律意識,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範社會公布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二、適用範圍: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適用本規定。

  三、法律依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和《廣東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粵勞社[2005]111號)

  四、主要內容:本辦法共分十一條,明確了規定擬定的依據、適用範圍,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的期限、事項、公布內容、方式等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布期限: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重大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可隨時發現隨時向社會公布。公布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對公布期滿仍未糾正違法行為或拒絕履行勞動保障行政處理(罰)決定的,可繼續予以公布,直至其糾正為止。

  (二)公布事項: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級管轄的用人單位中,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影響較大的,可以向社會公布:

  (一) 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 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 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30人以上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

  (四) 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五) 非法使用童工的;

  (六) 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七) 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八) 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九) 存在其他勞動保障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公布方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本級勞動保障公共網站、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和新聞媒體等方式,實施社會公布,並將有關情況告知工商、建設、海關、稅務、公安、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四)公布內容:用人單位全稱、地址、登記注冊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簡要情況等。

  五、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


政策原文:梅州市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