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解決早期離開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府〔2008〕82號)出台後,較好地解決了早期離開企業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但執行期結束後,仍有部分早期離開企業人員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出台《關於繼續執行解決早期離開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政策的通知》(梅市人社〔2010〕69號)是我市為了使早期離開企業人員這類曆史遺留問題得以徹底和妥善解決,促進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
一、執行要求:嚴格按梅市府[2008]82號文及梅市勞社函[2009]112號文規定的適用範圍執行,不得擅自擴大範圍。
二、執行時間:從2010年5月5日起繼續執行梅市府[2008]82號文。
政策原文:《關於繼續執行解決早期離開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政策的通知》(梅市人社〔2010〕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