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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政策解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的通知》政策解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3-10-30 15:58:3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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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改的《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的實施時間?

答:《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的通知》已於2023年9月22日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正式印發實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二、《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規定了哪些假期?

答:(一)更新了法定節假日。《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彙總了帶薪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

1.帶薪年休假: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2.婚假: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3.喪假:職工的直係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3天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用人單位批準,可給予3天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4.探親假:探親假的享受人員範圍、休假安排及標準等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5.產假:女職工生育,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6.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享受80天的獎勵假,男職工享受15天的陪產假;在子女3周歲以內,父母(男女職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兒假。

7.護理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隻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60周歲的,其子女(職工)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療的(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其子女(職工)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15天的護理假。獨生子女在廣東工作,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職工)休護理假。

三、各類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答:職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四、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應如何請休(可不可以拆分)?

答:(一)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獎勵假、陪產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

(二)育兒假、護理假可以按規定拆分安排,原則上不超過2次。

(三)假期內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

(四)鼓勵各地、各用人單位探索實施更加彈性、方便夫妻雙方照顧嬰幼兒的生育休假製度。

五、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有何待遇?

答:(一)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號)等規定執行。

(三)職工在職死亡,從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由死亡時所在用人單位參照人社部發〔2021〕18號文規定標準支付。死亡時所在用人單位存在應參保未參保情形的,應當以未參保年限參照人社部發〔2021〕18號文規定標準支付撫恤金。

(四)職工在職死亡,曾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存在應參保而未參保情形的,職工家屬可以參照上述標準,按規定要求相關用人單位賠償撫恤金損失。

(五)離休人員的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給予職工優於《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標準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

答:鼓勵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給予職工優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

七、《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的適用範圍?

答: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