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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3-01-17 18:10:4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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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明確提出,要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麵實行工資保證金製度。為保障我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預防和化解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yabo88 於2018年12月31日印發了《梅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管理試行辦法》,目前有效期已屆滿。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等規定精神及要求,結合原《試行辦法》的施行情況,我市相關部門重新製定了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梅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共二十四條,明確了工資保證金繳存、使用、監管等內容。

  (一)明確了工資保證金的監管部門和職責。

  工資保證金製度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動用賠付、返還銷戶提出經辦意見,並依法實施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

  (二)明確了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

  (三)明確了工資保證金可以選擇現金形式存儲,也可以選擇以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中的一種或多種替代。

  (四)明確了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及上限繳存金額。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施工合同總價)或年度合同額的3%存儲。單個工程項目現金存儲金額上限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五)細化了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的標準。

  降低的兩種情形:(1)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本市已有兩個或以上在建工程項目的,新增工程項目按施工合同額(施工合同總價)或年度合同額的2%比例存儲;(2)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後,在本市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項目按施工合同額(施工合同總價)或年度合同額的1.5%存儲。

  免於繳存的兩種情形:(1)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製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製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2)施工合同額低於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提高的兩種情形:(1)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內在本市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項目按施工合同額(施工合同總價)或年度合同額的4.5%存儲;(2)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按施工合同額(施工合同總價)或年度合同額的6%存儲,提高比例後的存儲金額不設上限。

  (六)明確了工資保證金或保函使用的條件和程序。

  使用條件: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使用程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麵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及時動用保證金解決欠薪問題。

  (七)對工資保證金返還流程作出規定,明確了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不得返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正本。

政策原文:關於印發《梅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