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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政策解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實施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等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實施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等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6-16 09:17:4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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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實施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等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15號)(下稱《通知》)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國務院常務會議4月27日提出將階段性實施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等5個特困行業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保費)的單位繳費部分政策覆蓋麵擴大到其他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5月23日提出將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5個特困行業緩繳養老等三項社保費政策延至年底,並擴圍至其他特困行業。

5月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部署,著力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均將擴大階段性緩繳社保費政策、延長緩繳期限、發揮失業保險穩崗作用作為重要舉措。5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印發《關於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對此進行了具體規定。為盡快助力市場主體渡過難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在人社部發〔2022〕31號文的基礎上,按照文中要求的“明確實施程序、緩繳期限、困難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認定標準、審批流程和工作機製等”,整合和細化成五條主要內容。

第一條“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範圍”,在人社部發〔2022〕31號文的基礎上明確緩繳政策擴圍行業的緩繳期限、辦理程序以及延長原5個特困行業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

第二條“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實施緩繳政策”,整合人社部發〔2022〕31號文第二條、第四條,並根據人社部發〔2022〕31號文要求明確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的條件、審批流程和機製、企業類型劃分依據。

第三條“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穩崗作用”,在人社部發〔2022〕31號文確定的穩崗返還、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一次性擴崗補助政策基礎上,結合我省《關於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9號)和《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紮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實施方案》(粵府〔2022〕51號)進行明確。

第四條“簡化企業申報流程”,在人社部發〔2022〕31號文的基礎上,根據粵人社規〔2022〕9號文明確穩崗返還“免申即享”經辦模式。

第五條“切實維護職工權益”,在人社部發〔2022〕31號文的基礎上,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明確企業補繳的期限。

三、重點說明內容

(一)關於擴圍行業工傷、失業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的說明。人社部發〔2022〕31號文規定工傷、失業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不超過一年,《通知》明確為自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緩繳期限10個月),主要有兩方麵考慮:一是這兩個險種資金量較小,對企業現金流影響較小;二是與原5個特困行業緩繳期限截止時間保持一致。

(二)關於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緩繳條件的說明。一是“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參照粵人社規〔2022〕9號文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條件,設定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出現1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地級以上市。二是“生產經營困難”。直接采用人社部發〔2022〕31號文的表述,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或處於虧損狀態,盡可能覆蓋到更多的企業。

(三)關於申請緩繳流程的說明。一是擴圍行業申請緩繳流程。與5個特困行業保持一致,參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11號)執行,提高效率。二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緩繳流程。根據我省主要的稅務全責征收模式由稅務、人社部門建立聯合審核機製。

(四)關於失業保險穩崗的說明。一是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差額。大型企業穩崗返還比例由30%提高至50%後,各地此前已按30%比例返還的,要及時補足差額。二是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經辦和標準。明確經辦機構為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社保經辦機構發放。補助標準為頂格的1500元。

(五)關於補繳期限的說明。一是補繳方式。考慮市場主體的資金情況不同,允許采取一次性或分次繳納緩繳的費款。二是補繳期限。考慮到市場主體自願選擇的緩繳期限存在差異,參照人社廳發〔2022〕16號文,原則上緩繳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款應在緩繳期滿後的一個月內補繳。為避免資金量較大的養老保險費短期內補繳對市場主體產生新的現金流壓力,允許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款最遲於2023年6月底前補繳到位。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 實施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範圍等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