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調整2021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20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的製定依據是什麼?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印發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規定,“全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公式。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上年度全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7+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0.3)±綜合調節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公式。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調整額=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4+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0.6)±綜合調節額”,“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文等規定,明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辦法,年度調整方案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製定”。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製定了《通知》,對2021年度我省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了調整提高,切實保障有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是怎麼調整的?
(一)確定平均調整比例。根據粵人社規〔2019〕20號文件有關規定,2021年我省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4426元×(9.6%×0.7+2.6%×0.3)±綜合調節額C1=331.95元±C1,其中C1確定為+23.05元,因此,《通知》確定2021年我省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平均調整額為355元,即平均調整比例約8.0%。
(二)確定具體調整辦法。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有關規定,《通知》規定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即: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傷殘人員分別定額加發355元、380元、405元、430元;對於經定額加發後仍低於全省“托底線”4138元的人員,按照4138元的標準予以發放。為更好地保障2021年新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員基本生活,《通知》規定此類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於4138元/月的,從其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調整按照4138元/月的標準發放。
三、生活護理費是怎麼調整的?
根據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規定,全省生活護理費將統一調整標準,但是,由於在省級統籌前由各市自行調整、工資統計口徑變化等曆史因素,極少數人現享受生活護理費仍高於按省標準調整後的標準,因此,為實現待遇平穩過渡並讓所有人均有所提高,《通知》按照“分類指導、平穩過渡”的原則,實行了“普遍調整辦法”和“特定人員特殊調整辦法”的兩種方式。
(一)普遍調整辦法。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全省各市分為兩類地區進行調整:一類地區是高於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廣州、深圳市及省本級(執行廣州市參數),按照該市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調整基數(廣州、深圳市分別為11262元、11620元),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護理費分別按照其調整基數的60%、50%、40%、30%比例計算。另一類地區是其他19個地市,統一按照2020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調整基數(即9194元),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護理費分別按照該調整基數的60%、50%、40%、30%比例計算,即分別為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2021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按上述標準調整發放;2021年度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也按照上述標準核定發放。
(二)特定人員調整辦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提出的“全省統一工傷保險各項政策及待遇標準,要統籌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待遇計發基數變化情況,采取過渡辦法,逐步實現待遇平衡”要求,如果按照“普遍調整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比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暫不按照“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改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人員在原享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加發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加發。今後待當年度按全省統一辦法調整後的發放標準高於上述人員所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時,相關人員再納入當年度調整範圍予以統一調整,從而實現生活護理費標準平穩過渡到全省統一標準。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怎麼調整的?
(一)確定平均調整比例。根據粵人社規〔2019〕20號文件有關規定,2021年我省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調整額=1766元×(9.6%×0.4+2.6%×0.6)±綜合調節額C2=95.36元±C2,其中C2確定為+46.64元,因此,《通知》確定2021年我省供養親屬撫恤金平均調整額為142元,即平均調整比例約8.0%。
(二)確定具體調整辦法。根據人社部發〔2017〕58號文等有關規定,《通知》規定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即: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定額加發142元,如果屬於工亡職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加發190元,如果屬於工亡職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則每人每月加發238元;對於經定額加發後仍低於2021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在市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的,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為更好地保障2021年新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基本生活,《通知》規定此類人員如其應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低於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五、《通知》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的標準調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如不能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為了保障享受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傷殘人員基本生活,《通知》規定其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予以調整五至六級傷殘津貼發放標準(五級、六級傷殘津貼調整額可以參照分別不低於330元/月、305元/月的標準)。
(二)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金的待遇補差。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為切實保障此類人員基本生活,《通知》規定了對享受基本養老金低於原傷殘津貼標準的需補差額處理辦法,即2021年需補差額以調整後的同等情形應發傷殘津貼標準減去調整後的實際基本養老金標準計算。
(三)待遇調整費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即: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