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降低企業工傷保險繳費成本,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19〕49號)決策部署,我們製定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進一步階段性下調省本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9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進一步階段性下調省本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現將《通知》解讀如下:
一、製定《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根據2018年12月26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下調我省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省本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階段性下調40%比例。
根據2019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部署,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2019年5月27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19〕49號),部署各市(含省本級)在粵人社規〔2018〕13號文件規定的階段性下調費率比例基礎上,再進一步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確保工傷保險費率降低比例達到國務院《方案》部署要求,執行期限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共2年)。
由於截至2018年底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可支付月數為190個月,因此,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組織製定了《通知》,決定進一步加大省本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階段降費比例。
二、《通知》主要規定是什麼?
根據《通知》第一條規定,在省本級現行工傷保險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的基礎上,省本級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階段性下調比例從粵人社規〔2018〕13號文件規定的40%統一調整為50%,執行期限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舉例:根據省本級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有關規定,某參保企業A為二類行業單位,其執行的行業基準費率為0.3%;因發生工傷事故少、使用工傷保險費少,執行浮動費率後可下浮二檔即50%,其核定的繳費費率應為0.15%;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粵人社規〔2018〕13號文件規定,享受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40%比例政策,其實際繳費費率為0.09%;根據本《通知》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階段性下調費率比例從40%調整為50%,則其實際繳費費率為0.075%,也就是企業A在按規定核定的繳費費率0.15%基礎上享受了下調50%比例。
三、如何將《通知》落實到位?
由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從參保繳費申報信息係統按《通知》規定比例統一下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需各參保單位申請。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及時調整相關參數、做好征收信息記賬,確保繳費人待遇不受影響。目前,《通知》有關規定已經全麵落實到位。
四、實施《通知》有什麼積極意義?
根據測算,在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省本級工傷保險階段降費比例從40%調整為50%,將再減輕省本級參保單位繳費成本約3350萬元,進一步增強了企業發展活力。這是我省進一步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部署的貫徹落實具體行動之一,各有關市也同步實施了新的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措施,為我省企業送出了一份社保費減負大紅包。
同時,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工傷保險基金實施了省級統籌,增強了基金支撐能力,實施階段性下調工傷保險費率並不會降低工傷職工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仍然會每年依法調整提高。
相關政策: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進一步階段性下調省本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