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市人社[2010]62號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市政府《關於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梅市府函[2010]43號)的規定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從
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原來每月551元調整為589元,其中,失業保險金按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568元)發放,醫療補助金按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3%(21元)發放。已由失業保險基金為其繳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的失業人員不再享受醫療補助金。
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從當地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代章)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