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情況
分類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突出監察重點,提高執法效能,促進用人單位守法自律。根據《廣東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分類監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分類監控管理,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建立資料檔案,按照設定標準,實施分類監督檢查的一項內部工作製度。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術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都應納入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分類監控管理範圍。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管轄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實施分類監控管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實施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分類監控管理,應遵循積極預防、及時準確、監控有力、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以勞動保障年審為基礎,建立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庫,完善用人單位信息檔案台帳等,通過各種渠道及時、準確掌握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綜合運用勞動保障年審、舉報投訴、日常巡查、專項檢查,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信息反饋等方式和途徑,采集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信息。
第八條 對用單位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實施監控的主要內容:
(一)製訂和履行內部勞動保障規章製度的情況;
(二)招用工備案登記的情況;
(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及履行的情況;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七)遵守執行工資支付規定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
(十)遵守其它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況。
第九條 根據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分為A、B、C、D四個等級;
(一)A級用人單位:
嚴格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製度完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勞資管理人員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基本知識,自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資關係各族,連續三年(含三年)以上沒有發現勞動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參數如下:
1、連續三年勞動保障年審合格;
2、嚴格執行招用人員規定,按規定辦理錄用備案人數達100%;
3、勞動合同簽訂率達100%,並能依法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4、執行國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無使用童工;
5、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並不違反國家最低工資規定;
6、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各險種參保充達100%,並按時足額繳費;
7、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技術工種勞動者持證上崗率達100%;
8、連續三年無舉報投訴案件。
(二)B級用人單位:
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製度基本規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勞資管理人員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基本知識,維護勞動者權益情況較好,勞動關係基本和諧,基本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或引發群體性事件。具體參數如下:
1、年度勞動保障年審合格或基本合格;
2、執行招用人員規定,辦理錄用備案人數達80%以上;
3、勞動合同簽訂率達80%以上,並能依法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4、執行國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無使用童工;
5、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並不違反國家最低工資規定;
6、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各險種參保率達80%以上,並按時足額繳費;
7、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技術工種勞動者持證上崗率達80%以上;
8、連續二年無舉報投訴,或雖被舉報投訴,經查實尚未構成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三)C級用人單位:
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一般,有被舉報投訴且確實存在勞動保障違法、違規行為,但能夠依法及時整改的;或者有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敗訴案例,但能夠及時執行促裁或訴訟裁決的;或者發生過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但能夠妥善處理及時平息,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具體參數如下:
1、年度勞動保障年審基本合格;
2、執行招用人員規定,辦理錄用備案人數達60%以上;
3、勞動合同簽訂率達60%以上,基本能依法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4、基本能執行國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無使用童工;
5、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並不違反國家最低工資規定;
6、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各險種參保率達60%以上,並按時足額繳費;
7、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技術工種勞動者持證上崗率達60%以上;
8、年內被投訴舉報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在2起以下,並能夠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指令及時改正,或自覺履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
(四)D級用人單位:
內部管理不善,勞資矛盾時有發生,存在嚴重的拖欠工資、超時加班加點、逃避參加社會保險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且沒有依法及時執行勞動保障監察決定的;或者處理平息群體性事件不及時,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具體參數如下:
1、未參加勞動保障年審或勞動保障年審不合格的;
2、未按規定招用人員,辦理錄用備案人數不夠60%;
3、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夠60%,不按規定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4、國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執行不到位,或有使用童工情況發生;
5、未按月支付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或工資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未按國家社會保險規定申報參加社會保險,或參保率不夠60%,或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7、未按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技術工種勞動者持證上崗率不夠60%;
8、對年內查處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以及改正後又有新的違法行為發生;
9、年內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造成3起以上投訴舉報,或引發勞動者集體上訪、集體勞動爭議等事件發生;
10、未履行生效的勞動保障的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
第十條 凡發生介紹、使用童工;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導致重大群體性突發事件,且社會影響惡劣的;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等違法行為的,直接列入D級。
第十一條 對A級用人單位,原則上兩年內免予主動檢查,優先辦理勞動保障業務。各地可視情況對A級單位予以表彰和宣傳。
第十二條 對B級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減少主動檢查頻率,列為重點指導幫助對象。
第十三條 對C級用人單位,原則上要求共每季度書麵報告一次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定期上門檢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要依法責令其迅速整改,防止矛盾激化和擴大。
第十四條 對D級用人單位,列入重點監控範圍,每月書麵報告一次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監察機構應對照其報告內容,每月至少主動檢查一次。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行政處理或處罰。
D級用人單位應列入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備選範圍。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一)A級或B級用人單位,年內發生一例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從受罰之日起降為C級;
(二)A級、B級或C級用人單位,年內發生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列情況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降為D級;
(三)C級或D級用人單位,年內達到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或第(三)項標準的,次年分別進升為B級或C級。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勞動保障違法現象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勞資管理人員進行勞動保障法律培訓,培訓和考核情況應記入該用人單位守法情況信息檔案。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通過分類監控,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自覺遵紀守法,改進內部勞動保障管理,重點整治違法侵權行為。促進用人單位不斷提升勞動保障守法情況等級,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各地要加大對分類監控的基礎性建設投入,運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科技裝備,不斷提高分類臨控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