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建設領域的工人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人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廣東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粵人社規〔201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市建設領域的工人工資支付與工程款支付分賬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分賬管理,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建設項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應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築、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市政公用、通信、鐵路、電力等項目。
本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築、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市政公用、通信、鐵路、電力等建設項目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的單位,具體包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水務、城市綜合管理、財政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
本細則所稱建設單位,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築、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市政公用、通信、鐵路、電力等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或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水務、城市綜合管理、財政等部門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依法對建設項目工程款撥付和工人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障製度。
第五條 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或建築業企業遵守本細則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並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相關部門通報。
工會可以依法與建築業企業簽訂工人工資支付專項集體合同,監督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工人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工人依法投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組織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六條 開戶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隻能通過轉賬方式發放工人工資,不得用於其它用途,不得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現金,確保專用賬戶的資金專門用於支付工人工資。
第七條 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由本單位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係統或行業屬地管理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本係統或行業內由上級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
(一)建設項目施工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綜合管理等部門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在依法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的同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建立工人工資分賬管理製度。
(二)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在審核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等申請手續時,應依法核實建設資金落實等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並督促建設單位在簽訂項目建設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建築業企業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及撥付等具體條款。
(三)對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撥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到建築業企業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按照“誰出資、誰負責”的原則,對建設項目工人工資支付承擔撥付和監管責任:
(一)建設單位與建築業企業在簽訂項目建設施工合同時,必須對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以及撥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到該專用賬戶的具體比例(不低於工程進度款的20%,且確保能足額支付工人工資)、撥付時間、建立勞動用工管理台賬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二)建設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監理等單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比例按時足額將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撥入到建築業企業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三)建設單位應當對建築業企業支付工人工資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協調解決工人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
建設項目有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築業企業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對工人工資支付管理承擔全麵責任。
(一)建築業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動工前,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二)建築業企業應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為每一位工人辦理個人銀行賬戶。
(三)建築業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台賬管理,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工程進度、工時台賬、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等信息,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四)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及時支付,按時結算”的原則,在規定日期前通過銀行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個人銀行賬戶,並按月將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
(五)建築業企業應跟進建設單位撥款情況,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撥付工人工資到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應及時向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第十條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後,建築業企業憑竣工備案表和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等材料,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核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材料進行核實,並在施工現場公示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期不少於7天。公示期如未接到該項目存在拖欠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證明,建築業企業按規定辦理賬戶核銷。
第十一條 建築業企業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賬,或者偽造相關台賬的,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公告通知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拖欠工資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以逃避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為目的,采取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逃跑、藏匿;隱匿、銷毀或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或者以其它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建築業企業連續拖欠工人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後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將行政處罰結果通報當地征信係統管理部門和各行政主管部門。征信管理部門及時錄入當地征信係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綜合管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並按規定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製。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