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製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與監督,提高內控執行力,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我部製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內控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就貫徹執行《內控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始終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的一個問題,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否,關係到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基金管理的主體地位,關係到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和生活,關係到社會和諧與穩定。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近年來,一些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機構結合當地實際,探索建立了社會保險內部控製製度,並積極開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個別地區風險防範意識薄弱,製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崗位用人失察,違規操作,致使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事件時有發生。實踐證明,切實加強社會保險內部控製工作,是確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質要求,也是規範經辦業務、保證社會保險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舉措。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加強內部控製作為一項管長遠、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礎性工作來抓,把提高內控執行力作為加強社會保險機構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建章立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內控機製。各地要堅持與時俱進,及時、係統地梳理已有的內控製度並不斷加以完善,著力規範經辦業務工作,完善財務管理製度,優化操作流程。要寓內控辦法於業務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製衡的機製。要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製度,確保內控機製的有效運行。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經辦業務工作的監督控製,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切實提高管理水平。
三、進一步加強對內部控製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省(區、市)社會保險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考評機製,加大監督檢查,稽核部門要切實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每年要對本單位及所轄機構內部控製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4號)的要求,高度重視稽核隊伍建設,大力完善稽核組織體係,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各級社會保險機構主要領導要著力推動內控製度建設,貫徹執行內控製度的規定,嚴肅處理違反內控製度的機構和責任人,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維護內控製度的嚴肅性,防止流於形式。
四、建立內控製度運行情況定期報告製度。從2007年起,各地要於每年12月底前將當年的內控工作總結報送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總結要全麵反映年度內部審計工作情況,重點反映內控製度建設存在的問題和典型審計案例。各地要製定貫徹落實《內控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指定專人負責,並於2007年3月31日前將實施細則報送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內控辦法》貫徹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和修改完善建議,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內部管理與監督,防範和化解運行風險,規範社會保險
管理服務工作,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法規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內部控製是指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對係統內部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及業務行為進行規範、監控和評價的方法、程序、措施的總稱。內部控製由組織機構控製、業務運行控製、基金財務控製、信息係統控製等組成。
第三條 辦法適用於各級社會保險機構。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業務部門負責本業務環節的內部控製工作;稽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部門管理範圍內社會保險內部控製的監督檢查工作。上級社會保險機構對下級社會保險機構的內部控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內部控製建設的目標:在全係統內建立一個運作規範、管理科學、監控有效、考評嚴格的內部控製體係,對社會保險機構各項業務、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提高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製度的執行力,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維護參保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內部控製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內部控製的各項內容規範、統一,符合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項業務管理行為都有相應的製度規定和監督製約。所有部門、崗位和人員,所有業務項目和操作環節都在內部控製的範圍內。
(三)製衡性。從組織機構的設置上確保各部門和崗位權責分明、相互製約,通過有效的相互製衡措施消除內部控製中的盲點。
(四)有效性。在崗位、部門和單位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製決策機製、執行機製和監督機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內控管理的有效執行。
(五)適應性。各項具體工作製度和流程都應與管理服務實際相結合,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適應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變化。
第二章 內部控製的內容
第七條 組織機構控製
(一)建立完善的組織決策控製製度。對內部機構、崗位設置、決策程序、法人授權等做出規定。
(二)建立科學的人事管理製度。對崗位設置與職責、人員調配與使用、幹部培訓、考核與獎懲做出規定。
(三)建立明確的領導授權控製製度。對授權範圍、權力監督、定期輪崗、離任審計等內容做出規定。
(四)建立有效的內控考評製度。對業務風險控製情況的評價、違反內控規定的處罰等內容做出規定。
第八條 業務運行控製
(一)規範業務操作規程。按照社會保險有關政策和法規,規範參保登記管理、繳費核定、賬戶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社會化管理、基金財務管理、計劃統計管理、稽核監督等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
(二)建立業務審核製度。辦理社會保險各項業務時應嚴格審核相關報表、憑證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關資料和憑證應規範統一,數據的修改應有嚴格的審批製度和程序,同時進行登記備案。
(三)明確各業務環節的工作範圍、責任。各部門、崗位的業務管理、操作人員都應在其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權限。各項業務環節既獨立操作,又相互銜接、相互製約,實行業務初審及複核製度。
(四)實行辦事公開。社會保險政策、業務流程、辦理時限和內容以及經辦人等應公開透明。
(五)建立檔案資料保管製度。社會保險業務的原始資料以及辦理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及時留存、歸檔、立卷、保管。
第九條 基金財務控製
(一)依法進行基金財務管理和核算。基金財務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製度,建立明確的會計操作規程,對財務處理的全過程實施監督。
(二)建立嚴密的會計控製係統。依法建賬,按照不同險種分賬核算,各險種之間、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不得相互擠占。合理運用會計方法對發生的業務進行賬務處理,記賬依據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合法有效,更正會計記錄應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並記錄在案。
(三)建立分工明確的崗位責任製。財務會計部門應設立會計負責人(主管)、記賬、複核、出納和財務網管等崗位,明確各崗位的職責範圍,財務收支審批實行分級授權,未經授權不得越崗代辦。出納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錄工作;財務印鑒、票據、空白憑證實行專人管理並有登記。會計人員輪崗或調離時,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四)建立合理的責任分離製度。貨幣、有價證券的保管與賬務處理相分離;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與使用相分離;資金收支的審批與具體業務辦理相分離;資金受理發放或待遇支付與審查相分離;信息數據處理與業務辦理及會計處理相分離。
(五)完善賬務核對製度。對不同賬務應定期核對,做到賬證、賬賬、賬表、賬實相符。
第十條 信息係統控製
(一)嚴格按照勞動保障部有關社會保險信息係統建設的標準規範業務係統和數據庫建設,製定明確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製度。
(二)根據業務流程和業務係統功能劃分各個部門和崗位的職能,明確業務操作人員和係統維護人員等各類人員的職責和使用權限,並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明確數據操作所依據的
有效憑證和必須履行的審批手續。
(三)建立數據錄入、修改、訪問、使用、保密、維護的權限管理製度,加強對信息係統數據的監控,建立數據遠程備份機製,確保數據安全。
(四)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饋製度。對業務數據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饋做出明確規定,確保管理層及時了解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綜合數據。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網絡。對於涉密信息需要在網上傳輸的進行加密處理。加強網絡和計算機病毒防護,確保網絡安全。
(六)建立機房和相關設備的管理製度。做好防火、防塵、防水、防磁、防雷擊等工作,落實定期維護、故障處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記等製度,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三章 內部控製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稽核部門應履行內控的管理與監督職能,依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法規以及法規性文件,製定內控檢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計劃,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內部控製體係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同時,社會保險機構內控製度運行情況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稽核部門在對內控製度運行情況的檢查過程中可以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檢查有關憑證、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和資產等,對檢查事項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對違反內部控製製度的行為做出臨時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稽核部門應按照內審程序進行檢查,做好檢查筆錄。筆錄由稽核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對主要資料要進行複印並由被檢查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稽核部門應將檢查結果定期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稽核部門應對內控製度運行的檢查情況作出評價。對內部控製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主要領導,並提出整改建議。
第十五條 各部門、崗位和業務環節應建立責任人差錯追究製度,強化內部監督製約。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內控考評機製。內控考評工作由各省(區、市)統一組織,采取本級自評、上一級考評的形式進行。內控考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評時限為上年度。考評內容:
(一)單位領導是否重視內控建設。包括單位領導對內控建設的關注和要求,建立有利於控製風險的組織架構等內容。
(二)社會保險機構是否製訂科學合理的內部控製製度,並按內部控製製度規定完善業務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製。
(三)各項業務是否嚴格按照業務操作規程辦理,崗位責任製是否落實,是否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
(四)各項業務辦理環節中的辦理手續是否完備,相關憑證是否真實有效,數據錄入是否完整準確,相關崗位之間的製約是否落實。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標準和規定;是否存在社會保險基金被貪汙、挪用、截留等現象。
第十七條 建立獎懲製度。對內控工作好的社會保險機構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不遵守內部控製製度而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行政責任,並予以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省(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