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視同繳費賬戶”建賬標準
和“視同繳費指數”一覽表
地區
| 1993年職工平均工資(元/年)
| 視同繳費指數
| 每滿1年記帳額
| |
全國
| 3371 | 0.633 | 887.7 | |
全省
| 5327 | 1 | 1402.8 | |
廣州
| 平均
| 6342 | 1.191 | 1670.0 |
市區
| 6400 | 1.201 | 1685.3 | |
花都市
| 5123 | 0.962 | 1349.0 | |
增城市
| 5440 | 1.021 | 1432.5 | |
番禺市
| 6953 | 1.305 | 1830.9 | |
從化縣
| 4114 | 0.772 | 1083.3 | |
深圳
| 平均
| 8144 | 1.529 | 2144.6 |
市區
| 8335 | 1.565 | 2194.8 | |
寶安區
| 5789 | 1.087 | 1524.4 | |
龍崗區
| 8534 | 1.602 | 2247.2 | |
珠海
| 平均
| 7399 | 1.389 | 1948.4 |
市區
| 7676 | 1.441 | 2021.3 | |
鬥門縣
| 5789 | 1.087 | 1524.4 | |
汕頭
| 平均
| 4371 | 0.821 | 1151.0 |
市區
| 4840 | 0.909 | 1274.5 | |
潮陽市
| 2933 | 0.551 | 772.3 | |
澄海縣
| 3035 | 0.570 | 799.2 | |
南澳縣
| 3181 | 0.597 | 837.6 | |
佛山
| 平均
| 6948 | 1.304 | 1829.6 |
市區
| 7340 | 1.378 | 1932.8 | |
南海市
| 7012 | 1.316 | 1846.5 | |
順德市
| 7239 | 1.359 | 1906.2 | |
三水市
| 5912 | 1.110 | 1556.8 | |
高明縣
| 4975 | 0.934 | 1310.1 | |
韶關
| 平均
| 4451 | 0.836 | 1172.1 |
市區
| 5039 | 0.946 | 1326.9 | |
仁化縣
| 4093 | 0.768 | 1077.8 | |
南雄縣
| 3692 | 0.693 | 972.2 | |
始興縣
| 3507 | 0.658 | 923.5 | |
翁源縣
| 3694 | 0.693 | 972.7 | |
新豐縣
| 3675 | 0.690 | 967.7 | |
曲江縣
| 3988 | 0.749 | 1050.2 | |
乳源縣
| 4108 | 0.771 | 1081.8 | |
樂昌縣
| 3982 | 0.748 | 1048.6 | |
河源
| 平均
| 2725 | 0.512 | 717.6 |
市區
| 3270 | 0.614 | 861.1 | |
和平縣
| 2404 | 0.451 | 633.0 | |
龍川縣
| 2364 | 0.444 | 622.5 | |
紫金縣
| 2657 | 0.499 | 699.7 | |
連平縣
| 2849 | 0.535 | 750.2 | |
東源縣
| 2957 | 0.555 | 778.7 | |
梅州
| 平均
| 3399 | 0.638 | 895.1 |
市區
| 3885 | 0.729 | 1023.0 | |
梅縣
| 3607 | 0.677 | 949.8 | |
蕉嶺縣
| 3661 | 0.687 | 964.0 | |
大埔縣
| 3080 | 0.578 | 811.1 | |
豐順縣
| 2930 | 0.550 | 771.6 | |
五華縣
| 3306 | 0.621 | 870.6 | |
興寧縣
| 3183 | 0.598 | 838.2 | |
平遠縣
| 3223 | 0.605 | 848.7 | |
惠州
| 平均
| 5119 | 0.961 | 1348.0 |
市區
| 5863 | 1.101 | 1543.9 | |
惠東縣
| 4852 | 0.911 | 1277.7 | |
博羅縣
| 4101 | 0.770 | 1079.9 | |
惠陽縣
| 5188 | 0.974 | 1366.2 | |
龍門縣
| 3390 | 0.636 | 892.6 | |
汕尾
| 平均
| 3112 | 0.584 | 819.5 |
市區
| 3669 | 0.689 | 966.2 | |
海豐縣
| 3135 | 0.589 | 825.5 | |
陸河縣
| 3188 | 0.598 | 839.5 | |
陸豐縣
| 2742 | 0.515 | 722.0 | |
東莞
| 6228 | 1.169 | 1640.0 | |
中山
| 6728 | 1.263 | 1771.7 | |
江門
| 平均
| 5131 | 0.963 | 1351.1 |
市區
| 5730 | 1.076 | 1508.9 | |
新會市
| 5677 | 1.066 | 1494.9 | |
台山市
| 4963 | 0.932 | 1306.9 | |
開平市
| 4048 | 0.760 | 1066.0 | |
鶴山市
| 4972 | 0.933 | 1309.3 | |
恩平縣
| 4594 | 0.862 | 1209.7 | |
陽江
| 平均
| 3614 | 0.678 | 951.7 |
市區
| 3748 | 0.704 | 987.0 | |
陽東縣
| 3188 | 0.598 | 839.5 | |
陽西縣
| 3164 | 0.594 | 833.2 | |
陽春縣
| 3720 | 0.770 | 1079.9 | |
龍門縣
| 3390 | 0.698 | 979.6 | |
湛江
| 平均
| 3952 | 0.742 | 1040.7 |
市區
| 4823 | 0.905 | 1270.0 | |
廉江市
| 3034 | 0.570 | 798.9 | |
吳川市
| 3221 | 0.605 | 848.2 | |
徐聞市
| 3452 | 0.648 | 909.0 | |
海康縣
| 3104 | 0.583 | 817.4 | |
遂溪縣
| 3866 | 0.726 | 1018.0 | |
茂名
| 平均
| 3792 | 0.712 | 998.5 |
市區
| 5477 | 1.028 | 1442.3 | |
高州市
| 3338 | 0.627 | 879.0 | |
信昌縣
| 3253 | 0.611 | 856.6 | |
電白縣
| 2640 | 0.496 | 695.2 | |
化州縣
| 2864 | 0.538 | 754.2 | |
肇慶
| 平均
| 4052 | 0.761 | 1067.0 |
市區
| 5014 | 0.941 | 1320.3 | |
高要市
| 4100 | 0.770 | 1079.6 | |
四會市
| 3055 | 0.573 | 804.5 | |
廣寧縣
| 3407 | 0.640 | 897.2 | |
德慶縣
| 3555 | 0.667 | 936.1 | |
封開縣
| 3384 | 0.635 | 891.1 | |
懷集縣
| 3229 | 0.606 | 850.3 | |
雲浮市
| 4807 | 0.902 | 1265.8 | |
羅定市
| 3927 | 0.737 | 1034.1 | |
鬱南縣
| 3511 | 0.659 | 924.5 | |
新興縣
| 3860 | 0.725 | 1016.4 | |
清遠
| 平均
| 3862 | 0.725 | 1017.0 |
市區
| 3960 | 0.743 | 1042.8 | |
清新縣
| 3755 | 0.705 | 988.8 | |
英德縣
| 4217 | 0.792 | 1110.5 | |
佛岡縣
| 3719 | 0.698 | 979.3 | |
連山縣
| 3822 | 0.717 | 1006.4 | |
連南縣
| 3365 | 0.632 | 886.1 | |
連縣
| 3597 | 0.675 | 947.2 | |
陽山縣
| 3612 | 0.678 | 951.1 | |
潮州
| 平均
| 3206 | 0.602 | 844.2 |
市區
| 3401 | 0.638 | 895.6 | |
饒平縣
| 2884 | 0.541 | 759.4 | |
潮安縣
| 3112 | 0.584 | 819.5 | |
揭陽
| 平均
| 2909 | 0.546 | 766.0 |
市區
| 3252 | 0.610 | 856.3 | |
普寧市
| 3511 | 0.659 | 924.5 | |
揭東縣
| 2743 | 0.515 | 722.3 | |
惠來縣
| 2320 | 0.436 | 610.9 | |
揭西縣
| 2408 | 0.452 | 634.1 | |
省直
| 7068 | 1.327 | 1861.2 | |
省農墾
| 3247 | 0.610 | 855.0 |
附注:
1.現雲浮市區、雲安縣采用本表原雲浮市標準;
2.資料來源:《1994國家統計年鑒》、《1994年廣東省統計年鑒》、《1994年廣東省農村統計年鑒》。
梅州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決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6]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
從2007年1月起,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鑒於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對繳費基數下限作如下確定:
從2007年1月起,凡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下限,2007年社會保險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下限,以此類推每個社會保險年度提高10%,計劃用5年時間過渡,最遲在2011年7月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下限。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下限按上述辦法確定。
二、相關參數的確定
考慮到我市已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實際,從2006年7月1日起,對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參數確定如下:
1、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仍按梅市府[2004]18號文的規定執行,即單位繳費20%,個人繳費8%。
2、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帳戶。
3、在新辦法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中,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取值,統一采用1993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83元,視同繳費指數統一為0.638,1993年底前視同帳戶建帳標準全市統一為每滿一年記帳額為895.1元。
4、過渡期內(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按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原計發辦法中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中的臨界指數統一確定為“1”。
三、有關要求:
1、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盡快根據粵府[2006]96號文的規定,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信息管理係統的調整、測試工作,確保2007年1月起實施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並從2006年7月起按新的計發辦法重新核定並補發適用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
2、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按粵府[2006]96號文和本通知規定精神執行,確保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各項政策的順利實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
國發[199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製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製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的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製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等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麵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隻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不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大力發展企業補發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前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四、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隻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製,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製訂並指導實施。
六、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和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
七、抓緊製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餘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八、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在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準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製度執行。
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是深化社會保險製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係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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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製度的決定的通知
粵府〔1998〕21號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 稱《決定》)已翻印你們。近年來,我省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有很大的進展,有關製度已基本 建立,但是,與《決定》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為貫徹《決定》精神,逐步使我省職工養老 保 險製度與全國統一製度並軌銜接,省人民政府決定,從今年7月1日(社會保險年度)起,對我 省職工養老保險製度作適當調整。通知如下:
一、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麵。各級政府要按照《決定》要求,認真製定計劃、采取有力措施, 積極 做好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麵的工作,逐步將城鎮所有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都納入社會養 老保險,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能力,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
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應如實申報繳費工資總額,同時向全體 職工公布;向統計部門填報的工資報表,同時抄報社會保險部門。長期拖欠養老保險費、又 沒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償所欠保險費。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偷 漏應繳保險費的企業,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 責任。
二、提高社會養老保障能力,做好向省級統籌過渡的準備。一是加快從縣級統籌向市級統籌 發展,有條件的市,可以先實行市級統籌。二是提高省、市兩級的調劑能力。各市、縣(區) 交省、市的調劑金,逐年逐步調整,到2000年過渡到分別向省、市交3%。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要研究完善調劑辦法,規範調劑金的收繳和調劑行為。
三、嚴格控製企業繳費比例。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單位工資總額 的 20%。確需超過20%的市縣須報經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並報國家有關部 門備案。
四、全省統一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從1 %調整為7%;個人繳費比例從3%調整為4%,1999年7月調整為5%,以後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 ,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相應下 降,最終降至3%。
五、調整養老金計發辦法。在本通知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按法定 退休年齡退休的,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 休後 一次領取個人帳戶養老金儲存額,不計發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 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在本通知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除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外,還 按月領取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條件仍按原辦法不 變。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和年度調整方法與原附加養老金相同,但繳費年度計算到本通知實 施時截止。調節金不分退休年度,全部按本通知實施時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計發 ,並入過渡性養老金。
六、調整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結構。在本通知實施前的退休人員,按原養老金水平進行結構 調整:基礎養老金改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原附加養老金改稱過渡性養老金, 年度調整方法不變。基礎養老金調整後減少的差額作為調節金並入過渡性養老金。
七、建立多層次的職工養老保險體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 實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製訂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過去各地已經規定的離退休人員各種形式的補貼,經過清理後並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
有條件的企業可為本企業員工和離退休人員舉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從自有資金解決,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年效益自主決定。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要製定相應的分配和管理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八、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職工跨地區調動工作,調出地區的社會保險局要向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養老基金(含單位劃入部分)。養老保險關係包括本 人基本信息、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各年度繳費工資、個人帳戶累計金額、累計利息。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基金轉移的具體手續、格式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統一製定。
九、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國家統一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和 財政專戶管理。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社會保險機構的經費由財政撥款後,不得再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
撤銷社會保險委員會,建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職工代表三方等額組成,行使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部門。
十、本通知未作規定的,仍按《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
省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的通知
梅市府[1998]23號 1998年6月8日
市府直屬各單位,中央、省屬駐梅單位:
最近,省政府下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的通知》(粵府[1998]2l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貫徹《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貫徹意見,請一並執行。通知如下:
一、為使我市職工養老保險製度與全國統一製度並軌銜接,從今年7月1日起(社會保險年度),對我市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按省政府《通知》精神作適當調整。
二、全市統一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從今年7月起由l%調整為7%;
個人繳費比例從今年7月調整為5%,以後每兩年提高17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相應下降,最終降至3%。
三、要致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麵。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應如實申報繳費工資總額,按月按規定標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得拖欠社會保險費。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嚴重拖欠或有意抗交社會保險費的企業,除按有關規定處罰或申請法院執行外,由社會保險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調離或免去其主要領導職務。對情節嚴重者,還要追究該企業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四、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層級負責製。即各企業向主管部門負責;各企業的主管部門向係統主管部門負責;各係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負責。工作責任製中承擔以下責任:確保本單位和屬下單位以及所有職工按規定全部參加所在地開展的各項社會保險,參加率達100%,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交率達100%。
五、工商、財政、稅務、勞動等部門要切實配合社會保險部門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工商部門頒發或注銷企業營業執照時和人事部門批準成立或撤銷事業單位時,要抄送社會保險部門備案。工商部門在年度審驗換發執照時,對不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暫緩辦理換發手續。財政、稅務部門應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列為當時財務稅收大檢查的重點內容。企業破產、兼並、轉讓、承包等要清償所欠保險費,才能批準給予辦理。
六、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有權對遲遲不參保或拒不參保以及欠繳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保險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管理。對一些嚴重欠繳或抗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會同人民法院進行強製收繳。任何單位都必須自覺接受社會保險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不服從檢查管理者,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直接責任。
七、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省、市《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的通知》(粵府[1998]21號)、《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梅州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補充辦法》(梅市府[1993]60號)執行。
全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並軌銜接工作是深化我市社會保險製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係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通知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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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廣東省職工
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
粵府[1993]83號 1993年6月7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統一各部門行動,做好實施前的宣傳工作。執行中有什麼問題可向省社會保險委員會反映。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
第三條 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事業局具體管理。各級社會保險事業局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歸口上級社會保險事業局業務管理和指導。市、縣社會保險事業局可根據需要在鎮(區)設立辦事處,建立服務谘詢網點。
省、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指導、協調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 單位和職工均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部分積累方式,由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負擔。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水平提高相適應。
第五條 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給付。遇有特殊情況,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給予補貼。
第二章 保險基金征集
第六條 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財稅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共同所有;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養老專戶。
第七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統計口徑)的一定比例計征,具體比例由省、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根據保證待遇給付和不低於工資總額2%的積累率測定(各市測定的計征比例須經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按個人工資收入的2%計征,計征比例隨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水平提高和個人養老專戶積累的需要,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定期調整,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城鎮個體工商戶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兩項費率之和計征(定額計征),分別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養老專戶。
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也不計算繳費工資。
第八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按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按月開具的托收單以工資同等順序向單位扣繳,轉入社會保險事業局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單位不得拒付。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扣繳;勞務輸出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勞務輸出單位代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
第九條 當單位終止並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必須通知終止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事業局,養老保險費須首先清償。
第三章 享受養老保險條件
第十條 按本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經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二)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0年以上。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積累計算,不按規定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規定實施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全民所有製和縣以上集體所有製企業的固定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職工退休後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養老金、喪葬費和供養直係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三條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給付。
(一)基礎養老金:退休職工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計發,離休幹部按35%計發,職工社會平均基本生活費占工資收入比重發生較大變動時,由省統一調整。
(二)附加養老金按下列標準計發:
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滿1年計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計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附加養老金根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增長情況由市統一調整。
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需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在附加養老金中相應減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除外。
(三)個人專戶養老年金:儲存在個人養老專戶中的保險基金,在職工退休時,連同利息一並轉成養老年金,按月支取。
職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時,其個人專戶養老保險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職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凡退休時個人養老專戶存儲額(連同利息)少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6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可一次性支取。
第十四條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計發一次性老年津貼。一次性老年津貼的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兩個月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
第十五條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職工死亡,其喪葬費、供養直係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五章 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不分單位所有製性質和職工身份,統一由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管理。中央、省屬及軍隊的駐市、縣單位由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管理,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條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工跨省(區)調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在本省內跨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由所在的市、縣(區)社會保險事業局給予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具體轉移辦法,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根據本規定另行製訂。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事業局或指定的代理機構負責按月向退休職工發放養老金。
第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各市、縣社會保險事業局可按有關規定,經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批,在保證支付的前提下,根據“安全、增值”的原則運用養老保險基金,營運收益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免征稅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營運要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事業局可按所征收社會保險基金總額提取2%至5%的管理費,具體比例由各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根據參加養老保險職工人數的多少提出,並經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當地政府批準。管理費免征營業稅、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事業局應建立和健全財務、統計、審計等製度,向社會保險委員會及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編報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運用及管理費的年度預決算和季度結算。
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基礎養老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附加養老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由各市分別核算。
在基礎養老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地按養老保險金總額的2%上繳調劑金,其中1%交市,1%交省,用於對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各地應交省、市的調劑金,由省、市社會保險事業局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扣繳,不得拒付。
第六章 檢查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所有單位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或注銷企業營業執照時和事業單位的審批機構批準成立或撤銷事業單位時,要抄送當地社會保險事業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職工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日增繳應繳額0.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者,由社會保險事業局通知單位開戶銀行從其銀行帳戶中強製扣繳或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並按日處以應繳額1%的罰款。滯納金及罰款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偷漏、拖欠養老保險費超過三個月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動,單位應在當月向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有關手續。社會保險管理局有權對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以及有關經營情況進行稽查。單位應定期向職工公布繳費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事業局查詢本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和職工個人專戶的有關情況,監督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社會保險機構應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退休職工及其供養直係親屬在享受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享受條件時,本人及親屬應立即向社會保險事業局報告。對虛報、匿報、冒領養老待遇的,一經查出,社會保險事業局追還虛報、匿報、冒領的金額,並按冒領金額處以20%的罰款。拒不履行的,由作出決定的社會保險事業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上級機關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挪用養老保險基金彌補經費困難或經辦其他事業的;
(二)擅自改變養老保險基金性質,違反基金營運製度,抽調基金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管理局管理費的;
(四)侵占社會保險管理局房屋、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的;
(五)對拒絕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費、抵製侵占社會保險基金及資產的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事業局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未按照規定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的;
(二)擅自動用養老保險基金的;
(三)隨意減免或增加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
(四)隨意減發或增發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隨意提高管理費的提取比例的;
(六)貪汙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的。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退休職工對本規定的執行有爭議的,可向上一級社會保險事業局申訴。對申訴處理不服的,有權在接到處理通知後的兩個月內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指 “企業”,包括各類所有製企業、股份製企業、聯營企業、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軍辦企業。“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含企業幹部、工人、人民解放軍中無軍籍的固定職工)、合同製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職工和勞務輸出人員。
外籍員工和港、澳、台員工是否參加當地社會養老保險,由該企業(公司)董事會決定,並寫入企業(公司)合同。
因退休費用負擔過重,在本規定實施前未能按統一標準納入退休費社會統籌的全民所有製企業、按低標準實行集體統籌的集體所有製企業,可暫時維持分檔次定比例的辦法,逐步過渡至按本規定執行。
除國務院另有批準外,駐廣東省的中央直屬企業按本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的國家幹部、固定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根據本規定另行製訂。
第三十三條 職工工資指數,在本規定實施前一律按1993年本人標準工資加國家及省規定的補貼與所在市平均標準工資加國家及省規定的補貼之比調整計算,本規定實施後按繳費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退休職工的養老待遇從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規定計發,按本規定計發的待遇水平低於原計發水平的,按原水平補齊。
在本規定實施時已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加各項補貼之和按本規定劃分為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兩個部分。並按本規定逐年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現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項退休生活補貼並入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不再單獨計發。今後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通過每年調整基礎和附加養老金解決,不另行發放。
第三十六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訂補充性地方養老保險措施,並報省社會保險委員會、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從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關於印發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
定實施意見(企業部分)》的通知
粵社保[1993]147號 1993年11月3日
各市、縣(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公司),省直各單位,中央、軍隊駐粵各主管單位:
經廣東省社會保險委員會批準(粵社保委[1993]1號),現將《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實施意見(企業部分)》及《貫徹〈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說明》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暫行規定實施意見(企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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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的《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廣東省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 所列企業以及實行企業管理或大部分經費自籌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無論隸屬關係如何,有無離退休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單位的全部職工,包括《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 所列職工以及停薪留職人員、保薪留職入學進修人員、聘用製幹部、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檔案掛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外國駐粵機構的中國籍職工和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合同製職工、臨時工(以下統稱職工),不分城鄉戶籍,均列入社會養老保險範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要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事業局(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局")辦理申報手續,提供本單位的名稱、法定代碼、隸屬關係、經濟類別(規範為: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外資等七種經濟類別)、銀行賬號、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名冊、身份證號碼及職工基本情況等資料。
三、凡未按有關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今後參加時須按有關規定的標準補交養老保險費,並按規定罰繳滯納金。《暫行規定》實施後新開辦的單位,從開辦之月起計繳養老保險費。
四、《暫行規定》實施前未能按統一標準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要由所在市、縣社會保險局製訂過渡至按統一標準實施的具體辦法。過去未實行固定工個人交費的單位(含未按統一標準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一律從一九九四年一月開始實行個人交費。
五、按行業統籌的單位,除經國務院批準外,要逐步過渡到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具體過渡辦法,中央部屬、省屬係統由省社會保險局研究製訂,集體所有製單位由市社會保險局研究製訂。
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總額和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分別計征。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職工本人工資中代扣繳,原則上從一九九四年一月開始計入個人養老專戶儲存。原來已經實行個人專戶的市縣其個人專戶儲存額從其實行專戶時算起。
七、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工資每年核定一次,由用工單位填製《職工繳費工資報表》,報社會保險局審核入檔。單位的繳費工資總額應等於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
職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經核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全年不變,單位要向全體職工公布。單位的職工人數如有增減變動,要在變動當月填製《職工增減變動表》,報社會保險局核增或核減單位的繳費工資,並相應調整職工檔案及單位台賬。
勞務輸出人員、檔案掛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等單位的人員,以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兩項費率之和計征養老保險費。由勞務輸出或掛靠單位代扣繳。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可在每年審核營業執照時一次征收全年的養老保險費。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核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八、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征收比例,一般以三年為一個測算期,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調整或延期。具體征收比例由省、市、縣社會保險局根據以下項目測定,經省社會保險局審核後,報當地政府批準執行:
1、保證一個測算期內支付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及其它各項待遇需要的費用;
2、按概率測算可能發生關、停、破產企業緩繳或停繳的養老保險費;
3、按概率測算戶籍不在當地的職工需轉移的養老保險基金;
4、不低於工資總額2%的積累;
5、按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總額2%上繳省、市的調劑金;
6、按離退休人數每人每年8元的退休職工活動費;按職工人數每人每年2元的宣傳費;
7、按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總額2%~5%的管理費。
九、基礎養老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的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局另行製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十、繳費年限以周年為單位計算,不滿周年的月份尾數按實際月數折算。
十一、《暫行規定》實施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類職工,中斷工作重新就業(含從事個體經營)的,要繼續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前後合並計算;未能重新就業的,在達到退休條件時,可按中斷工作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十二、職工退休手續的辦理和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由職工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或指定的代理機構負責。
在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由所在單位提前兩個月向社會保險局辦理退休申報手續;回原籍或待業期間的職工及個體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由本人提前兩個月直接向社會保險局辦理退休申報手續。
職工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或指定的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養老條件和養老待遇辦理審核,發給退休證,按月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十三、基礎養老金每年七月由市社會保險局按所在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報省社會保險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職工月平均工資負增長時,基礎養老金不作調整。新中國成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後的基礎養老金按35%計發。
十四、附加養老金每年七月由市社會保險局根據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增長幅度,按1比0.2至0.5的幅度進行調整,即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每增長1%,附加養老金相應增加0.2%至0.5%,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十五、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參加革命年限增發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離休幹部的護理費、交通費等專項補貼,暫不並入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仍按原渠道另行計發。
十六、符合井下、高溫、低溫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其可折算的工齡,按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2%的附加養老金,計發養老待遇時不再折算工齡。
十七、個人專戶養老年金,是法定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儲存在個人專戶中的養老保險基金,在職工退休時,連同利息一並轉成養老年金,按月支取。具體的計發辦法,另行製定。
職工退休前出國定居或死亡時,其個人專戶養老保險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職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職工退休後死亡,其在保證期內結存的個人專戶養老年金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
十八、未達到退休條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出國定居或死亡的,除個人專戶基金及利息退回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外,其按單位繳費的部分也退回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扣管理費,不計利息)。
十九、《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粵府[1992]9號)實施後,符合工傷條件辦理退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殘廢退休金;以前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十、職工在省內跨地區變動工作單位時,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必須將該職工的養老保險關係(含基金,不同)轉至該職工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
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應先由職工本人填寫轉移申報表,再由所在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局辦理停保和轉移手續;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應主動向職工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發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聯係函》,待對方確認並複函後即轉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清單》、有關檔案資料和養老保險基金等;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收到轉移的關係後,應即發出收訖回執;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憑對方收訖回執結賬。
需轉移的養老保險關係包括:
1、職工本人的基本情況記載。
2、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含在同一地區工作過的各個單位)繳費的全部記錄。
3、儲存在個人養老專戶的全部養老基金和存款利息。
4、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單位為該職工實際繳費總額(不扣管理費、不計利息)的70%的養老保險基金。
合同製、臨時工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前的養老保險基金仍按原規定辦法轉移,即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基金(含利息)扣除管理費後全部轉移。
二十一、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轉移的,按全國統一規定辦理轉移手續和填製養老保險手冊。轉出省外的,個人養老專戶高出國家統一規定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退還職工本人。從省外轉入的,將原個人繳費的基金計入個人養老專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基金。
二十二、各市、縣(區)應交省、市的調劑金,從一九九四年一月起由省、市社會保險局按月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各開戶銀行扣繳。退休職工活動費、宣傳費分別按規定額度的10%交省社會保險局用於全省性活動,從一九九四年一月起,由省社會保險局按年度扣繳。
二十三、按照《暫行規定》修訂的《廣東省社會保險會計製度》和《廣東省社會保險統計製度》從一九九四年會計年度開始使用。《暫行規定》實施前的各項養老保險債權債務及應交省、市的積累金要進行清理,各項養老保險結存基金按照會計製度的規定處理,轉入相應的會計科目。
二十四、全省的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實行統一規範管理。本實施意見要求使用的各種表格、證、冊和管理工作規程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印製,並適當收回工本費。
各市縣要盡快實施電腦管理。市、縣(區)社會保險局及其代理機構,要配置微機多用戶係統;省和職工人數多的市社會保險局配置小型機多用戶係統。電腦管理操作程序由省社會保險局組織力量統一編製,提供各市、縣使用。具體組織按照《廣東省社會保險係統電腦化管理近、中期規劃》的要求分步實施。
二十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國家標準"GB11643-89"居民身份證號碼(末位增加1位識別碼)作為職工終身不變的個人社會保障碼;以技監局發[1993]006號規定的全國統一單位法定代碼作為單位的社會保險碼;以國家標準"GB2260-8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作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編碼。
二十六、鼓勵效益好的企業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二十七、經濟特區也應貫徹《暫行規定》,各經濟特區在貫徹實施《暫行規定》中要搞好與全省養老保險製度的銜接。
二十八、本實施意見與《暫行規定》同時施行,由省社會保險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