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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政策法規 印發《廣東省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印發《廣東省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14-02-21 10:18:0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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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德區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中將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權下放到地級以上市政府的決定以及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轉交政府職能深化行致審批製度改革的意見》(粵辦發[20123 24)精神,加強對下放的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工作監管,根據《印發關於加強對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調整事項監管的意見的通知》(粵機編[2012)23)要求,我廳製定了《廣東省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 529

廣東省市縣屬技工學校

設立審批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中將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權下放到地級以上市政府的決定以及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意見》(粵辦發(2012]24)精神,確保各地市縣屬技工學校設立審批質量,加強後續監管,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關於印發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8)、《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技工教育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內市縣屬國家機構利用國有資產或社會組織、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技工學校的設立審批。

第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為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市縣屬技工學校的設立審批。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依據本辦法和技工學校相關管理規定避行指導和督查。

第二章 責任義務

第四條 審批機關應立足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布局需求,統籌規劃、科學配置本地技工教育資源,嚴格按照技工學校設置標準,審慎批辦技工學校,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第五條 審批機關應本著公開透明、便民高效、規範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則,加緊建立健全本地技工學校審批管理製度,製定內部工作流程和外部申辦指南,實施專人專崗負責製,依法高效推進審批工作。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製,對技工學校設立審批依據、受理範圍、申辦條件、辦理程序等信息要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對專家評審後的初步審批意見和最終批複結果應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分別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三章 申辦受理

第七條 建立完善技工學校準入製度。審批機關批準設立技工學校應嚴格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其中批準設立民辦技工學校還應當同時遵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八條 審批機關應嚴格按照材料受理、初步審核、專家評審、網站公示、正式批複、結果公告的程序規範審批流程。技工學校設立審批辦事指南及其他相關資料可參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技工教育在線”公布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九條 審批機關應指導技工學校舉辦者如實、完整、規範的提交申辦材料。對提供全部申辦材料並符合條件的,應當場告知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應一次性告知補正有關材料。

第十條 審批機關負責組織不少於5名的技工教育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其中不少於3名為技工院校國家級、省級督導員,負責對擬設辦的技工學校進行實地評審,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著重審查舉辦者資格、經費來源、辦學條件和辦學方向等,嚴格把好“五證”關(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建設工程驗收合格證、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食堂衛生許可證)。對不具備辦學資格的,堅決不予審批。不得降低審批門檻,不得超出職權範圍審撼。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指導技工學校規範學校名稱。各市批準設立、管理的技工學校,其名稱應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一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廣東”、“粵”等字樣,統一規範為XXXX技工學校。舉辦者申請設立技工學校時,應提交當地民政部門準予行政許可的名稱預審登記決定。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建立限時辦結製。

申請籌設技工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麵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申請正式設立技工學校的,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麵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舉辦者。

第四章 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技工學校,應下達批複文件。民辦技工學校同時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辦學許可證號按照《關於啟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函[2004] 107)編製。對不予以設立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審批機關在完成審批工作後,應在15個工作西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六條 審批機關應按各地電子監察工作要求,加快開發使用信息化業務操作係統,實現設立審批事權電子網絡化運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應建立技工學校檢查督導製度,檢查督導的方式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應建立民辦技工學校辦學許可證換發審查製度,重點審查學校提交的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其他材料,並委派技工教育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九條 審批機關應建立健全授訴舉報製度,設立公開投訴電話或信箱,對群眾投訴,做到渠道通暢,有投訴必收,有投訴必查,有查必果。

第二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技工學校設立後的後續分立、合並、交更、終止及其他日常管理權責均由審批機關負責。

第二十一條 審批機關實施審批、督查和管理,不得索取或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妨礙技工學校正常教學活動。違反規定的,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