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9號>)第二十五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複的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複及住院治療、康複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的規定。業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調整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和康複的交通食宿費用補助標準通知如下:
一、職工到市外地區住院治療工傷、康複的夥食補助費標準由原來每天14元提高到每天56元,職工到市內地區住院治療工傷、康複的夥食補助費標準由原來每天14元提高到每天38.50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轉院到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複及住院治療、康複的,其在轉入地入院前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原來合計按每天不超過200元提高到合計按每天不超過266元的標準(最長不超過5天),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支付。工傷職工城市間往返一次的長途交通費用,按照客運汽車、火車硬席、輪船三等倉票價按實報銷。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