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省內各監管分局,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駐粵壽險公司:
根據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等部委第23號令)和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我省建立企業年金製度的通知》(粵府辦[2004]81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企業年金實施意見》和《廣東省企業年金合同備案與信息報告製度》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3.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我省建立企業年金製度的通知》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廣東省企業年金實施意見
為了更好地貫徹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等部委第23號令)(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和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我省建立企業年金製度的通知》(粵府辦[2004]
一、進一步明確企業年金的籌集與分配
(一) 凡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符合建立企業年金條件的企業或非財政核撥事業單位,可以按規定在我省建立企業年金。中央直屬駐粵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適用我省企業年金有關規定。
(二) 企業年金由企業出資或企業和職工按約定的比例共同出資籌集,費用可按月歸集,也可半年或一年歸集一次。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代扣代繳,企業當年未能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得繼續提取或繳納企業年金費用。
(三) 企業繳費部分向職工個人帳戶分配資金時,可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考慮職工的崗位、貢獻、本企業工作年限、年齡等因素,適當拉開檔次,但最高不得超過全體職工平均數的5倍。同時,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經濟承受能力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采取追記或一次性補償等辦法,讓已經退休的人員參與年金分配,但企業繳納企業年金費用總額及其稅收政策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四)對職工被企業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二)至(四)項解除勞動關係或被勞動教養、開除公職、除名、自動離職的,應當中止為該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費用。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仍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在職工重新就業後隨同轉移。
二、規範企業年金方案和合同備案程序
企業年金方案應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後,報送企業所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聽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備案應提交報送備案的函及附件。附件包括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年金方案的決議、企業年金情況審核表、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正常繳費證明或地稅機關的繳費單、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報告、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文本一式四份(有關樣式附後)。
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收到企業報送函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兩個《辦法》及《通知》的規定全麵審核該企業年金方案建立的合法性,包括:企業上年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和繳費情況以及企業經濟效益是否具備建立企業年金的基本條件;方案文本基本條款是否完備:方案受益人員範圍是否合適;方案是否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年金分配是否合規等。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不予備案並在作出不予備案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書麵通知上報企業;對符合規定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備案,並在審核表中加注意見,連同備案回執,在作出備案決定7個工作日內退回企業,由其報送稅務部門。
企業在收到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備案回執後,應按規定選擇年金基金的具體管理運營機構,並與之簽訂書麵合同。企業與受托人,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訂立的書而合同應報送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報備申請後應按規定審核運營機構的資質,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內容的可操作性。
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年金基金安全
(一)期依法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每年應填寫《企業年金情況審核表》,連同基本養老保險正常繳費證明,一並報送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
企業每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出具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加注意見的《企業年金情況審核表》和基本養老保險正常繳費證明。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每季度同時向企業年金合同備案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和業務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
(二) 企業年金合同備案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運行負有依規監管責任。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年金方案是否依規備案;是否嚴格按照報備方案實施;年金方案是否維護廣大職工的利益;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暫停時是否中止提取企業年金基金;年金基金是否完整、是否與企業自有資金分離;基金運營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格;投資策略的合規性;是否按規定提取有關費用等。
(三) 企業年金應當遵循市場化運作、風險自擔原則。企業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受托人應定期對年金基金的投資績效進行評估,對未達成預期收益目標的投資管理人可按委托合同的規定提出投資策略調整要求或進行更換。企業年金方案賬戶管理人應提供完善的賬戶管理功能,委托人、受托人可對年金基金賬戶進行實時查詢,職工也有對本人賬戶進行查詢的權利。
(四) 對不按規定向企業年金監管機構報送有關備案材料及違反規定管理運營年金基金的機構,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議國家勞動保障部取消其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基金的資格。
四、積極搞好企業年金銜接過渡工作
在勞動保障部尚未確認公告我省企業年金基金運營機構前,各地應按《通知》要求,做好企業年金的銜接過渡。
(一) 企業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應轉為企業年金基金,可暫時仍由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受托人進行管理,條件成熟時再辦理移交手續。
(二) 在勞動保障部尚未確認公告企業年金基金運營機構前,每一個企業年金方案可以選擇符合兩個《辦法》中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條件的商業銀行,承擔相應的基金托管工作。一個方案隻能選擇一家基金托管機構。
五、其他
本意見未盡事宜,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等部委第23號令)和《關於我省建立企業年金製度的通知》(粵府辦[2004]81號)規定執行。
附件:
1.關於報送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的函(樣式)
2.企業年金情況審核表(樣式)
3.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企業年命方案的決議(佯式)
4.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回執(樣式)
(以上附件略)
廣東省企業年金合同備案與
信息報告製度
為貫徹《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保障部第20號令)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保障部第23號令),加強對企業年金基金的監管,推進企業年金市場有序健康發展,保護企業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合同備案和報告報送時間
第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委托人(簡稱委托人)在按規定程序選擇受托模式和受托機構後,應按規定簽署書麵受托管理合同。
企業作為委托人之一,應在受托管理合同簽署後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簡稱受托人)選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托管人(簡稱托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簡稱投資管理人)後,應按規定簽署書麵委托代理合同。
受托人應在賬戶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簽署後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條 受托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和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季度和年度基金管理報告,其中年度基金財務報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向相關的業務監管部門提交管理報告。
第四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和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季度和年度賬戶管理報告,並向相關的業務監管部門提交管理報告。
第五條 托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和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季度和年度托管報告及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汁,並向相關的業務監管部門提交管理報告。
第六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和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經托管人確認的季度和年度投資管理報告,並向相關的業務監管部門提交管理報告。
第二章 合同要件及報告內容
第七條 受托管理合同應載明以下要件:
1.受托管理合同設立的目的、依據、原則,以及財產獨立性的規定等。
2.甲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督權、知情權、查詢權、解聘權等的規定,以及及時繳費、提供企業和職工信息、向受益人提供查詢等義務的規定。
3.乙方的權利與義務:獨立的受托財產處置權的規定,收取管理費等權利的規定;依法審慎管理的義務、報告的義務等。
4.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受益權的規定,知情權和查詢權的規定;受益權不得轉讓、擔保和償債,以及保密的規定等。
5.受托財產的管理;受托管理職責的規定;受托管理方式及內容的規定(具體指帳戶管理、托管及投資管理方式及主要內容的規定)等。
6.受托的財務管理:受托財產建帳的規定;受托財產資金流的規定;受托財產負擔費用的規定等。
7.信息披露及查詢。
8.受托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和標準。
9.受托合同生效、變更、終止和清算。
10.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第八條 賬戶管理合同應載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督權、知情權及解聘權等權利的規定;提交有關帳戶管理必要信息的義務,進行賬目核對的義務,敦促企業繳納賬戶管理費義務等的規定。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時獲得履行賬戶管理職責必需的資料及其他信息的權利,及時、足額取得賬戶管理費的權利;根據合同進行賬戶管理的義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3.賬戶記錄及其規則。
4.繳費與分配。
5.轉移、支付及退出。
6.投資運營收益分配。
7.信息披露及查詢。
8.甲方對乙方的監督與檢查。
9.賬戶管理費的規定。
10.托管人的指定與變更。
11.賬戶管理合同生效、變更、終止。
12.違約責任及免責。
第九條 托管合同應載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督權、知情權、查詢權、解聘權等權利的規定;及時下達有關指令的義務、核對的義務等。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取得托管費的權利的規定,根據乙方指令進行財產分配的義務,財產保管、會計核算、估值及與投資管理人核對、代理支付相關管理費等義務的規定。
3.受托財產的托管:受托財產及托管財產的規定、帳戶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交易席位)、財產保管、資金劃撥、清算、會計核算、估值等的規定。
4.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的指定與變更。
5.甲方對乙方的監督與檢查。
6.信息披露及查詢。
7.投資風險準備金的管理、開戶、存儲等的規定。
8.托管費、受托費及投資管理費的計提與支付,計提與支付的方法與程序。
9.合同生效、變更、續簽及終止。
10.禁止行為。
11.違約責任及免責。
第十條 投資管理合同應載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督權、知情權、查詢權、解聘權等權利的規定;製定和調整投資政策義務等。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取得投資管理費的權利,根據投資政策書進行投資紺合設計、投資的義務等規定。
3.委托投資資產的規定:初始資金的規定,新增及減少委托資產:等的規定。
4.投資政策的製定與變更:資產配置的規定,投資策略的規定,變更條件及程序的覘定等。
5.托管人的指定與變更:托管人變更的處理方式:
6.證券經紀商的指定與變更:證券經紀商變更的處理方式。
7.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8.委托投資資產估值。
9.投資符理人報酬。
10.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時間、標準及存儲。
11.會計核算。
12.信息披露。
13.甲方對乙方的監督與檢查。
14.合同生效、變更、續簽及終止。
15.禁止行為。
16.違約責任及免責。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和年度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1.報告期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狀況的總體描述。
2.賬戶管理的評估:準確性、及時性、服務質量等。
3.托管和財務管理的評仆:資金安全性、估值準確性、履行對投資管理人監督職責情況等評估。
4.投資管理的評估:業績評估、歸因分析、風險控製狀況評估等內容;對於存在多個投資管理人的情形,在年度報告中還應包含綜合排名、建議更換投資管理人等內容。
5.受托管理自查: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的說明,如監督職責
的履行情況,管理效率的評估,投資政策書的評估等內容。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帳戶管理季度和年度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1.賬戶管理業務量的統計:賬戶數量(新開戶、退出及轉移)、繳費總額(企業繳費總額、職工繳費總額)、投資運營收益總額、支付總額(退休、轉移、離職等)。
2.履行賬戶管理各項職責的說明。
3.對托管人的評估。
4.工作失誤的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及財務季度和年度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1.受托財產規模的統計:整體規模、委托投資資產規模、新增繳費金額、投資運營收益、支付總額。
2.財產保管情況的說明。
3.資金清算、交割、劃撥、會計核算及估值情況的說明。
4.履行對投資管理人監督職責的情況說明,以及對投資業績及投資管理人的評估。
5.對賬戶管理人的評估。
6.工作失誤的說明。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季度投資組合季度報告及年度投資管理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1.管理規模及收益;
2.資產配置比例;
3.前十大行業重倉股;
4.基金經理報告(年度投資管理報告);
5.投資績效評估及歸因分析:須包含調整投資政策的建議;
6.對托管人的評估;<,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1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宋體,Verdana,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宋體; mso-bidi-font-family: 宋體; mso-font-kerning: 0pt">
7.工作失誤的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及時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1.有關當事人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申請破產的;
2.有關當事人出現財務危機、涉及重大訴訟和仲裁等影響自身存續的;
3.有關當事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4.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發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禁止行為的(由受托人報告);
5.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的(由托管人報告);
6.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出現大幅波動及有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的(由投資管理人報告);
7.發生更換有關當事人的(由受托人報告)。
第三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對委托人沒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年金計劃及受托管理合同備案的,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於沒有進行年金計劃及受托管理合同備案的年金計劃,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對受托人沒有按照規定將賬戶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資管理合同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於沒有進行相關合同備案的,選擇的相關當事人不得進行賬戶管理、托管及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監管部門、交易所不予開戶、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對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沒有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的,省勞動保障廳應責令限期改正,並將違規行為報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情節嚴重的,建議勞動保障部暫停或取消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0號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已於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o o四年一月六日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製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係,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製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一)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 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 已建立集體協商機製。
第四條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製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參加人員範圍;
(二) 資金籌集方式;
(二)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 基金管理方式;
(五) 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 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 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 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六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八條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第九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 企業繳費;
(二) 職工個人繳費;
(三)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一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淨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製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四條 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十五條 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
第十六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十八條 確定受托人應當簽訂書麵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托人。
第十九條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托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托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確定委托關係,應當簽訂書麵合同。
第二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托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他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5年l 2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號
現公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鄭斯林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尚福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定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企業年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托管以及投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足指根據依法製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 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書麵合同關係。
書麵合同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存入企業年金專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於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第五條 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會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眼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條 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
基金財產強製執行。
第八條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負責製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托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 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製度和風險控製製度;
(七)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
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二) 製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三) 編製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 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五) 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並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 .
(六)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七) 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至少l 5年;
(八)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十五條 法人受托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但應當保證各項管理之間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機構職責終止:
(一) 違反與委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 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 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 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 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國家規定重新組成。
第十七條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資料,及時辦理受托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托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十八條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受托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委托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賬戶管理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 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係統;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製度和風險控製製度;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 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 及時與托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
(四) 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 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六)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七) 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至少15年;
(八)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 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直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賬戶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托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單個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由一家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擔任。
第二十六條 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 淨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 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係統;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製度和風險控製製度;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 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 對所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 根據受托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 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複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淨值;
(七) 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八)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九) 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報告;
(十) 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至少l5年;
(十一)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托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托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職責終止:
(一) 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 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 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的;
(五) 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 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托管資料,及時辦理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一條 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托管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托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 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 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托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 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
(四) 挪用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托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 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l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淨資產;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製度和風險控製製度;
(七)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托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 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 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 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 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 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
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托人並報
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 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 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 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服務的投資顧問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精算谘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經委托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 為企業設計企業年金計劃;
(二) 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谘詢;
(三) 為受托人選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提供谘詢;
(四) 對企業年金管理績效進行評估;
(五)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企業年金中介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準則。
第七章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20%;
(二) 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20%;
(三) 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 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 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隻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費用
第五十二條 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和淨值增長率,按周或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第五十三條 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0.2%。
第五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的管理費按每戶每月不超過5元人民幣的限額,由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另行繳納。
第五十五條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費不高於托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0.2%。
第五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1.2%。
第五十七條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有關管理費或托管費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在托管銀行專戶存儲,餘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110%時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條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十條受托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其中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一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目內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第六十二條 托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的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的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法人受托機構、投資管理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經其業務監管部門同意,托管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向其業務監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的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審慎評審。經評, 審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公告;經評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第六十六條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業務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責令其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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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廳
關於我省建立企業年金製度的通知
粵府辦[2004]8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係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的重要決策,也是我國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目標。企業年金製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的必要補充,有利於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有利於平衡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養老待遇,有利於促進企業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為此,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等部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在我省積極穩妥地建立企業年金製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
已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生產經營穩定且經濟效益較好、並已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等民主集體協商機製、內部管理製度健全的企業,經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集體協商確定,可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二、企業年金籌集
企業年金由企業出資或企業和職工按約定的比例共同出資籌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實行全額積累。
企業出資籌集企業年金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經營成本中列支,超過4%的部分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職工個人出資的企業年金費用在本人稅後工資、薪金中負擔。
企業每年籌集企業年金費用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企業和個人籌集企業年金費用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根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本金按比例計入個人賬戶。
三、年金待遇計發
企業年金待遇在職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發放,不得提前支取。待遇可按本人賬戶儲存額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以按本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四、年金方案製定
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應製定企業年金方案,明確參加人員範圍、資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辦法、待遇支付辦法、組織管理和監督程序等,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後執行,並報所在地勞動保障、稅務、財政部門備案。
五、受托管理機構
企業應當選擇適當的受托人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或行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成立的法人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經營者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聘請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企業應與企業年金受托人簽訂書麵合同。
六、委托運營管理
企業年金受托人可選擇有資格的金融、保險等投資運營機構為投資管理人,簽訂書麵合同,委托負責企業年金的投資運營。投資運營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多元化投資。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賬戶。
受托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托人與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和托管人確定委托關係,應當簽訂書麵合同。
企業年金基金應與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機構資產清算的範圍。
七、爭議處理辦法
職工和企業因訂立或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辦法執行;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提請仲裁或訴訟。
八、行政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通知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九、其他單位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他單位,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十、銜接過渡
按原辦法實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製度的地區,應該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企業原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轉為企業年金基金,可暫時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條件成熟時再辦理移交手續。
在勞動保障部尚未確認公告我省企業年金受托機構、帳戶管理人之前,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應企業委托,暫時履行企業年金受托人和帳戶管理人責任。
十一、實行時間
我省企業年金製度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未盡事宜,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等部委第23號令)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