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函〔2011〕10號
轉發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1〕15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並抓好貫徹執行。
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11年3月1日起,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製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標準如下:
一、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每月710元(4.08元/小時)調整為每月850元(4.88元/小時)。
二、我市非全日製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每小時6.9元調整為每小時8.3元。
各縣(市、區)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製度,對這次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製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加強宣傳和檢查監督,切實保障職工勞動合法權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粵府函〔2011〕1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幸福廣東建設,現決定對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3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製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
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應統一執行省確定的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製度,加大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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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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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工資標準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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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製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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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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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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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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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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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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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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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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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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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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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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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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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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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惠州、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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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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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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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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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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