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梅州市監察局
梅市人社[2010]50號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監察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全麵貫徹執行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2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在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國資辦、監察局《關於進一步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梅市勞社〔2009〕80號)文件的基礎上,擴大實施範圍和對象。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解決對象
經政府部門批準關閉、破產、解散的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即原為國有企業職工、已通過協議解除勞動關係離開國有企業後沒有再就業並以個人身份於2009年6月30日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長期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含除名、自動離職、早期下海的退休人員),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二、辦理程序
(一)提出申請。凡符合參保範圍和條件的退休人員,需填寫申請表(表一)並提供身份證、退休證、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等相關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向原企業留守處或主管部門提出參保申請。
(二)資格初審。原企業留守處、主管部門受理退休人員的申請後,應對其是否符合參保範圍及條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分單位造冊彙總(表二)和填寫審批表(表三),並附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申請人原企業經政府部門批準關閉或破產或解散的有關文件,報送主管部門或國資管理部門審核。
(三)身份審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初審退休人員進行身份審查,並進行資金測算。
(四)審核確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複查,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和確認。
(五)辦理參保。原企業留守處、主管部門應將審核確認後的有關材料及人員名冊送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三、辦理時間
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為辦理時間,逾期原則上視為自動放棄。
四、醫療待遇
鑒於我市經濟基礎薄弱,籌資困難,根據粵府辦〔2007〕74號文件有關精神,參照本省一些兄弟市做法,結合此類人員曾已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實際,按本通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除不建立個人帳戶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同等的待遇。
參保人從辦結全部有關手續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資金來源
(一)按照梅市勞社〔2009〕8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實施本通知所需資金,根據各縣(市、區)上報並經省確認的人數(含已按梅市勞社〔2009〕80號文件辦理參保的人數)按規定由各級財政分擔;未經省確認的人數參保所需資金,由各統籌地區全額負擔。
六、其它事項
(一)對於此次符合參保範圍和條件經審核確定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如原已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月參保繳費的,在納入醫保後的當月,由本人自行到地稅部門辦理停止繳費手續。
個人一次性躉繳醫療保險補償金的,可以申請辦理退費手續。退費辦法:扣除該退休人員參保之月起至本次納入醫保上月止按月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月繳費額=一次性躉繳總額÷120);扣除該退休人員參保之月起至本次納入醫保上月止按月應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月繳費額=一次性躉繳總額÷240);扣除上述繳費後,將剩餘差額退回本人。退費從醫療保險基金、補充醫療保險費中支付。
(二)原持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的,按本通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後不再劃入個人帳戶資金,帳戶餘額可繼續使用。
(三)按本通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參保憑證。
七、工作要求
各部門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嚴格審核,加強監督,做到材料齊全真實、公平公正公開,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附:1、《梅州市關閉、破產、解散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申請表》
2、《梅州市關閉、破產、解散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審核彙總表》
3、《梅州市關閉、破產、解散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審批表》
4、《梅州市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情況統計表》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代章)
梅州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梅州市監察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梅市人社【2010】50號附件 關於進一步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問題的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