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中共梅州市委老幹部局
梅市人社[2010]68號
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梅州市市直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梅市社保〔2000〕40號)規定,市直企業離休幹部統籌醫療費繳費標準,根據實際需要每年調整一次。2000年度的繳費定額為每人每年6500元。但自2000年市直企業離休幹部實施醫療保障機製以來,醫療費繳費定額一直未作調整。隨著近年來醫療費用的增長,離休幹部年人均醫療費用支付水平已大幅提高。根據《梅州市市直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梅市辦〔2000〕25號)和《梅州市市直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梅市社保〔2000〕40號)有關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直企業離休幹部統籌醫療費繳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根據2009年度市直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平均支出水平,將企業(含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含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統籌醫療費繳費定額調整為每人每年37000元,從2010年1月起執行。
二、企業關閉、破產、解散、轉製時,應為所屬離休幹部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障補償金,繳納金額按37000元/人乘以應繳費年限。
三、市社保局對2000年至2009年以來市直企業(包括省屬駐梅企業)離休幹部繳納統籌醫療費情況進行一次全麵清理,凡欠繳統籌醫療費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補繳。2010年1月起,各企業應按規定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分兩次按全年應繳金額的各50%向市社保局繳納。
四、省屬駐梅企業和來梅異地安置的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自願納入梅市辦〔2000〕25號文件辦法管理的,繳費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中共梅州市委老幹部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