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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政策法規 關於調整市直企業離休幹部統籌醫療費繳費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市直企業離休幹部統籌醫療費繳費標準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10-05-12 08:52:4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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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中共梅州市委老幹部局

梅市人社[2010]68

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梅州市市直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梅市社保〔200040號)規定,市直企業離休幹部統籌醫療費繳費標準,根據實際需要每年調整一次。2000年度的繳費定額為每人每年6500元。但自2000年市直企業離休幹部實施醫療保障機製以來,醫療費繳費定額一直未作調整。隨著近年來醫療費用的增長,離休幹部年人均醫療費用支付水平已大幅提高。根據《梅州市市直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梅市辦〔200025號)和《梅州市市直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梅市社保〔200040號)有關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直企業離休幹部統籌醫療費繳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根據2009年度市直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平均支出水平,將企業(含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含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統籌醫療費繳費定額調整為每人每年37000元,從20101月起執行。

二、企業關閉、破產、解散、轉製時,應為所屬離休幹部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障補償金,繳納金額按37000/人乘以應繳費年限。

三、市社保局對2000年至2009年以來市直企業(包括省屬駐梅企業)離休幹部繳納統籌醫療費情況進行一次全麵清理,凡欠繳統籌醫療費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補繳。20101月起,各企業應按規定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分兩次按全年應繳金額的各50%向市社保局繳納。

四、省屬駐梅企業和來梅異地安置的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自願納入梅市辦〔200025號文件辦法管理的,繳費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中共梅州市委老幹部局

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