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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政策法規 關於調整梅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特定病種門診待遇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梅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特定病種門診待遇標準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18-07-09 15:15:2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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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GS-2018-012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市人社規〔2018〕4號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關於調整梅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

特定病種門診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提高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惡性腫瘤(放、化療)患者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醫療費用負擔,按照梅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梅州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惡性腫瘤(放、化療)的待遇標準。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特定病種門診待遇標準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從75%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從80000元提高至900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從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從60000元提高至80000元。

二、調整惡性腫瘤(放、化療)特定病種門診待遇標準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從75%提高至85%,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從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仍分別按80000元、60000元的標準執行。

本通知從發文次月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未作調整的其他特定病種門診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