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管理製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辦機構對居住在本經辦機構所在城市以外地區的離退休人員(含因工致殘退休人員)實行領取基本養老金(含工殘退休金)資格驗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離退休人員居住地的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協查機構。
第四條 各地每年對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進行驗證時。如需通過省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查驗證有關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可向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於關協查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函》,並向驗證對象寄發《居住異地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通知書》,並附《居住異地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協查表》(簡稱《協查表》格式附後)。
第五條 離退休人員本人須在《辦查表》上親筆簽名,並按指模後,由本人攜帶身份證(或戶口本)、退休證(或工傷殘疾證)和《通知書》自行前往居住地所在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驗證手續。
第六條 協查機構對離退休人員有關資料進行審驗。確認為本人身份的,當場在《協查表》上蓋章確認。
第七條 對飲食起居已不能自理、因病長期住院或臥床在家無法親自前往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驗證的年老體弱者,可委托親屬憑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離退休人員本人的身份證、離退休證及委托人的身份證代辦領取養老金資格驗證。
第八條 驗證通過後,離退休人員本人應將《協查表》(原件)郵寄給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九條 離退休人員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驗證的,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待通過驗證後再予補發。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居住異地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協查時,必須建立內部登記製度,並適時與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聯係、溝通和協調。
第十一條 為便於協調,各市每年組織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時間一般安排在4月1日至6月30日,7月底前將本市當年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異地協查的統計情況報省社保局待遇核發部。
第十二條 外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對居住我省離退休人員實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時,各地社保經辦機構應給予積極配合,按規定要求協助辦理有關領取資格的驗證。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實行的防止冒領基本養老金的驗證辦法可根據需要繼續實行。
抄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居住異地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
(工殘退休金)資格驗證通知書
同誌:
為規範養老金社會化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我局定於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進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請您填寫下列《居住異地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工殘退休金)資格驗證協查表》,並親筆簽名,按上指模後,由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離退休證(或工傷殘疾證)及本通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驗證通過後,請將《協查表》(原件)於 年 月 日前郵寄我局(郵編,地址)。若超過規定時間未收到有效的《協查表》,我們將按規定暫停支付基本養老金。
謝謝合作,祝您身體健康!
市縣、(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中心)
年 月 日
居住異地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
(工殘退休金)資格驗證協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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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出生年月 |
離退休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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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住宅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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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類別 |
①離休;②退休;③工殘退休 |
殘廢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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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前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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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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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詳細地址 |
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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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本人簽名:
指印: 年 月 日 |
驗證意見:
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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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簽名:
指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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