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人社函〔2021〕216號
關於印發《梅州市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開發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和人社)局、財政局,市有關單位:
根據《轉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修訂印發〈廣東省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20〕67號)和就業補助資金有關管理規定,我們製訂了《梅州市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開發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21年8月20日
梅州市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開發
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公益性崗位兜底安置開發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穩定就業,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崗位開發範圍
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以下簡稱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從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崗位補貼,用於安置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脫貧家庭勞動力(原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的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係協調、鄉村振興、醫療衛生、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社區矯正、群團工作、殘疾人服務等基層崗位。
(二)政府及其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置的協管崗位,具體包括街道(鎮)、社區(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後勤保障崗位,具體包括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
(四)鄉村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鄉村道路維護、鄉村保潔、鄉村綠化、鄉村水電保障、鄉村養老服務、村級就業社保協管、鄉村公共安全、鄉村公益設施管理等崗位。
(五)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可納入公益性崗位範圍的其他崗位。
公益性崗位一般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綜合事務類崗位。
二、崗位安置對象
(一)公益性崗位的安置對象為本市戶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就業困難人員、脫貧家庭勞動力(原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二)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就業困難人員、脫貧家庭勞動力(原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的年齡、家庭等因素,結合崗位規模合理排序,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三)鄉村公益性崗位優先用於安排“無法離鄉、無業可扶”且有能力勝任崗位工作的脫貧家庭勞動力(原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需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困難人員、脫貧家庭勞動力(原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的認定條件和範圍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崗位開發計劃
(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用人單位申報公益性崗位數量,以及當地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就業困難人員和脫貧家庭勞動力(原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規模等情況,初步確定本地區公益性崗位規模,於每年11月底前將本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及下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上報市就業和人才管理中心。
(二)市就業和人才管理中心彙總各縣(市、區)情況後形成全市本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及下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部門,於每年12月底前,統籌確定全市次年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數量,並下達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各縣(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根據市下達計劃組織落實,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形勢變化,適時調整下達的崗位計劃,並報市就業和人才管理中心備案。
四、崗位申報程序
(一)擬設立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每年10月底前向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次年崗位申請計劃(中央和省屬駐梅單位、市直用人單位向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申報)。申報時提供材料:法定注冊登記證明(首次申報時提供,已辦理了就業登記的用人單位無需提供)、《梅州市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申報表》(見附件1)、其它有關材料。
鄉村公益性崗位由鎮人民政府統一向當地縣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
(二)縣(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定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的種類、數量後,確定公益性崗位具體安排並反饋給用人單位,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益性崗位信息。
五、崗位招聘備案
(一)縣(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向用人單位反饋崗位規模數量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益性崗位信息(中央和省屬駐梅單位、市直用人單位由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發布)。招聘公告應當注明擬聘任崗位名稱、薪酬待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地點等內容。
(二)用人單位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自行麵向社會招募就業困難人員、脫貧家庭勞動力(原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也可委托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組織招聘。用人單位應將擬聘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三個工作日(或委托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公示)。
(三)用人單位聘任就業困難人員1個月之內,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將招用人員情況(含勞動合同、公示情況)報送屬地(單位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就業登記和勞動用工備案。
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招聘,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符合當地實際的崗位聘任程序實施。
六、崗位薪酬管理
(一)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工資報酬。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原則上不低於用人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級別)人員工資水平,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崗位補貼標準根據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因素確定。用人單位要為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按照“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村“兩委”要加強鄉村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管理,避免“變相發錢”,防止福利化傾向。
(三)用人單位應與公益性崗位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簽訂用工協議、勞務協議等,明確崗位性質、崗位要求、工作時長,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其中,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業補助資金補貼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七、崗位補貼申領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可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社保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其中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補貼期滿後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並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相關補貼期限重新計算,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可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具體的補貼申請條件、補貼標準及申領程序如下:
(一)公益性崗位補貼。
補貼條件:1.用人單位開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2.相關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脫貧人口,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3.相關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提交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基本身份類證明;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
應核驗信息:社保繳費記錄;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信息;脫貧人口信息(以脫貧人口身份享受時核驗);用人單位是否已按規定報送崗位招用人員情況。
申請程序:補貼對象原則上應按季度(或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半年)的補貼(中央和省屬駐梅單位、市直用人單位向申報並認定公益性崗位的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首次補貼申請應於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提出。
(二)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
補貼條件:1.勞動者屬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鄉村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2.勞動者屬於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脫貧人口。3.已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協議或勞務協議。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人員。
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申請程序:用人單位按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規定,向當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崗位開發申請,審核通過的,由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月向鄉村公益性崗位勞動者發放補貼。
(三)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
補貼條件:1.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及協作地區的脫貧人口,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勞動合同不作時間要求,下同)。2.相關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
補貼標準:每月按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提交材料:符合條件人員的基本身份類證明,勞動合同(有條件的地區可改為核驗就業登記信息,下同)。
應核驗信息:社保繳費記錄;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信息;脫貧人口信息(以脫貧人口身份享受時核驗);單位登記信息。
申請程序:補貼對象原則上應按季度(或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中央和省屬駐梅單位、市直用人單位向申報並認定公益性崗位的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首次補貼申請應於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提出。
八、崗位退出機製
公益性崗位招用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製,鼓勵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用人單位要切實履行公益性崗位人員管理主體責任,依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縣(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建立公益性崗位實名製數據庫,動態掌握公益性崗位人員在崗情況和領取補貼情況。公益性崗位出現空缺的,在一個計劃周期內,可按照招聘備案的聘任要求重新招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符合公益性崗位人員退出條件。用人單位應於人員退出後3個工作日內向所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報備,並辦理失業登記,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一)因政策享受期限屆滿、轉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等情形不符合領取公益性崗位相關補貼條件的;
(二)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四)失去勞動能力,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用人單位不能繼續聘用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適合繼續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情形。
九、有關要求
(一)明確部門職責。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製定本區域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發放和監管公益性崗位相關補貼資金;縣(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組織用人單位申報崗位,做好崗位儲備、招聘備案等工作,同時負責公益性崗位情況統計、日常檢查監督,不定期跟進了解相關人員在崗情況,提供針對性就業服務。
(二)強化服務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人員的後續服務,加大技能培訓,引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人員積極參加培訓提升職業能力。對退出人員,要結合其文化技能、就業創業意願,提供職業指導、崗位介紹、支持創業等服務。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於每季度首月前3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情況報市就業和人才管理中心,以彙總報省。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加強對公益性崗位工作的統籌管理與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在公益性崗位人員聘任、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報酬發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麵不符合規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公益性崗位指標。對安置非就業困難人員、虛報冒領騙取補貼、“吃空餉”等違法違規情形,及時糾正查處,清退違規在崗人員,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規責令退還相應款項,追究相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記入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失信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按梅市人社函〔2020〕67號執行。原《轉發<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就業補助資金補貼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9〕112號)自動廢止。已按原規定使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原規定享受至期滿。已按原規定開發但未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需按本方案重新申報設立。此前發布的政策文件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執行。相關補貼申請條件、補貼標準及申領程序如省市有調整,將按最新規定執行。
附件:1.梅州市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申報表
2.梅州市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