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二)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五)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
(六)布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