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是指經依法登記、擁有禮拜設施、組織信教群眾開展集體宗教活動、為信教群眾信仰生活提供服務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宗教活動場所是宗教作為社會實體最重要的基礎性要素,是信教群眾滿足宗教需求的主要場所,也是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教職、潛心修持、服務信教群眾的主要場所。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順與社會穩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違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活動。宗教活動場所不得從事非法活動或者為非法活動提供條件。”第六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之間不得形成隸屬關係。”
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8年發布的《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我國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約14.4萬處。佛教寺院約3.35萬座,其中漢傳佛教2.8萬餘座,藏傳佛教3800餘座,南傳佛教1700餘座。道教宮觀9000餘座。伊斯蘭教清真寺3.5萬餘處。天主教教區98個,教堂和活動堂點6000餘處。基督教教堂和聚會點約6萬處。
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
《辦法》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經民主協商產生,由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等組成。管理組織成員應當三人以上,設負責人一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的產生、懲處、調整,應當征求所在地宗教團體意見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任,任期屆滿應當在所在地宗教團體指導下進行換屆。特殊情況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可以提前或者延後換屆,但是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一般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負責人。”
《辦法》指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製度;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三)遵守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和該宗教活動場所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
(四)具備一定的宗教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作風端正,為人正派,辦事公道,責任心強。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應當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當選時年齡一般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管理組織成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以及收養關係的,應當回避。
《辦法》還規定:“凡涉及宗教教職人員聘任及解聘、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成立法人組織、重大經濟決策、大額支出、固定及無形資產處置、場所建設和對外交流等重大事項,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召開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並將會議記錄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管理組織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組織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經管理組織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本文根據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2017年9月發布;《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8年4月3日發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宗教局2023年7月31日發布綜合)
(來源:微言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