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放棄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們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製度,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他們從事的宗教活動要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的最高利益與民族的整體利益;支持他們努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支持他們與各族人民一道反對一切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動,為民族團結、社會發展和祖國統一多作貢獻。
在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過程中,要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揮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堅持和鞏固反帝愛國運動和宗教製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不斷作出新的探索、邁出新的步伐。要支持、鼓勵信教群眾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努力工作。在國家的引導和管理下,宗教組織可以從事一些有益於社會發展的公益和慈善活動。在信教群眾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引導和幫助信教群眾發展經濟、改善生活,追求和創造現世的幸福生活。要繼續支持基督教界開展的神學思想建設、藏傳佛教界開展的寺廟愛國主義教育、天主教界開展的民主辦教、伊斯蘭教界開展的“解經”工作以及佛教、道教界在這方麵作出的積極探索,幫助他們總結經驗,不斷推進。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黨和政府積極引導,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斷努力。要采取慎重嚴謹的態度,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據各個宗教、各個地方的實際,抓住重點,取得實效。要支持和引導宗教界人士自覺、主動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但應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越俎代庖。要堅持求同存異、團結多數的原則,把握方向,穩步推進。
——摘自廣東省民族宗教研究院編寫的《民族宗教1000問 宗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