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國家安全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關於印發
《廣東省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局、國家安全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上級業務部門反饋。
《廣東省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實施辦法》電子版可登錄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門戶網站下載。
特此通知。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國家安全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廣東省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廣東省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
第二章行政許可
第四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人,應當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個人發布宗教信息,應當在已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的傳播平台依法依約發布。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人應當配備與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匹配的宗教信息審核人員(以下簡稱“審核人員”)。審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二)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熟悉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遵守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
(三)具有與崗位相適應的文化知識、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
第六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依法設立或者登記備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
(二)審核人員學曆材料,勞動關係說明材料,參加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教育培訓以及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測試情況說明;
(三)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製度、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和技術保障措施材料,包括發布審核製度、審核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製度、公共信息巡查製度、應急處置製度、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製度、安全評估報告;
(四)與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情況說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允許轉租的說明材料,其中依法應當進行房屋租賃登記或者備案的,應當提供相關登記或者備案材料;辦公設施設備情況說明材料;資金說明材料,含資金來源、現有可支配資金情況、用於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費用情況;
(五)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自願接受各級宗教事務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方麵的承諾書;
(六)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欄目、功能設置和域名注冊相關材料,欄目和功能設置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
申請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服務的,還應當提交《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可以征求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和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必要時,宗教事務部門可以開展實地核查。
第八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采用“粵+(許可年份)+七位順序編號”的編碼規則,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統一編號,一號一證,一證一主體,有效期3年。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應當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許可或者備案範圍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並在顯著位置明示許可證編號。
第九條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發生下列影響許可條件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審核批準: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四)服務類別;
(五)服務形式;
(六)審核人員;
(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至五項變化影響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實施的。
發生前款第一項至三項、第六項和第七項變更的,申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報原發證機關審核批準;發生第四項、第五項變更的,須報原發證機關審核批準後從事相應類別或形式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申請人服務形式的名稱、地址、賬號以及其他事項變更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條申請辦理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相關變更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表。包括申請變更事項、變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變更事項材料。包括具體變更事項的說明、佐證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涉及許可證登載內容變更的,提交許可證原件。
申請增設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服務的,還應當提交平台注冊用戶管理規章製度、用戶協議範本、投訴舉報處理機製等。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核發新許可證,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日期不變;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擬繼續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重新提出申請;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未重新取得許可證的,應當停止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符合《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不予整改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三章服務規範
第十四條取得許可證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主體(以下簡稱“服務主體”)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服務形式、服務類別等範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轉載宗教信息應當注明轉載來源、時間等要素。
服務主體不得超過許可或者備案範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不得發布、轉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不得轉載、鏈接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主體發布的互聯網宗教信息,不得編造和發布虛假信息,不得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使用許可證。
第十五條服務主體應當完善並落實信息發布審核、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製度、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和技術保障措施,保障與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資金等。
第十六條服務主體應當建立審核人員日常管理製度,落實審核人員準入、培訓、考評、退出等機製,編製培訓檔案。
審核人員換崗、離職或無法正常履行宗教信息審核職責的,服務主體應當重新配備人員,並按本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報原發證機關審核批準。審核人員人數與服務不相匹配的,服務主體應當根據情況調整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服務主體應當定期巡查本單位已發布、轉載的宗教信息,並製作巡查記錄。
第十八條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應當加強注冊用戶管理,自覺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平台注冊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一)使用服務主體以外的其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以及名稱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的;
(二)轉載、鏈接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主體或者未取得許可的服務形式發布、轉載的互聯網宗教信息的;
(三)通過出借、出租或者轉讓等方式提供或者使用許可證的;
(四)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實際名稱與許可證載明的主體名稱不符的;
(五)未取得許可證、超過許可或者備案範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
(六)違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許可證的互聯網信息傳播平台不得為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轉載等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組織開展對本省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建立健全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規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約談製度;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引發重大網絡輿情、跨區域違法違規的,組織實施約談,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置違法行為;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情節較重、引發較大網絡輿情的,組織實施約談,依法處置違法行為;對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日常指導、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引發網絡輿情的,組織實施約談,依法處置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宗教團體應當指導、督促取得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健全相關內部管理製度,遵守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關規定,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指導督促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改正。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事務部門可以開展約談:
(一)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宗教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擅自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
(三)發布、轉載違法違規宗教信息的;
(四)未落實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製度、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和保障措施的;
(五)傳播的互聯網宗教信息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未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的;
(七)不落實宗教事務部門整改要求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宗教事務部門實施約談前,發送《約談通知書》或者電話通知約談對象,提前告知約談時間、地點、事項和參加人員等。情況緊急或者情節較輕的,可以實施非現場約談。必要時,由宗教事務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開展聯合約談。
宗教事務部門按照登記注冊信息無法聯係約談對象開展約談的,及時將相關問題線索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四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製作約談筆錄,約談結束後由執法人員和約談對象代表簽字或者蓋章。約談對象代表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約談筆錄上注明。
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約談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約談對象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後納入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規檔案:
(一)擅自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
(二)未取得許可證擅自標識許可證編號的;
(三)違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四)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宗教事務部門約談未於限期內改正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超過許可或者備案範圍,或者其他擅自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置。
第二十七條服務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置:
(一)發布、轉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的;
(二)轉載、鏈接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主體或者未取得許可的服務形式發布、轉載的互聯網宗教信息的;
(三)通過出借、出租或者轉讓等方式提供或者使用許可證的;
(四)未落實宗教信息發布審核、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製度、審核人員管理製度的。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注冊用戶違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責令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製功能直至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實施辦法由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國家安全廳、廣東省通信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2月19日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公布的《廣東省民族宗教委關於印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粵民宗規〔2022〕1號)同時廢止。
附件:約談通知書(樣式)和約談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