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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族宗教委關於印發《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和建檔編號管理規定》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時間:2025-09-26 11:09:4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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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民族宗教局,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統戰部(民族宗教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規範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關於民間信仰工作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我委研究製定了《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和建檔編號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分類管理工作,推動本地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規範化建設。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饋。

  《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和建檔編號管理規定》電子版可登錄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門戶網站下載。

  特此通知。

  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2025年6月16日

  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和

  建檔編號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規範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關於民間信仰工作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間信仰,是指以多種神祇為崇拜對象,以祈福禳災為主要目的,與民俗活動聯係緊密,在民間自發流傳的非製度化信仰現象。

  本規定所稱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以下簡稱“場所”),是指群眾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災而建設的,進行民間信仰活動的各類廟宇,但不包括文廟、宗族祠堂。

  第三條場所遵循縣級登記編號、鎮街建檔編號、分級聯係管理的原則實施分類管理,依靠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製開展相關工作。

  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場所,應作為登記編號場所進行管理:

  (一)占地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含);

  (二)建築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

  (三)年內單次最大活動規模1000人以上;

  (四)不符合本款第一、二、三項,但具有重大曆史意義或較高文物價值的,或代表性強、影響廣泛的,應作為登記編號場所進行管理。

  對不符合登記編號場所標準,但符合“四有”標準(有固定構築物、有供奉神祇、有信眾進行活動、有專兼職人員管理)的,應作為建檔編號場所進行管理,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監管。

  擬確認為登記編號場所的,應當填寫《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信息采集表》(見附件1),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場所及其民主管理組織的基本情況說明;

  (二)場所及其民主管理組織基本情況的公示情況說明;

  (三)民主管理組織成員的居民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複印件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四)場所人員、活動、財務、檔案、治安、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管理製度文本;

  (五)房屋和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關材料。確因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建築或土地使用無爭議的相關材料,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六)場所經費來源及用途的情況說明;

  (七)反映場所現狀麵貌的照片(3張以上);

  (八)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的場所需提供的相關書麵說明材料。

  登記編號場所的確認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場所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指導場所民主管理組織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

  (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該場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並對該場所及其管理組織成員基本情況進行了解,經公示無異議後,建立場所檔案,將有關信息錄入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係統,並報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彙總。

  (三)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對場所是否符合登記編號標準進行核查,對符合標準的予以統一編號,發放《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證》(以下簡稱《登記編號證》,樣式見附件2),並報市級宗教事務部門彙總(見附件3)。不設縣(市、區)的地級市,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建檔,由市級宗教事務部門進行編號、發放證書和彙總。

  《登記編號證》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粵民場證字”,第二部分是該場所所在地級以上市的簡稱加括號組成,第三部分為6位數字,前兩位表示該場所所在的縣(市、區)行政區劃代碼,第三至六位數字為縣級宗教事務部門為該場所編製的序號。

  《登記編號證》具體樣式由省級宗教事務部門統一規範,由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印製。

  登記編號場所實行分級聯係指導。

  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承載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或者同類型神祇場所中在海內外有較大影響的登記編號場所中,製度健全、管理規範的,由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對其文化內涵提升、合法權益保障和積極作用發揮等進行重點聯係指導;

  屬於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承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或者同類型神祇場所中在省(市)內外有一定影響的登記編號場所中,製度健全、管理規範的,由市級宗教事務部門對其文化內涵提升、合法權益保障和積極作用發揮等進行重點聯係指導;

  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應對屬地所有登記編號場所的文化內涵提升、合法權益保障、積極作用發揮及其大型民間信仰活動等進行聯係指導。

  擬確認為建檔編號場所的,應當填寫《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信息采集表》(見附件1),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場所及其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說明;

  (二)場所及其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的公示情況說明;

  (三)管理人員的居民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複印件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四)房屋和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關材料。確因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建築或土地使用無爭議的相關材料,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五)場所經費來源及用途的情況說明;

  (六)反映場所現狀麵貌的照片(3張以上)。

  建檔編號場所的確認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場所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指導場所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

  (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該場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並對該場所及其管理組織成員或專(兼)職管理人員基本情況進行了解,經公示無異議後,對符合標準的建立場所檔案、統一編號,發放《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建檔編號證》(以下簡稱《建檔編號證》),將有關信息錄入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係統,並逐級報縣級、市級宗教事務部門彙總(見附件4)。不設縣(市、區)的地級市,直接報市級宗教事務部門彙總。

  第十條《建檔編號證》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廣東省簡稱和該場所所在地級以上市的簡稱加括號加民場證字”,第二部分是該場所所在縣(區、市)加鎮(街)的規範簡稱,第三部分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該場所編製的3位數序號。

  《建檔編號證》具體樣式由市級宗教事務部門統一規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印製。

  場所合並、終止或者變更登記編號或建檔編號內容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五條和第九條之規定程序到原機關辦理終止或變更手續,經核實情況無誤後,對變更內容的,應收回舊證,換發新證;對終止的,收回舊證。

  《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證》和《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建檔編號證》不得塗改、轉讓、出借,遺失的應當及時向原登記編號或建檔編號機關補辦。

  第十本規定由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本規定自2025年6月16日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管理辦法》(粵民宗規〔2020〕3號)同時廢止。根據《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管理辦法》(粵民宗規〔2020〕3號)已經登記編號管理的場所,可直接依據本規定確認為登記編號場所。



《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和建檔編號管理規定》.doc

廣東省建檔編號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彙總表.doc

廣東省登記編號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彙總表.doc

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證樣式和填寫說明.doc

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信息采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