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國家宗教事務局公布的《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審批和登記作出了明確規範,為我國宗教活動場所的有序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然而,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推進和宗教事務法治化建設要求的提升,原《辦法》的局限性日益凸顯,已經無法滿足現代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需求。針對新時代宗教工作麵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在全麵總結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宗教事務局啟動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的起草工作,經廣泛征求政府部門、宗教團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根據2017年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等的相關規定對原《辦法》進行了補充完善,並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頒布的原《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全麵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宗教工作理論和方針政策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深刻認識做好宗教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新《辦法》充分踐行了新時代黨的宗教工作理論和方針政策,其第3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時也明確了“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順與社會穩定。”在具體規範上,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履行“團結和教育信教公民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職責(第30條)。   第二,充分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因此,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也是維護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新《辦法》不僅在第1條的立法宗旨中就明確提出“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還在各個條文中將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具體化規定。在財產權益方麵,第4條中明確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收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麵,第5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尊重該場所所屬宗教的信仰和習俗”。另外,新《辦法》第七章還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詳細的規範,充分保障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提升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製度化、規範化水平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支持引導宗教界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全麵從嚴治教,帶頭守法遵規、提升宗教修為。”新《辦法》緊跟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著力提升宗教界的自我管理水平和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水平。在自我管理方麵,新《辦法》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第6條),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經民主協商產生(第24條),體現了充分貫徹宗教界自我管理的宗旨。同時,新《辦法》不僅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還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人員、建設、安全等進行了全麵規範,真正實現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有法可依”的目標,是提高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舉措。   (一)充分發掘宗教活動場所的自主管理能力   原《辦法》以“審批和登記”為核心,具有顯著的“行政管理”特征,新《辦法》則在堅持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宗教活動場所的民主自主管理權,充分發掘宗教活動場所的自主管理能力。   新《辦法》明確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實行民主管理(第6條),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要通過民主協商產生(第24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各項管理製度自行管理(第30條、第32條),重大事項由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討論決定(第31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監事會開展自我監督(第65條),宗教團體應當尊重宗教活動場所的自主管理(第67條)。通過這些規定,在強調宗教活動場所依法自主管理的同時,也對自主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通過加強自主管理促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範化水平。   (二)明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組織、人員、宗教活動管理   新《辦法》結合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實踐經驗,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組織、人員、宗教活動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範,加強了對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管理和宗教活動的監督管理。在組織管理方麵,新《辦法》明確了管理組織的產生程序、組成人員和任期要求(第24條、第25條),提出了管理組織成員的任職條件(第27條),規定了管理組織的職責(第30條),同時要求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定(第31條),並規定建立監事會進行監督(第65條)。在人員管理方麵,新《辦法》規定建立人員檔案並報備接收人員情況(第35條),明確要求對宗教教職人員的任免進行報備(第34條),並要求加強人員思想政治建設和日常管理(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在宗教活動管理方麵,新《辦法》規定了宗教活動的舉行原則(第38—41條),明確禁止非法宗教活動和到場所外開展宗教活動(第42條),要求公益活動報備(第43條),同時規範宗教教育培訓(第44條),並對宗教活動具體事項作出了規範(第45—46條)。   (三)完善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規範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安全生產是民生大事,一絲一毫不能放鬆。”新《辦法》特別重視對宗教活動場所內的安全管理,對此作出了明確規範。具體而言,新《辦法》明確了建立安全管理製度和責任製的總體要求(第56條),規定了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57條),並要求成立安全管理小組,明確其安全管理職責(第58條)。與此同時,新《辦法》還規定了重大事故和事件發生後的報告和處置規範,明確了寺觀教堂舉辦活動的安全管理要求(第59條),確立了對消防、用電、易燃物品等的管理規範(第60條),要求加強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第61條)及建築安全排查(第62條),並強調了文物的安全保護(第63條)。這些具體規定從安全製度、崗位責任、管理機構、重點領域管理等多個方麵強化了對宗教活動場所安全工作的要求和管理,使得安全工作更加規範化、製度化,有助於有效防範各種安全風險。   (四)多方麵提升監督管理水平   完善的監督管理機製是預防違法行為,確保宗教活動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以往的監督機製重視行政監督,依靠相關行政部門行使監督管理權,確保宗教活動合法有序進行。但過多的行政監督會加重監管部門的負擔,增加監管成本,為此,新《辦法》構建了多方麵共同實施監督管理的機製。   首先,新《辦法》明確建立內部監管製度,強調宗教活動場所應加強內部管理,接受監督管理(第64條),要求場所設置監事會,對場所管理組織和成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第65條),同時要求各宗教團體製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規章製度(第67條)。其次,新《辦法》明確宗教事務部門的職責,要求宗教事務部門充分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場所日常管理、活動等進行監督,並指導基層政府做好監管工作(第66條)。另外,新《辦法》還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接受宗教團體和公民的監督(第68條),構建了第三方監管機製。通過建立監事會、明確各級監管部門和組織的監督職責,形成了自我監督、部門監管、組織約束、公民監督等多層次的監督體係,有助於規範場所管理和促進依法治理。   (作者為南京警察學院副教授。本文刊於《中國宗教》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