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管理辦法》(粵民宗規〔2020〕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間信仰工作,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戰略高度把民間信仰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特別是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將民間信仰納入管理,為做好民間信仰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民間信仰工作,相繼出台相關文件,就加強新形勢下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作出專門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民間信仰規範化管理,不斷提升民間信仰工作製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廣東民間信仰曆史悠久,分布廣泛,地域特色鮮明,信眾人數龐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省共有民間信仰活動場所16102處,主要分布在城鄉基層。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供奉的主要神祇有佛教道教神、行業神、自然神、先賢名宦和曆史人物等。民間信仰活動多與當地文化習俗、經貿活動等緊密相連,具有區域性、鬆散性、季節性等特征。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社會形勢發展變化,我省民間信仰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一些地方亂建濫建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場所內部管理混亂、活動存在安全隱患、民間信仰商業化傾向、不法分子利用民間信仰騙錢斂財等,政策法規缺乏、管理體製不規範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民間信仰工作的有效開展。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我省民間信仰事務,促進民間信仰健康有序發展,落細壓實各地宗教工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的管理職責,省民族宗教委在廣泛調研和聽取各地宗教工作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和民間信仰場所的意見基礎上,研究起草了《管理辦法》。經多次書麵征求中央統戰部、各地民族宗教部門和省直相關部門意見,並召開專家谘詢論證會反複研究討論,最終形成較為完善的送審稿報省司法廳審查。
二、《管理辦法》製定的可行性
出台《管理辦法》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間信仰工作的決策部署,推動我省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實現規範化、科學化、製度化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按照中央統戰部工作要求,我省自2018年開展了民間信仰管理試點和普查建檔工作,並選擇了一批社會影響大、曆史悠久、信眾較多、與港澳台聯係密切的場所作為全省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試點場所先行先試,為全省民間信仰規範管理積累了經驗,為進一步規範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和出台《管理辦法》奠定了良好基礎。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12條,是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編號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據。
一是強化了基層民間信仰事務管理。為提高民間信仰事務管理效能,確保民間信仰工作在基層落實落地,《管理辦法》明確民間信仰活動場所遵循屬地管理、分類管理、場所自治的原則,依靠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宗教工作網絡開展工作,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民間信仰事務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管理日常事務。對實施登記編號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宗教事務部門要加強行政監管,相關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對未納入登記編號管理的小微場所,可按照地方民風習俗對待,納入社會綜合治理。
二是明確了登記編號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定量標準和辦理程序。根據分類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要求,第四條明確了符合登記編號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定量標準是占地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建築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一年中單次活動規模1000人以上。同時,對省內其他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建檔管理也作出了規定。對登記編號的申請單位、填報材料、辦理程序及省、市、縣宗教事務部門和鄉鎮(街道)管理職責予以明確,並對場所登記編號證書樣式及證書變更、取消等作出了規定。
三是強化了信息化管理民間信仰事務工作要求。《管理辦法》規定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登記編號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有關信息錄入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係統,推進互聯網、大數據與宗教事務管理、民間信仰事務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規範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