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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關於轉發《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0-11-09 12:01:1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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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關於轉發《廣東省民族宗教

事務委員會關於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族宗教局,各全市性宗教團體,市直宗教活動場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規範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和管理,省民族宗教委對2011年印發的規範性文件《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電子版可登錄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門戶網站政策法規欄下載。

特此通知。

 

 

 

 

梅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2020119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和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以及有關規章、規範性文件,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宗教事務備案事項,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材料、時限、程序等辦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宗教事務備案事項,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宗教事務備案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備案時弄虛作假的,按《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和《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條  本辦法規範以下備案事項:

(一)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

(二)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

(三)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四)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五)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六)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

(七)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

(八)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

(九)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

(十)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

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

第七條  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八條。

第八條  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應當由舉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辦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地區本年度宗教團體、寺觀教堂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情況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九條  申請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應當填寫《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表》(附表1),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提出申請的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的情況介紹,擬舉辦宗教教育培訓的課程設置情況、所用教材、講義與課時安排、師資來源、授課人員簡曆、學員生活安排、有關規章製度;

(二)經費主要來源說明及有關文件;

(三)教育培訓場地等基礎設施、設備情況說明和安全保障措施。

邀請境外人員講課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舉辦宗教培訓班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

第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十三條  已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新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於登記之日起60日內將本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報所屬宗教團體,所屬宗教團體將各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彙總後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首次備案後,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分別於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將本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變動情況報所屬宗教團體,所屬宗教團體分別於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將各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變動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表》(附表2)。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團體提交的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四章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

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第十七條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應經其所屬的宗教團體和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所在地的宗教團體同意後,在活動擬舉行日的20日前,分別報兩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屬於前往確定的教務區域以外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該教職人員所在的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屬於邀請本教務區域以外的宗教教職人員前來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舉辦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

第十九條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附表3)。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二十一條  申請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五章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

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第二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應經本宗教全市性宗教團體同意後,在活動擬舉行日的20日前,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屬於前往外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該教職人員所在的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屬於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前來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舉辦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附表4)。

第二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二十六條  申請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六章  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主持宗教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條。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宗教團體應當將其認可的其他人員自認可之日起20日內,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備案表》(附表5);

(二)認可的其他人員的戶籍證明複印件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十九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宗教團體提交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其他人員備案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三十條  申請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七章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

第三十一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主辦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擬舉行日的20日前,向宗教活動舉辦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申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表》(附表6),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動組織工作方案,包括具備組織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說明;安全保障措施說明,包括安全工作組織情況、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築、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食品安全衛生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二)場所建築、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者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三十五條  申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八章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或者參與

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

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

第三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七條  宗教團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宗教團體應當在擬舉辦日的20日前,向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院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宗教院校應當在擬舉辦日的20日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擬舉辦日的20日前,向原登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申請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表》(附表7),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活動組織工作方案,包括舉辦活動的必要性說明,主講人和發言人的個人簡介、發言提綱;具備組織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活動舉辦地消防安全措施,食品安全衛生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二)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材料;

(三)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者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四十條  申請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九章  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

第四十一條  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依據是《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應經目的地佛教協會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後,由目的地佛教協會在活動擬舉行日的20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申請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表》(附表8)。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四十五條  申請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十章  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

第四十六條  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依據是《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

第四十七條  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應在刻製印章後10日內,將印章式樣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應當填寫《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表》(附表9)。

第四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五十條  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十一章  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

第五十一條  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依據是《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宗教院校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將聘用教師情況報舉辦該宗教院校的宗教團體和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申請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應當填寫《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表》(附表10)。

第五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麵答複。逾期未答複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五十五條  申請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批準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自批準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自批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2011年7月25日印發的《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粵民宗發〔2011〕273號)同時廢止。

附表:1.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表

2.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表

3.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

4.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

5.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備案表

6.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表

7.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表

8.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表

9.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表

10.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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