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2016年以“規範”為主題開展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
為推動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不斷深入,強化針對性,提振活力,我局自2012年起每年針對創建活動確定一個主題,2012年的主題是“安全”、2013年至2015年連續3年的主題是“教風”。各地通過主題創建活動,重視教風,嚴守國法教規,自覺服務信眾已成共識,安全意識進一步提高,自身建設進一步加強,社會形象進一步改善。針對當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局決定將2016年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的主題確定為“規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規範年”活動的重要意義
宗教活動場所是宗教界從事宗教活動、聯係信教群眾的最主要場所,同時承擔著弘揚優秀文化、豐富旅遊資源、開展公益慈善活動、促進對外交流等社會功能,是宗教界展示形象、服務社會的最重要平台。近年來,在各級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界的共同努力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從總體上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服務水平普遍不高,在規範化方麵仍存在不少問題。一些宗教活動場所貪大求洋,追求奢華,亂建濫塑;一些宗教活動場所燒高香、亂收費、搞承包,唯利是圖,宗教活動有章不循;一些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製度不完善、民主管理機構不健全、民主決策機製不落實,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參與管理、實行監督的作用尚未有效發揮;一些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混亂,製度不健全,不嚴格照章辦事,缺乏公開透明性;一些宗教活動場所的教職人員和管理人員學養不深、品行不端、管理能力不強,內部不團結、相互之間矛盾紛爭不斷,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幹擾了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損害了宗教界的社會形象,影響了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解決,不斷提高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管理規範是和諧寺觀教堂創建八條標準之一,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基本要求。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規範管理,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有利於增強宗教活動場所的自我管理能力,有利於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的綜合素質、改善社會形象,有利於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安全年”和“教風年”創建活動,重點解決的是宗教活動場所在安全、教風方麵存在的突出問題。“規範年”創建活動,涵蓋了安全、教風在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方方麵麵,既是“安全年”、“教風年”創建活動的“回頭看”,又是創建活動的拓展和延伸,對更加全麵地解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活動規範、管理規範和行為規範具有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規範年”創建活動,推動宗教活動場所嚴格依法依規辦事,自覺在政策法規和教義教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把好宗教節日和大型活動關,促進活動規範;推動宗教活動場所進一步建立健全人員、組織、財務、會計、安全、消防、檔案、文物保護、衛生防疫及大型宗教活動、外事接待等內部管理製度,建立重大事故事件防範報告製度、場所負責人民主評議製度、信教群眾參與監督管理場所製度等,促進管理規範;推動宗教活動場所加強對場所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引導和規範管理,從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宗教學識、工作能力、文化水平等方麵提升整體素質,促進行為規範。通過創建活動,切實提高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範化水平,樹立宗教界的良好形象。
三、方法措施
(一)抓好學習宣傳。要通過召開會議、組織宣講、舉辦培訓、發放材料、辦宣傳專欄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動員,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在宗教活動場所深入宣傳“規範年”創建活動的重要意義,提高認識、凝聚共識,增強宗教活動場所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規範年”營造良好氛圍。
(二)排查問題不足。要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對照相關政策、法規規章和教義教規要求,搞好自查,深入查擺活動管理不規範、製度建設不健全和人員行為不端正等問題的突出表現。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設立征求意見箱、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廣泛征求信教群眾和社會意見,幫助查找問題所在。要加強與統戰、公安、旅遊、文物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三)加強整改落實。要針對排查出的問題,指導宗教活動場所認真梳理分類,深刻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有針對性地製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賬。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畫出路線圖,列出時間表,明確責任人。對於因宗教活動場所自身條件有限、經費短缺等客觀原因造成的管理不規範問題,要積極幫助協調解決。整改落實情況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健全規章製度。在開展“規範年”創建活動中,要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做好總結,及時將有效管用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內部規章製度,並針對存在的各類不規範問題,完善製定切實可行的配套落實措施,將宗教活動場所的各種活動、管理及行為都納入製度軌道,真正做到用製度管人、按製度辦事,提高宗教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規範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發揮宗教工作部門督導作用。各級宗教工作部門要將開展“規範年”創建活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製定實施方案,提出具體舉措,明確落實責任。要經常深入宗教活動場所,檢查了解活動開展情況,幫助解決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注意發現先進典型,通過現場觀摩會、經驗交流會、評比表彰會等推廣先進經驗,推動創建活動深入開展。
(二)發揮宗教界主體作用。要充分發揮宗教團體的橋梁紐帶作用和宗教活動場所的主體作用,使他們深刻認識到開展創建活動的重要意義,引導他們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主動開展活動。各全國性宗教團體要加強謀劃,通過倡議書、座談會等形式動員和指導各地宗教界積極開展創建活動。各地宗教團體要以身作則,帶頭加強規範管理。宗教活動場所要勇於正視問題,勇於揭醜亮短,敢於動真格,將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查準查實查全,做到即知即改、邊查邊改、真整真改,將各項工作都納入規範化管理的軌道,建立規範管理長效機製。
(三)發揮信教群眾監督作用。對於宗教活動場所存在的不規範問題,信教群眾感受最深,最有發言權。要重視發揮信教群眾的監督作用,鼓勵宗教活動場所采取多種方式,就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加強規範管理,主動聽取信教群眾的意見建議。對排查出的問題、如何進行整改及整改落實情況,要通過一定方式告知信教群眾,接受信教群眾的評議和監督。鼓勵宗教活動場所聘請一定數量的信教群眾為義務監督員,全程參與“規範年”創建活動。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