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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民政局 政策解讀 《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5-26 12:00:4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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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製定背景

  為了規範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幹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梅州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二、設施定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管理。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複護理、文體娛樂、托養等服務的房屋、場地、設施等。

  三、建設標準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滿足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

  四、建設條件

  《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規定,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等標準規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活動室、保健室、多功能服務設施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建於小區方便老人進出位置,臨近醫療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單獨設置主要出入口;盡量安排在建築的一層,安排在其他樓層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或無障礙坡道,居室、休息室不得安排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房屋層高不低於3米,通風采光良好;房屋內部水、電等設施配套齊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內應預留有線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等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其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適用、環保、溫馨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達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標準。

  五、“四同步”有關要求

  《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新建住宅小區的住宅建設項目與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使用(“四同步”)。建設單位委托設計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和設計規範執行,在規劃設計圖紙上標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具體位置,並注明建築麵積。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四同步”階段,各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認真履行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各個環節任務;《管理辦法》明確養老服務設施是無償移交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登記為“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後,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劃用途安排使用,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運營管理。

  六、職能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組織領導,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及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明確任務和分工,加強配合和協調,切實把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市、縣兩級民政部門應當對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作實施專項督導,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檢查和評估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規劃用地等進行監督檢查。未按規定要求配套建設或設計標準不達標的新建住宅小區,自然資源部門不予以規劃核實。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各方的工程質量安全行為,確保養老服務設施工程符合建設標準規範要求。

    

查看原文: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梅州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