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特困居民
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財政局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衛計局
梅州市審計局
2014年7月23日
梅州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製度,保障城鄉特困群眾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對象為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醫療救助對象):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特困供養人員,包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救助,是指對救助對象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付費用,給予適當比例的救助。
第四條 醫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開;
(三)家庭自救、社會資助和政府救助相結合;
(四)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製度相銜接;
(五)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
第五條 醫療救助實行分類救助:
(一)保障性醫療救助
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按最低檔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全額資助。
(二)基本醫療救助
1、門診救助。特困供養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符合梅州市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以下簡稱“政策內”)的個人自付部分費用,予以全額救助。
2、住院基本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其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後,個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標準)年度累計在前年度梅州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內給予住院基本醫療救助。其中特困供養人員給予100%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70%救助,每人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
(三)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其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後,個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標準)年度累計在前年度梅州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部分可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其中特困供養人員經大病保險補助後100%給予救助;城鄉低保對象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經大病保險補助後給予70%救助,每人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8000元。
(四)醫療救助對象患有特定重大疾病、傳染病,國家和省、市對相關醫療費用有明確規定的,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救助範圍。
第六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醫療救助:
(一)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自行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二)因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除外);
(三) 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五) 超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 醫療救助的程序:
(一)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程序。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產生政策內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部分再給予相應的醫療救助,其中需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住院基本醫療救助費用,采用一站式即時救助。
辦理住院手續時向醫院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特困人員供養證、低保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出院結算時先按政策減免相關費用,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進行報銷;醫院結算窗口對患者經醫保報銷後剩餘個人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按住院基本醫療救助的救助標準進行“一站式”結算。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人社、衛計、審計等部門出台住院一站式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
(二)醫療救助非一站式結算程序。門診救助、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或因各種原因尚未能列入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的醫療救助對象,需由個人先墊付現金,出院後向所在鎮政府(街道辦)提出救助申請,經調查、評議、審核、公示後,符合救助條件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按基本醫療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標準直接給予救助。對未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住院後的醫療費用,可參照參加保險對象扣除保險報銷比例後的政策內個人自付部分,再參照住院基本醫療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救助標準直接給予救助,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並如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個人書麵申請;
2、低保證、特困人員供養證或當地民政部門為城鎮“三無”人員和特殊困難人員出具的有效證明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3、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委托他人申請的,同時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
4、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果、用藥或診療項目清單、轉診證明、轉院通知及醫療費用的有效票據;
5、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等政策性補償、補助的憑證或證明;
6、獲得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及其他補助的憑證。
第八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
(一)各地財政每年按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預算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二)各地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的比例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三)中央、省、市財政補助的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的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資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資金。
第九條 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金及其他來源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應及時轉入同級醫療救助金專戶。醫療救助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費用。當年資金結餘轉下年繼續使用。各地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結餘率不超過10%,曆年累計結餘不超過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的15%。
第十條 民政部門負責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日常工作。負責建章立製、工作計劃、檢查指導、綜合協調、醫療救助機構和隊伍的建設等工作。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籌集和撥付,以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製定資金管理辦法,配合民政部門簡化救助程序,開展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
第十二條 衛計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規範和監督相關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協調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做好“一站式”結算平台與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平台的銜接,落實相關門診和住院押金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鄉居民醫保、職工醫保製度、大病保險製度與醫療救助製度的銜接,配合民政部門開展“一站式”即時結算信息係統與醫保信息係統的對接工作,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報銷的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合理使用,防止滯留、擠占挪用和違規使用等現象發生。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克扣、截留醫療救助資金,否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從事醫療救助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梅州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梅市民字〔2012〕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