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梅州市民政局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直各社會組織: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社會組織評估程序,做好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2010年第39號)和《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組織評估管理的暫行辦法》(粵民民﹝2009﹞12號)的要求,我局製定了《梅州市民政局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梅州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12日
梅州市民政局社會組織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社會組織評估程序,做好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2010年第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梅州市民政局依法登記成立滿2年以上(含2年)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社會組織評估,是指市民政局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據相關指標體係,對社會組織進行全麵、綜合的分析和評判。
第四條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分類評定、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社會組織評估不收取評估費用,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在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四)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五)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六條梅州市民政局設立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審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評估小組的初審結果進行審核;
(二)對有異議的評估對象進行實地複查;
(三)公示評估結果;
(四)負責將審核意見和評估結果報送梅州市民政局審定。
第七條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8名。評估委員會委員由梅州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社會組織業務主管(指導)單位、研究機構、高校、審(會)計師事務所和社會組織等推薦,梅州市民政局聘任。
第八條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
(三)精通業務,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第九條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對審核結果進行表決,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製,每位委員1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設棄權票,投票結果以超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為準。參加投票的委員須在審核意見和表決結果資料上簽名確認。
第十條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估日常工作,評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梅州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評估工作程序和實施方案;
(二)建立評估專家數據庫;
(三)接受社會組織評估申報材料,並對其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四)組織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
(五)受理複核申請和社會投訴。
第十一條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設立評估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
(二)負責撰寫等級評估報告(一例一份);
(三)負責將初評結果報送評估委員會。
第十二條評估小組成員由3-5名評估專家組成。
評估專家由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每次開展評估,由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從評估專家數據庫中隨機抽調評估專家組成評估小組。
第十三條評估小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
(二)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三)敬業合作,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 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
(二) 曾在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 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係的。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梅州市民政局下發評估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自評並申請等級評定,填報《社會組織評估申請書》,連同自評材料報送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三)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的參評資格進行審核,符合評估條件的列入評估範圍,不符合評估條件的發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未列入評估範圍的社會組織,如有異議,可在通知發出之日起15日內向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陳述和申辯;
(四)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估小組對符合評估條件的社會組織實施初評;
(五)評估小組向參評社會組織的會員進行問卷調查,向政府相關部門(業務指導單位)征求意見,組織實地考察和初評,並向評估委員會報送初評意見;
(六)評估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核;
(七)評估委員會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評估對象有異議的,可以書麵形式提請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重新給予審核。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書麵異議後,在30日內另行從專家庫中抽調人員組成評估複核小組,對審核結果重新核查。
(八)評估複核小組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申請複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複核材料,並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複核結果須經全體複核人員半數以上通過。並將核查結果報評估委員會重新審定,同時書麵告知評估對象審定結果;
(九)評估委員會根據評估公示情況做出評估結果,並將評估結果報送梅州市民政局審定;
(十)梅州市民政局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並向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向2A及以下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並將獲得4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報省民政廳備案。評估結果同時告知市政府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評估委員會和評估小組應當采用統一的評估標準,根據社會組織提供的資料,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評估,並由社會組織評估小組出具評估報告。
評估工作中可以要求評估對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證明材料,對評估對象進行實地考察,評估對象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評估過程中,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及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由梅州市民政局宣布評估結果無效,並給予通報,同時在兩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評估。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A級越高,表示社會組織總體水平越高。評估等級名稱為“地域名(梅州市)+等級+社會組織類型”。
第十八條 按照社會組織評估標準,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得分951分以上,為5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901―950分,為4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801―900分,為3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1―800分,為2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0分以下,為1A級社會組織。
第十九條梅州市民政局根據評估等級對社會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指導,通過社會公布、宣傳推介、優先推薦高級別社會組織給有關政府部門。
第二十條評估對象在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時,可出示評估等級證書,作為本社會組織的信譽證明。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評估對象,要將等級牌匾懸掛於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要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評估結果有效期五年,實行動態管理。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十二條梅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日常監督、專項抽檢和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舉報等方式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社會組織在獲得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出現年檢不合格記錄或違紀違法行為的,市民政局將視情節輕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評估等級,並予以公告。在等級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提出晉級評估申請,接受晉級評估。
第二十四條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梅州市民政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梅州市民政局,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梅州市民政局公告作廢。
第二十五條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和評估小組在評估工作中,應嚴格遵照評估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隨意簡化評審流程,在評估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泄漏評審情況。
第二十六條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在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委員或者評估專家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