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3〕3號)以及中共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指示的精神,充分發揮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的作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現就加強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培育發展和登記管理工作,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關於加強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培育發展和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為依據,以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為根本目的,以求實、求穩、求精、求新為基本要求,以點帶麵,穩步推進,全麵加強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的培育發展和登記管理工作,力爭我省2004年全麵推進,2005年進入全國先進行列。
二、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的條件和程序
(一)登記的對象
縣(縣級市、區)、鄉(鎮)、村三級區域內,由農民或與農、林、牧、漁、水利、科技等領域相關的單位、個人自願組成,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非營利性農村專業經濟協會。
(二)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
縣(縣級市、區)、鄉(鎮)、村三級區域內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登記機關均為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縣(縣級市、區)區域內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村區域內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
(三)登記的條件
1、有規範的名稱;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4、縣級協會有30個以上會員;鄉(鎮)級協會有20個以上會員;村級協會有10個以上會員;
5、縣級協會注冊資金不低於1萬元人民幣、鄉鎮級協會注冊資金不低於5000元人民幣;村級協會注冊資金不低於2000元人民幣;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登記的程序
具備成立登記條件的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後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鄉(鎮)、村級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可免予公告。
(五)登記應提供的文件
1、成立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驗資報告、住所使用權證明;
4、章程草案;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三份)。
三、今年的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分四步進行:
第一步,製定方案,部署工作(二月份)。各市要按照省廳的部署,製定本地的工作方案,明確目標、明確步驟、明確要求。二月底或三月初,召開全省民間組織管理科(處、辦)主要領導會議,各市彙報方案,進一步研究部署。
第二步,抓好試點,探索經驗(三至六月份)。省廳重點抓中山市、汕頭市為試點,地級市抓一個縣(市、區)試點,探索路子。試點縣(縣級市、區)盡量選擇在局領導重視、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比較精幹、民間組織管理工作基礎較好、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發展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全麵開展這項工作。三月份省廳擬組織調研組到各地開展調研,各市於六月底前將試點情況報省民政廳。
第三步,推廣經驗,全麵鋪開(七至十二月)。七月份,召開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培育發展和登記管理試點經驗交流會,並討論省廳《廣東省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暫行規定》,部署我省全麵鋪開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工作。第三季度,省廳擬組織工作組到各地檢查指導。
第四步,總結提高,表彰先進(年底前)。爭取以省政府名義召開廣東省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工作會議,總結工作經驗,表彰先進農村專業經濟協會,部署明年工作。
四、幾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麵廣,情況複雜,必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由一名領導負責,統一組織,認真部署,集中人力、精力、時間做好工作。
(二)重視搞好協調。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農業、林業、水利、科協等有關部門、單位以及鄉鎮政府的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業務主管單位和鄉(鎮)政府的作用,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麵。
(三)正確把握政策。
1、堅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管理的原則。
2、堅持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並重的原則。
3、堅持非營利的原則。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應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如股份合作社等),不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範圍。
4、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應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製度、自律機製和民主決策機製,實行民主管理。做到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不得強製農民入會。
5、堅持名稱規範的原則。農村專業經濟協會規範的名稱應由三方麵構成:行政區域的名稱;業務範圍的反映:應以產品特征、技術特征或生產方式、流通方式命名;社團性質的標識:一般稱為協會,如“某某縣西瓜協會”;不得以人群特征進行命名,如“某某縣瓜農協會”。
(四)及時報告情況。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將登記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難點問題和好的做法、經驗及時上報、反饋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