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橋梁紐帶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異地商會是指:由外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同一省籍或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或由本省地級以上市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省或省內其他地級以上市投資興辦,經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為基本特征,以推動企業所在地與原籍地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在粵異地商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第四條在粵異地商會以省際、市際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五條成立異地商會應堅持“一地一會”的原則,同一行政區域隻能成立一個由同一原籍地外來投資企業組建的異地商會。外省在廣東省投資的企業,應以省或地級以上市為範圍發起組建異地商會。本省地級以上市在廣東省其他地級以上市投資的企業,應以地級以上市為範圍發起組建異地商會。
第六條廣東省民政廳是全省性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各省或各地市相關企業可向其申請成立省級異地商會。亚搏app下载安装
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省級異地商會進行相關業務指導。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是地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各地級以上市相關企業可向其申請成立地市級異地商會。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地市級異地商會進行相關業務指導。
本省縣級以下(包括縣本級)民政部門不得批準成立異地商會。
第七條異地商會的名稱由注冊地行政區劃名、原籍地行政區劃名、商會三部分構成。
省級異地商會的名稱規範為“廣東省某某(省名)商會”或“廣東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級以上市名)商會”。地市級異地商會的名稱規範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級以上市名)商會”。
本省地級以上市在省或省內其他地級以上市設立的異地商會名稱規範為“廣東省某某(地級以上市名)商會”或“某某市某某(地級以上市名)商會”。
第八條在粵成立的異地省商會(即“廣東省某某(省名)商會”)的審批權限在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不得批準成立異地省商會。
第九條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各異地商會自願加入其相關異地商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二章成立、變更和注銷
第十條設立異地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記行政區域內投資、具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企業發起,經營記錄良好。發起企業不得少於8家;
(二)有30家以上的單位申請入會;
(三)有規範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於3萬元人民幣;
(五)異地商會應當具有獨立的辦公場所,不得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發起單位或負責人所在單位合署辦公;
(六)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一條申請籌備成立異地商會,籌備負責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8家以上發起單位蓋章的籌備申請書;
(二)《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一式兩份);
(三)章程草案;
(四)辦公住所使用權證明;
(五)發起單位的企業法人證書複印件、企業情況簡介和近兩年經營情況證明;
(六)擬任負責人的簡曆、身份證複印件;
(七)擬入會會員名冊(30家以上);
(八)驗資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籌備負責人說明理由。籌備負責人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籌備的決定後,應當在1個月內,通過報紙向社會發布籌備公告,並接受相關企業的入會申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異地商會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成立該省或該市異地商會,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證明欺騙登記管理機關的;
(五)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籌備成立的異地商會,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籌備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選舉產生組織機構。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商會章程(一式兩份);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一式兩份);
(四)《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一式兩份);
(五)《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一式兩份);
(六)《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兩份);
(七)《社會團體監事備案表》(一式兩份);
(八)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
(九)辦公住所使用權證明;
(十)會員名冊;
(十一)經會員企業蓋章的入會申請表、會員企業法人證書複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30家以上);
(十二)專職工作人員簡曆;
(十三)籌備公告;
(十四)其他相關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除異地省商會外,其餘異地商會不再設立任何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十五條異地商會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活動資金、活動地域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住所和主要負責人)需要變更的,按章程的規定進行變更後,於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異地商會修改章程的,應當自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異地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異地商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異地商會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撤銷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委托審計機構依法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異地商會的章程應參照《廣東省異地商會章程示範文本》製定,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商會名稱、住所;
(二)商會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入會條件及其權利義務、會費繳納標準;
(四)組織管理製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職權、任期和罷免的辦法;
(五)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的產生辦法;
(六)財務預算、決算、清算等資產管理和使用辦法;
(七)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等的規則和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各異地商會應根據實際情況製定會員入會條件和入會程序並寫入章程。入會會員企業須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且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其法定代表人須為原籍地人士。異地商會不得吸收個人會員。異地商會每年年檢時應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異地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重大事項由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製)、理事、監事長、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向其負責,受其監督,執行其決議,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職能。理事會人數較多的,可設常務理事會。異地商會須設立監事會,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異地商會秘書長實行選任或聘任製。
第二十二條異地商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製,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全體會員平等,充分享有選舉權、參與權、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三條異地商會應建立健全規章製度並認真執行,包括會員管理、會議管理、換屆選舉、會費和財務管理、公文檔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開、內部爭端裁決等製度,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謀發展。
第四章職能
第二十四條 異地商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谘詢,編輯信息刊物,搜集
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異地商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章程規定,擅自擴大會員範圍,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企業或個人吸納入會;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三)未經政府依法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四)利用商會開展不正當的經營活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在商會內部拉幫結派,影響商會規範運作;
(六)違反規定發展地域性分會或濫設分支機構、辦事機構;
(七)限製或排斥符合條件的企業自願加入異地商會;
(八)異地商會間存在互相詆毀行為;
(九)利用商會非法為個人牟利;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六條異地商會的機構、人事、資產、財務必須與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分開。
第二十七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異地商會自主辦會,不得對異地商會的機構、人事、資產、財務進行幹預。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異地商會中兼職。
第二十九條商會應當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的規定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製度。根據章程規定和業務範圍使用其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異地商會每年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全體會員公告,並於每年年檢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商會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商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異地商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 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異地商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 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讚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麵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條件具備的,予以試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